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川志发〔2018〕46号
机关各处、四川年鉴社: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9日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2018年11月29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法制化、规范化和效能化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地方志办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指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依法治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使命,全面推动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为推动四川文化强省建设贡献方志力量。
第三条 省地方志办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四条 省地方志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办领导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条 其他办领导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主任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办领导分管的工作,要与有关办领导商量决定。
机关各处按职能分工,在分管办领导的领导下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并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第六条 主任离川期间或因特殊情况离岗时间较长,由其他办领导按任职排序主持工作。其他领导成员离川或因特殊情况离岗时间较长,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指派的办领导临时代管。
第七条 机关各处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以下简称“处负责人”)负责本处全面工作,本处其他副处长协助处负责人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各处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落实全办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勤奋奉献,精益求精,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九条 机关各处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维护
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四川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拟订涉及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或对涉及地方志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并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审议。
第十一条 办制定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精神。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提请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交政策法规宣传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省委、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事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三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地方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地方志执法力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章 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办及机关各处应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五条 机关各处提请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事前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市(州)、县(市、区)的,事前应先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经费预决算、重要政策、重大活动、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省地方志办重要工作制度等事项,须经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机关各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单位出台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综合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开实效,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例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凡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公开。其中,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办门户网站发布。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的依法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地方志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领导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相关处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办领导批示、协助办领导接访办访。
第二十五条 综合处行使督办职责,负责对省领导的批办件、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办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地方志办实行办党组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例会、专题会议和机关全体干部会议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办党组会议由办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主持,不是党组成员的厅级干部列席,综合处处长、机关纪委书记按要求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参会人员范围。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会由党组成员组成,厅级干部参加,党组书记召集主持。中心组学习扩大会由党组成员、厅级干部、处(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党委副书记组成,机关工会主席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全体处级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领导、厅级干部、处(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组成,主任召集主持。根据议题需要,会议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工作例会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一名办领导召集主持。办领导、厅级干部、处(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党委副书记、综合处副处长参加。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其他分管办领导召集主持,有关处(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全体干部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办领导主持,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直属单位职工、离退休干部参加。机关全体干部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全省性会议,省地方志办每年召开1次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
第三十四条 提请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综合处协调提出,经分管办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书记、主任审定。
第三十五条 会议承办
(一)以省委、省政府、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名义召开、省地方志办具体承办的会议,由综合处牵头筹办。
(二)以办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综合性会议,综合处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业务处(直属单位)牵头筹办,综合处协助。
(三)以办名义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业务处(直属单位)牵头筹办,综合处协助。
(四)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处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处(直属单位)负责;机关全体干部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机关处理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规定。除涉密文件外,原则上通过办机关OA 系统办理。
第三十七条 外单位送办的公文,由综合处签收登记后按办文程序呈送,不得多头接收和送批。一般公文由综合处按办领导分工呈送。
第三十八条 以办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主任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可由分管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办领导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办领导审签后,由主任签发。
第三十九条 处负责人应对本处拟制的公文严格把关。涉及相关处职责的文件,应送相关处会签。报办领导审签的公文,须先经综合处核稿。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公文,送政策法规宣传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需行文请示省委、省政府的事项,应由综合处收文,经分管办领导审核,由主任签发,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四十一条 除省委、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二条 主任离川期间或因特殊情况离岗时间较长,需主任签发的特急公文,由主持工作的办领导向主任请示后签发。
第九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三条 办领导要带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须坚决执行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办内部提出,在办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办的决定,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办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十五条 厅、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密切关注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掌握新情况。办通过举办理论讲座、中心组学习、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养,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四十六条 严格新闻宣传纪律,办宣传工作统一由政策法规宣传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要宣传事项、重大宣传主题的宣传报道方案计划、新闻稿件、对外宣传口径,须按程序报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宣传报道办领导讲话(包括讲话摘要),须送办领导本人审核同意。新闻单位对办工作的采访、专访和宣传等活动,应由政策法规宣传处统一安排,并经主要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四十七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各处负责人是本处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保密责任,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故。
第四十八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格遵守办公作息制度,按时出勤。因特殊情况迟到或提前下班的,须按规定请假。
第四十九条 办领导和各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主任出省、休假,综合处应事先报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其他办领导出省、休假、请假,应事先报告主任,同时告知综合处。处负责人出差,要向分管办领导报告;处内工作人员出差、休假、请假,要按规定向本处负责人、分管办领导报告。
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章 廉政建设
第五十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公务接待、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出访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办直属单位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9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办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私出国护照、前往台湾通行证、赴港澳旅游通行证,统一交由综合处集中保管。
第三条 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证照的收缴、登记、保管和发放等相关工作,建立出国(境)工作台账。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审批。
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按有关规定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处(直属单位)负责人因私出国(境),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须经处(直属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证照申领手续。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回综合处集中保管。因故未出国(境)的,需及时将证照交回综合处保管。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丢失的,要及时向综合处报备,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挂失注销。
第七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拒不上交证照、违规使用证照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使用,应与审批时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国家(地区)、行程相符,不得擅自更改或另作其他用途,也不得一次申请多次使用。
第九条 综合处按要求及时做好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和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专项清查工作。
第十条 在职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办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在境外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因私出国(境)审批单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因私出国(境)审批单
申报时间:
姓 名 | 职 务 | ||
出国(境) 时 间 | 国家或地 区 | ||
在外停留 时 间 | 同行人员 | ||
出国(境) 事 由 | |||
处负责人 意 见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注:1.“同行人员”栏,应填写具体人数及与本人的关系。
2.干部职工凭履行完审批程序后的此表领取出国(境)证照。此表综合处留存备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9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档案,包含省地方志办《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明确需归档的文书档案,突发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书档案,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及奖牌、奖章、证书等实物档案。
第三条 综合处负责办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机关各处明确工作人员,承担处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根据时间节点统一移交综合处。
第二章 档案资料收集
第四条 综合处于每年年初向机关各处印发上一年度应提交归档文件目录,各处对照目录,在明确的时限范围内移交相关文件资料。在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单,经综合处核对无误后,履行接收签字手续后移交归档,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移交的,本处负责人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原因并明确移交时间。
第五条 确保归档资料完整。归档文件资料应包括办理完毕的原始文件,印发文件的正文、附件、修改花脸稿、审批签、印本(正式印发加盖公章文件2份)等材料,专题、音像、实物档案应包含时间、地点、事件等文字说明。归档资料不完备的,综合处应退回相关处进行补充完善后再接收。
第三章 整理与归档
第六条 文书立卷应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一)分类。归档文件一般采用“年度-保管期限”两级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二)排列。归档文件应按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并以“件”为单位重新装订。
(三)编号。遵循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扩充性、简单性原则。档号结构采用“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件号”进行编制。
(四)编目。将归档文件按照编制好的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并录入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
(五)装订。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统一使用棉线,页数较少的可使用直角装订或缝纫机轧边装订,文件较厚的可使用“三孔一线”装订,用于装订的材料不得有金属物质、包含或产生可能损害归档文件的物质。
(六)编页。装订完毕后,编制页码。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页码以件为单位逐页编制,分别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的空白位置。文件材料已印制成册并编有页码的,拟编制页码与文件原有页码相同的,保持原页码不变。
(七)盖章。归档文件首页上端右上角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清楚填写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等要素。
(八)装盒。将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和同一类目的归档文件按照件号的先后顺序装盒,编写盒号,填写备考表、盒封面及盒脊项目。
(九)排列上架。将整理好的档案排列上架装入档案密集架保管。档案排列上架的方法与档案的分类方案一致。
第七条 严格遵循《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确保档案质量。
(一)文件与文件目录用纸统一使用A4纸。报表、图纸等大于A4纸的应按标准折叠,小于A4纸的应用A4纸粘贴。
(二)对破损文件进行修裱,对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进行复制或字迹加固处理。
(三)归档文件的书写材料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黑色签字笔等,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书写工具。
(四)归档文件使用档案专用缝纫机或装订机装订,档案装具按归档文件厚度采用3-10cm专用档案盒。
第八条 综合处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机关各处将附文字说明的音像、实物等档案资料移交综合处一并存档。
第九条 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总体规划,积极探索建立档案数字化常态机制,有序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四章 借阅与利用
第十条 办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档案,须在综合处填写《档案利用审批表》,经所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综合处负责人审核、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如需复印,须注明事由、复印份数,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后,按需复印并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干部人事档案借阅,按《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州)地方志办、省直机关确因工作原因需利用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到综合处办理利用手续,经综合处负责人审核、办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并于当日归还。不接受电话查档。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者不能在档案材料上划杠、打圈、勾画,涂改毁坏,不能带回家或存放于不安全处,更不能将档案涉密内容外泄。借阅者归还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档案是否有撕毁、涂改或损坏现象。如有上述现象,将按《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统计与移交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对所保管档案情况、档案年度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移交进馆情况、档案工作人员情况等定期统计并建立完备台账。统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完善移交手续,妥善保管交接凭证。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后,必须完成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六章 保管与保护
第十六条 档案进出必须认真清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管档案和资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档案柜,并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第十七条 做好档案室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库房温湿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十八条 档案室钥匙由专人保管,进出须关门上锁,非档案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七章 鉴定与销毁
第十九条 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办分管领导牵头,由机关各处负责人组成鉴定工作小组开展鉴定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对拟销毁的档案,综合处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等内容,报请办主要领导审核。经审批同意,由综合处组织在指定场所进行档案销毁工作,各处抽派人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会计档案严格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整理,并于次年年底将上一年度的会计档案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会计档案保管、利用等参照文书档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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