【历史文化】“賨”赋与賨人‖刘渠
“賨”赋与賨人
刘 渠
賨者,赋税之谓,而非名称也;賨人,南蛮以其赋而得名号也。
賨人究竟是什么人?自古说道者可谓多了,而围观的人那就更多了。治学者也罢,文化人也罢,甭管从何种角度表述、解读或论述,众说纷纭,似乎还缺乏一个令人信服的综述。这个状况说明与賨人有关的问题还比较复杂。笔者不揣浅陋试言之,引玉引砖亦“笑纳”之。
渠县城坝遗址鸟瞰图(万绍荣 摄)
一、“賨”是赋税名还是特定称谓?*
所谓“賨”,历代辞书皆以东汉许慎的说法为遵循,《说文解字》贝部:“賨,南蛮赋也。”《康熙字典》从其义,徂宗切,并音“悰”。引《晋书·李特载记》:“巴人呼赋为賨”。又,《说文》蛮:“南蛮,蛇种”。《说文解字》比较简古,理解起来要花一点功夫,《晋书》说得就要精准直白一些。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賨:从貝,宗声。引《后汉书·南蛮传》武陵蛮,说到了“賨布”,但似乎并无增益。因为后汉武陵蛮的賨布是借名而非“发明”。
查《现代汉语大词典》,賨 [cóng]基础释义:1.秦汉时西南少数民族巴人称其所交纳的赋税。2.古代西南地区的一种少数民族。其中心在四川省渠县一带。详释则增“古地名”义项,引晋《华阳国志》:“宕渠盖为故賨国,今有賨城。”《汉典》(在线字典)胪列所见文献,然而释义却不够精准。另将“賩”作异体字。
清代王念孙训诂学名著《广雅疏证》释诂·贝部:“賩”的释义与《说文》相同。古时曾以贝壳作货币,串起来以“朋”作单位。所以凡与贝组合的字,基本上与财货相关。
百度、搜狗百科的释述可谓丰满,然而夹杂了词条作者的个人倾向,未免芜杂失范,不属正解。
综其上,这个“賨”字,大辞典的两项释义当为可取。既是巴人对其所纳赋税的称谓,而后又特指纳此赋税的一种少数民族——賨人。可知是蛮夷语音实录,读作“zong”,宗的字音,加贝,表示一种财货。至于后来辞书注音为“cong”,说明近古的发音与上古音有所变化。
历史上并没有“賨”赋这个税种,而是特定人群对承纳赋税的叫法,书者以其语音所造的汉字。约在汉代以前就完成了这件事,西汉扬雄《蜀都赋》:“东有巴賨,绵亘百濮。”首见其文字使用,且有确定的指向:巴与賨为(川东)两个大的族群——巴人、賨人,无疑是并列组合,对举关系。
二、作为赋税的“賨”*
赋税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属于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春秋时期,各国废井田开阡陌,不再沿用“贡助彻”,改为按田亩计征实物税。进入战国时代,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国土管理推行郡县制,废井田而逐步实行土地私有化,“自由民”也就逐渐增加了。奖励耕战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京畿王田、郡县很大比例的耕地供民耕种,封地贵族与“自由民”均要向国家缴纳田租、口算(人头税)和稿秆(饲料)等实物税(据载田赋于公元前408年始)。这些制度在《史记》《汉书·食货志》里有记载。田租按古制“什税其一”,口算则是15岁以上男子(后来大举用兵,扩大到成年女性)一人每年120钱。
公元前316年,秦并巴蜀,相继设了巴郡、汉中郡、蜀郡。公元前314年置宕渠县,隶巴郡。宕渠县基本覆盖渠江流域,主要是賨人世居领地。
秦国新开辟的地方怎样施行律法政令的细节,文献未详。秦昭襄王初期巴地发生“白虎之患”以及除患赏赐问题的善后事宜,所谓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是说七姓夷酋100亩耕地免交田租,10个老婆也不纳人头税(这表明成年女性同样要纳口算),确实是大幅度减免了“租算”。而普通夷民,后文则有“户岁出賨钱口四十”(汉承秦制)的补叙。不仅有“賨钱”的说法,也有了人头税的具体数额,是一般国民的1/3。虽然板楯蛮享受到赋税减免的优待政策,纳税不仅体现国民义务,也表明国家认同。赋税于夷人来说是个新事物,他们称呼赋税的语音谓之“賨”。所以说,賨赋并不是赋税种类,尽管不同于其他地方的额度,量级不反映性质,“賨”之为赋,只是特殊人群的叫法而已。
据记载,夷人向朝廷缴纳赋税的形式有两种:以布代赋叫“賨布”,以钱上税叫“賨钱”。汉承秦制,赋税种类和额度大体一致。
《华阳国志·巴志》叙述“白虎之患”后,又说:“汉兴,亦从高祖定秦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白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故世号‘白虎复夷’,一曰‘板楯蛮’”。这里賨人民户的纳税数额,反推秦昭王以来也应该是这个数。刘邦初为“汉王”,都南郑(今汉中市),巴汉之域是他的根据地和复兴之地。板楯蛮有整军助他“定三秦”、还关中的首功,不仅照例优待其民,还赋予賨民防范处置“暴民”造反的“专有”职能,历朝皆视为“义民”。事实上后来官方也多有借重,朝廷和州郡常常“率以征伐”,建功无数。
城坝遗址核心区郭家台与土溪镇隔河相望
三、賨赋本身并无特别含义*
賨赋缘起于秦昭王初年。处理射虎除患善后事宜的手段意味深长,明确的赏赐不兑现也就罢了,秦国反过来与有功的夷人签订“互不侵犯条约”,说明“虎患”性质是一起偶然发生的政治事件。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条文很简单、很直接,并且刻在石碑上,世世代代都要遵守,不仅仪式感很强,意义也非同寻常。因为,从常理上说,订立条约是国邦之间或两个对等“政治主体”之间的意思表达和行为范式。条约体现秦国赋予板楯蛮民族自治的政治地位,开创了国家政权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先河。宕渠县成为秦国在巴蜀实施羁縻之制的“试验田”。
賨赋额度有两个层次。《巴志》记载,刘邦“定三秦”后说:“秦地既定,帝将讨关东,賨民皆思归。复除民罗、朴、昝、鄂、度、夕、龚七姓不供租赋。”前文说得明白:“高祖因复之”即是沿袭秦时故事,“复”乃免除之义。刘邦更是大手笔,一挥手直接给七姓夷王全免了(不供租赋)。承袭前代成功实施的民族政策,不仅有利于巩固蛮夷地区的社会稳定,更有力地推动了渠江流域自然经济的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进一步繁荣。
由此可见,賨赋出自“賨民”,独特的赋税政策意义重大,对渠江流域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賨人聚居的渠江流域成了“税赋特区”。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了肉眼可见的政策溢出效应。但究其赋税本身,除“优待”二字体现出政治关怀外,性质还是国民义务——租赋,别无其他含义。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没有这样的优待政策,其民对赋税的叫法也仍然会是“賨”。
宣汉县罗家坝M25号墓出土的印章
四、古代界定的“賨人”,有哪些启示?*
东汉时,应劭《风俗通》:“巴有賨人,剽勇。”谯周《三巴记》:“夷人岁出賨钱,口四十,谓之賨民。”从书名可知,这个“夷人”显然是巴夷而不是别的什么蛮夷。
魏晋时,陈琳《檄吴将校部曲文》写道:“……巴夷王朴胡,賨邑侯杜濩,各帅种落,共举巴郡,以奉王职。”此文作于建安二十一年冬十月。从时间上看,老杜“賨邑侯”身份是“宕渠之战”后,刘备特意对其刺封的名号,并颁发金印,以示“恩宠”和亲善;而陈琳则是刚刚听说杜濩新的身份后写进去的。陈寿著《三国志·魏武纪》,分明抄了陈琳作业。
东晋《华阳国志·巴志》:(巴国)“其属有濮、賨、苴、共、奴、獽、夷蜑之蛮。”“阆中有渝水,賨民多居水左右。”常璩写秦昭王一段的别致在于:他大段叙述“射虎”故事时不说“賨人”,言毕却说了三个名号,其实所讲的就是賨人。这也不是故弄玄虚,而是把“賨人”整体纳入巴国属民系列。这是“大一统”史观使然。《华阳国志》以史料丰富见长,历史局限性也很明显。《巴志》不仅将巴国疆域基本固化,通篇不举廪君蛮,似乎周天子封其宗姬于巴,廪君蛮就是周之宗亲序列,是巴子国的统治者和当然主体。里边可能存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这里不展开说)。
南北朝时,刘宋范晔《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对其地域范围各民族取平视态度,分别并列叙述了武陵蛮、廪君蛮、板楯蛮等南蛮族群。范晔与常璩的史观不同,视野和格局也就不同。叙事情节虽然差不多,这种平视、并列的蛮夷关系,却能让人准确把握蛮夷族属及演变线索。
北魏崔鸿《十六国春秋》“蜀录”说:“李特,本巴西宕渠賨氏,廪君之苗裔...…秦并天下,以为黔中郡,薄赋敛之,口岁出钱四十,巴人呼赋为賨,因谓之賨人焉。”唐代官修《晋书》,复述了“賨者,廪君之苗裔也”“巴人呼赋为賨,因谓之賨人焉”。对賨人来历,两个叙述的共同点皆是“賨”乃“廪君苗裔”,且均认定“巴人呼赋为賨”。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賨人族属判断,二是賨人名号源于巴人的语音。他们皆从语音角度解读賨人来历,值得注意。至于黔中郡、秦并天下薄赋的说法与我们已知的史实不合。
《华阳国志·李特雄期寿势志》:“李特,祖世本巴西宕渠賨民。”李虎等移于略阳,北土复号曰“巴人”。又说李雄称王时,追尊曾祖虎曰“巴郡公”。《晋书·李特载记》:“魏武帝克汉中,特祖将五百余家归之,魏武帝拜为将军,迁于略阳,北土复号之为‘巴氐’。”这些记述清楚表明,賨人就是巴人,因迁入地与氐羌杂处,北方之人就把他们合称为“巴氐”了。常璩是成汉掌著作官员,清楚李氏族系,没有说“廪君苗裔”,复号“巴人”应“巴氐”传抄之误。李雄追尊曾祖虎“巴郡公”,承认巴之属;当时北土也以巴称。可知“賨人”是他称。原来,杜濩接受刘备“賨邑侯”封号,是认可外界賨人叫法的表示,以免与廪君巴混同。
唐杜佑《通典》州郡:“梁州当夏殷之间为蛮夷之国,所谓巴、賨、彭、濮之人。”是个大致判断,概念混淆,表述也不清晰。
南宋《路史》把“賨”纳入楚系“列宗氏”。不过,作者罗泌搞混了周顷王四年与楚顷王四年的纪年,杂存两说,且没有后续。《路史》诱导后人整出一个流江县“宗子国”概念,移植了一段所谓“打宗围巢”的事儿。
唐宋地志如《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舆地纪胜》等,对賨人、賨国都等传闻古迹也多有记载,大约是对秦汉故事的追记和补白,有一定参考价值。如賨国故城的地望,城池如何为僚人“所侵而廨”“士卒流亡”等史实。
不难看出,纳税人因赋税名谓而“变身”,巴人由“賨钱”“賨布”而到“賨人”“賨民”,是从赋税名向族群名逐渐转换的一个过程。
城坝遗址西城门考古呈现图(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供图)
五、賨人是什么族属*
“賨人是板楯蛮的别称”。渠江流域的巴人由赋名演变为族名,是賨人得名的文化密码;“白虎为患”与“刻石盟约”,是賨人得名后能够追溯的标志性事件和历史节点。賨人具名始于秦昭王时,至东晋末年开启逃亡模式,宕渠大地已基本找不到賨人的活动痕迹,除居处大巴山深处的极少隐逸之民,可能没有受到僚人的冲击之外,賨人史已阙书。这样说来,賨人概念的时间跨度大约为700年。板楯蛮的名谓,《后汉书》自秦昭王说起,未述及既往。《华阳国志·巴志》讲故世号“白虎复夷”,一曰:“板楯蛮”是不准确的,将后来出现的名号前置了。其实呢,板楯蛮名号乃后汉始著其名,缘于族人频繁出征,短剑、长戈和木盾是其“标配”,史称賨人“魁伟倜傥”身材魁梧,所持板楯外形特别而易于识别,汉人遂以“板楯蛮”称之。从刘熙《释名·释兵》(楯)和胡三省《通鉴释文辨误》(板楯)上面可以找到解答。
有学者将賨人纳入百濮民族系统,以杨雄赋文“巴賨”“百濮”为证(文意中巴、賨与百濮其实主次分明,不宜混为一谈)。《左传》昭公九年,詹桓伯说:“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虑及濮国灭于楚之后,其民“离散索居,漫无君长”,言百濮当指支系庞杂,流布于中南、西南广大地区而已。杂居巴地没问题,某一支单独演变为“呼赋为賨”的庞大族群,存在诸多不易解释的疑问,与文献记载相抵牾。将賨人归属百濮民族系统当属误解。
曾有人说,“巴人呼赋为賨”是以“廪君之苗裔”为前提。意思是说,賨人跟巴人本不属于同一族系,由廪君巴人变身为賨人的前提就错了。这似乎陷入了一个逻辑相悖的回路。那么请问,追溯历史是否需要前提,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前提?族属判断是否正确,跟“呼赋为賨”的语音识别是两码事,不等同于形式逻辑判断上的前提。换句话说,巴人是个复合概念,以国别言之,“历史上只有一个巴国”(段渝断语);以族群言之,文献中可清晰把握的族系有三种:宗姬巴人、蛇种巴人、廪君巴人。板楯蛮是大巴山及渠江流域的土著,大巴山古称“蛇山”即因其人世代所居而得名。《山海经》记载了“巴蛇食象”的传说,《说文》释巴为虫,“或曰食象蛇”,本义指蛇。可知巴山土著先民有崇蛇之俗,氏族称其图腾为巴,因而自称巴人。賨人即板楯蛮,也即“蛇种巴人”。那么,“巴人呼赋为賨,因谓之賨人”当然成立。賨人是巴人(蛇种)名号的流变。
既然“賨”是赋役制度的产物,族人配享一定的赋税优待是特例。“賨”之为赋,本义即财货,其涵义仅限于物,文化属性一目了然。它所蕴含的历史意义有两点:其一,賨赋体现秦国政策性“优待”,其额度仅占一般国民赋税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二,秦国有选择地在巴郡宕渠县率先实施“羁縻”之制,承纳賨赋这个族群还享有“民族自治”的政治地位。当我们将其置于文化视界,賨人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族群名称的流变,仅仅存在于一定的历史区间。就是说,历史上不存在一个与世俱来的单独的“賨民族”,也不是“夏殷之间”就有“賨人”的称谓。賨赋政策虽有相当的历史影响,但不具有普遍意义,不足以提升到文化的高度。我们习惯上所讲的賨人文化,也只是秦汉魏晋这一阶段的亚文化现象,既不是渠江流域由史前形成并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区域文化范畴,也没有于巴文化之外独立存在这种赋役文化。以此言之,所谓“賨文化”概念不成立。
渠江流域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先秦、秦汉)和特殊的社会背景(民族自治,赋税优待)下,经济和文化能够蓬勃发展,其根本原因是顺应了历史潮流,融入到以秦国、秦汉帝国为代表的中华文明之中。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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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文/图:刘 渠(1958年生,四川渠县人。渠县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中心执行主编,达州市巴文化研究院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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