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学会章程
四川省地方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地方志学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主要由地方史志工作人员、地方史志理论研究人员、历史文化研究人员自愿组成,是四川省地方史志编纂、研究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团结全省地方史志工作者及有关社会力量,努力推动全省地方史志编纂研究事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永兴巷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广泛团结和组织四川省地方史志工作者及省内大专院校、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地方史志理论研究、历史文化研究等领域的人员,开展地方史志理论和历史文化研究,宣传普及地方史志和历史文化知识,开展省内外地方史志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研究,召开地方史志学术研讨会,选编地方史志研究论文集,支持会员出版地方史志研究著作。
(三)承担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方志类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定期开展本系统优秀成果评奖;积极宣传地方史志优秀成果和方志理论、历史文化研究优秀成果。
(四)指导市(州)地方志学会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类。
四川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均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地方史志、历史文化宣传、编纂、研究工作,有一定史志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制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的表彰及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单位会员负责所在市(州)或部门参加省地方志优秀成果奖评选的初评推荐,个人会员参加地方志优秀成果评选初评工作可获得劳动报酬;
(七)以本会会员的身份参加本土历史和方志学术活动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提醒或通知仍拒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审批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表彰和奖励先进会员单位及先进工作者;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年初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机关纪委书记兼任,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机关纪委委员兼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13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地方志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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