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您好!

网站不支持您所使用的浏览器版本(可能会出现网页变形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展示页面效果,请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点击图标会跳转到相关浏览器的官方网站下载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通告>2019年通知通告>详细内容
2024-07-08 15:14:10

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03 18:54:00 浏览次数:1224 【字体: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川志党组〔2018〕52号

机关各处,四川年鉴社: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谈心谈话制度》《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4日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

2018年12月27日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2018年11月14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的民主制度建设,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省纪委机关 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是领导班子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严肃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利于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有利于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主要对象

第四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为党组成员。

第三章 会议主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原则上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的主题不得更改。

第四章 召开时间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五章 总体要求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照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要求,做到会议主题鲜明、程序规范严格、整改及时到位。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要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使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进行党性分析、检视党性修养差距,切实提升领导班子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真正实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第六章 基本环节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一般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会后整改三个阶段,具体包括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查摆问题、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专题报告、会后通报、整改落实等环节。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可适当减少环节。

第七章 会前准备

第十条  制定方案。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明确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学习内容、主要议程及相关要求等,于会前10日以《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关于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请示》报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时抄送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和省直机关工委。

第十一条  组织学习。领导班子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列出必读篇目,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的责任心,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夯实思想基础。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通过个别谈心、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征求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征求意见要具体明确,征求到的意见,要进行分类汇总,原汁原味反馈给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三条  交心谈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成员交心谈心,班子成员相互交心谈心,班子成员和分管范围负责人交心谈心、征求意见。也可主动接受干部职工的约谈。机关党委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交心谈心记录。专题民主生活会可结合会议主题,开展针对性交心谈心。

第十四条  查摆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聚焦中央和省委明确指出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从工作问题中透视作风问题,从共性问题中查找个性问题,从班子问题中认领个人问题,从身边问题中反思自身问题。

第十五条  撰写材料。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由集体研究审定;班子成员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发言材料,并送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正面回应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清单完成情况,个人发言材料要围绕主题,对照检查,深入具体地进行党性分析,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章 召开步骤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领导班子成员都应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提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书面请假并经批准。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上级党组织派出的督促指导人员受邀请参加会议。

民主生活会可邀请厅级非领导干部、综合处处长、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七条  会议程序。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本人最后作表态发言。

(四)上级党组织到会领导作点评。

(五)主要负责同志总结会议情况或作表态发言。

第十八条  会议要求。要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贯彻整风精神,深入透彻开展自我批评,坦陈问题、剖析根源,联系实际、触及思想;要严肃认真对其他同志开展批评,严肃认真提意见,既不能上纲上线、乱扣帽子,又不能就工作谈工作、简单提建议;对待其他同志的批评意见,要态度诚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当面反驳争论,确保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全面整改的目的。

第九章 会后整改

第十九条  专题报告。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以《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关于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向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上报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并抄送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和省直机关工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会后通报。民主生活会结束后20日内,应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印发文件等形式,向本单位干部职工、直属单位党组织,通报会议有关情况、整改事项清单以及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事项落实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整改落实。针对性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实行台账管理,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委,并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班子成员个人整改清单交办党组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予以废止。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谈心谈话制度

(2018年11月14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的联系,增强党员对组织的归属感,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四川省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党内谈心谈话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党组织要把开展经常性、多层次谈心谈话作为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统一共识、提振精神,凝聚力量、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谈心谈话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干劲,达到求同存异、形成合力、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心、谈心。党组书记与班子

成员、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

第五条  班子成员和分管处(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党员之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重点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重点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教育提醒。对谈话对象强调其党员身份,要求必须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对存在问题的党员,要及时开展批评教育,端正其思想认识,指出努力方向。

(二)交流思想。深入沟通交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对存在的意见分歧或思想疙瘩,通过反复沟通交换意见,增进理解,形成共识,化解思想谜团。

(三)解决困难。全面掌握谈心谈话对象实际情况,以及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问题困难和意愿诉求,对发现的实际困难积极主动按政策给予帮助解决,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四)鼓励激励。对于埋头苦干、默默奉献的党员,及时予以表扬和勉励;对于承担重大任务、关键时刻表现突出的党员,给予鼓励支持和激励。

(五)听取意见。党组织要认真征求党员对党组织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推动各项安排部署更加贴近实际。

第八条  党员干部出现以下10种情况时,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按“一岗双责”职责,对其及时约谈:

(一)在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时。

(二)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不足时。

(三)在工作中意志减退、状态不佳、干劲不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时。

(四)在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没有按时完成时。

(五)在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党员义务、被评议为基本称职(基本不合格)及以下等次时。

(六)在违反规章制度或社会公德,职工反映强烈,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

(七)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困难或重大变故,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

(八)在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意见分歧,影响团结时。

(九)在离任、退休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

(十)在立足岗位作出突出成绩获得表彰嘉奖时。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集中谈话”“个别谈话”的方

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问题也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开展集中谈心谈话。

第十条  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的表现,随时开展谈心谈话。党员也可以主动向党组织申请,与党支部书记、班子成员、党组书记进行谈话。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考核考察等工作开展专题谈心谈话,结合谈话主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要坚持及时经常、实事求是、平等尊重的原则,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有机结合,灵活方式方法,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讲真话、说实话、谈心里话,增强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在谈话结束后,做好跟踪问效。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要及时给予警示教育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对于有利于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及时采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党外干部的谈心谈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谈心谈话制度予以废止。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14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干部人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履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奖励和处分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  综合处负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四条  综合处应明确一名正式干部专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够严格遵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办法及相关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档案转递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

第六条  工作中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30日内送交综合处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各处(直属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归档材料。

第七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应当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

(一)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日期;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填写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学历学位等内容应与档案记载一致。

(二)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返还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补办手续。

(三)归档材料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人和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公章。

第八条  综合处对收集起来经过审核应归档的材料,每年全面、系统地整理一次。

第四章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

第九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档案转递时必须完善相关手续。

(一)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进行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二)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档案材料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第十条  特殊情况档案转递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凡与单位解除人事管理关系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转递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

(二)辞世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省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

第十一条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档案。

(一)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附件4),并经办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二)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直系和旁系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复制。

(四)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自觉保护好档案。借出的档案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予以废止。

附件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内容一览表

收集范围

收集材料内容

履历材料

1.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材料: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简历材料等

2. 更改姓名、籍贯、出生日期、入党、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组织认定意见或批复等材料

自传材料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鉴定、考察

考核材料

1. 组织审定的各类鉴定材料:学生的表现鉴定、干部调动鉴定、援藏、援疆、挂职鉴定、转业鉴定、学习

鉴定等

2.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现实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民主评

议干部的综合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

3. 完成专项工作,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等

学历、学位、培训材料

在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培训、留学等学习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 初中、高中、中专学籍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

2. 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材料: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限于大学普通班)、保送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等

3.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材料: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习成绩表、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4. 博士后有关材料: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

5. 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有关材料: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表、授予学位的材料等

6. 在职学历教育有关材料: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毕业登记表、党校学历证明材料等

7. 出国留学或参加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报考登记(申请)表、学习成绩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及中文译本、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8. 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9. 肄业材料

10. 干部参加培训的有关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学员学习成绩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培训证明等

专业技术

职务材料

1. 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评审表、申(呈)报表、审批表等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等

2. 职(执)业资格统考的有关材料及证书复印件

3.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等情况的综合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目录

政审材料

1. 入党、入团、参军、入学、出国或从事特殊职业等的政审材料及调查证明材料

2. 对干部政治历史情况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入党入团材料

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2.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

3. 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

4. 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

5. 退党、自行脱党的有关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支部大会的除名决定、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6. 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申请表(书)、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表彰奖励材料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授予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有关凭证材料、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处分材料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个人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 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2. 复查(议)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

3. 免予、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等材料

4. 通报批评材料

5. 公安机关针对个人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

6.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7. 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涉及干部本人的处罚性的民事判决书等

工资、待遇

材料

1. 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

2.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呈报表及相关材料等

3. 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出国(境)

材料

1. 办理出国(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因公出国(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2. 国外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录用、任免、调动等材料

1. 录(聘)用审批(备案)表、职位聘任合同书、续聘审批材料;取消录用、解聘材料等

2. 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招工审批表

3. 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

4. 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

5. 应征入伍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6. 自愿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7. 退(离)休审批表、个人提前退休申请及审批材料等

代表登记表

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其他材料

1.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工会会员表等材料

2.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毕业生体检表,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3. 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死亡通知单,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保存价值的遗书等

附件2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单

             字第        号

                     :
   

兹将                等     同志的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目录清点查收,并将回执及时退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转递原因

正本
(卷)

副本

(卷)







档案整理人


报送单位

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你处于       年    月    日转来        字第    号         等同志的档案正本          卷,副本        卷,材料共           份,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
收件人签名:                                    收件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 

转出单位

(公章)

移交人


交接

时间

  年  月  日

转入单位

(公章)

接收人


姓名

材料名称

页数

备注
































注:该移交清单1式2份,转出、转入单位各存1份。其中1份请转入单位签字盖章后随回执一并寄回转出单位。

附件4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内容

项目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政  治

面  貌

查(借)档

对象







查(借)档

人员







查(借)档

事由


查(借)档

内容

(如需复制档案材料,须明确提出复制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分享到:
关闭本页 【打印正文】
x

微信扫一扫:分享

Scan me!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

用户登录

加载中...
刷新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