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简报(资政参阅专刊第116期)
承苏区赤色警魂 守巴蜀平安初心
——《赤色民警条例草案》的历史价值和现实启示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编者按:2026年1月10日,全国第六个中国人民警察节如期而至。回溯人民公安发展史,诞生于川陕苏区的《赤色民警条例草案》,筑牢了“忠诚为民、执法公正”的红色根基,是人民公安从革命岁月走向新时代的宝贵财富。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早期制度探索,该草案所蕴含的“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理念,与新时代公安工作要求一脉相承,为四川公安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借鉴。近期,调研组深入巴中调研,梳理该条例草案的历史价值与现实启示,供参考。
《赤色民警条例草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红色政权制定的第一部且是现存唯一的有关苏区民警工作的法规,明确了当时民警的权责边界、组织架构、纪律要求与执法流程,作为警务制度的雏形,它发挥着维护苏维埃法律、守护苏区和平安定、保卫新生红色苏维埃政权的重要作用。
一、《赤色民警条例草案》的诞生
1932年12月,中国工农红军撤离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转移到川北,创建了川陕苏区,以通(江)、南(江)、巴(中)为中心,最盛时期占地4.2万平方公里,人口约600万,包括23个县和1个特别市,毛泽东评价其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第二个大区域”,在争取苏维埃新中国伟大战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川陕苏维埃革命根据地政权的诞生,为进一步保卫政权、维护秩序、强化治安,1933年8月1日,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巴中考棚召开。会议通过了《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确定在改选后的工农民主政府下设机构内务委员会设立赤色民警局,并配套出台《赤色民警条例草案》(以下在正文中简称《条例》),明确赤色民警局及民警职能定位,形成“苏维埃政府—内务委员会—赤色民警局”的垂直管理体系,确保警务工作与苏区整体治理协同推进。
《条例》全文688字,共5部分14项,内容涉及《条例》制定原因、赤色民警任务、执行权限、队伍组织构成和纪律等,对苏区赤色民警事务管理从多方面加以规定,明确其职能定位,要求严明队伍纪律。
按《条例》规定,川陕苏区赤色民警局迅速建设完善。1933年到1935年3月期间,张庭富任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内务委员会主席、赤色民警局负责人、局长,办公地址在巴中市巴州区小街子公家大院。赤色民警局采取省赤色民警警察局、县警察局、区民警委员、乡治安委员四级垂直领导体系,省级赤色民警局20至30人,设有局长、科长、检察员、民警队长和普通民警等岗位,县级约10至20人,区级设民警委员1至2人,乡级设治安委员1人,整个川陕苏区的赤色民警系统大约500至800人,不含兼职人员。各地赤色民警局采取“班排连营”的组织形式,配置赤色民警数量,即十人一班,班长一人;三班一排,排长排副各一名;三排一连,三连一营。
二、《赤色民警条例草案》的历史价值
《条例》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局部执政条件下诞生的。虽处于极为艰苦的战争环境中,但表现出党已充分认识到法治、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革命政权巩固发展的重要保障,展现出党超越时代的法治自觉、制度自觉和历史自觉。以《条例》为代表的红色制度,将法治精神融入具体执法实践的做法,不仅保障了苏区社会的有序运转,更向广大民众传递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为巩固红色政权作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
(一)《条例》是苏区警务依法管理的具象化表达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政权首次将警务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成为苏区法治精神的生动载体。《条例》开篇即明确“为要保卫赤区安宁秩序,取缔一切破坏苏维埃法律的行为起见,特设赤色民警管理这些事情”,清晰界定了赤色民警的设立宗旨与法律依据,从源头上确立了“依法履职”的核心原则。
权责设定上,《条例》构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法框架。一方面,明确赤色民警负有制止反革命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公共事务等法定职责,形成了覆盖政治安全、社会秩序、民生服务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严格限定执法权限,明确规定“逮捕的案犯不能直接处理”“没有拷打人的权利”“不得收受任何款项”“没有随时搜查住宅之权”,从制度层面防范权力滥用。这种权责对等的立法设计,彰显了苏区法制“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本质特征。
(二)《条例》是对晚清民国警务制度的历史性跨越
《条例》的进步性,在与晚清、民国时期的警务制度对比中尤为凸显。晚清光绪年间颁布的《违警罪章程》和民国初年的《违警罚法》,本质上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压迫性和制度腐朽性。晚清警务制度以镇压民众反抗、维护封建秩序为核心,警察享有随意逮捕、刑讯逼供的特权。如《大清违警律》规定,警察可对违反警律者无需传票,直接传案。民国时期的警务制度虽借鉴了西方模式,但并未摆脱阶级剥削的本质,民国警察充当镇压工人、学生运动的工具,敲诈勒索、欺压百姓,成为民众深恶痛绝的“恶警”形象。
《条例》以“人民利益至上”为核心价值取向,实现了警务制度的根本性变革。阶级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赤色民警“成分要选择十六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坚决、勇敢的工农分子充任;严防一切流氓、地痞或地主富农混入”,从组织根源上保证了警务队伍的人民性,改变了晚清民国警察队伍的阶级构成。执法理念上,《条例》废除了刑讯逼供等野蛮执法方式,明确“没有拷打人的权利”,要求对待案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体现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权力监督上,《条例》规定赤色民警“不得收受任何款项,不得假名招摇向民众吓诈”,若违反纪律“依照苏维埃颁布的治罪法严厉惩办”,构建了严密的权力监督体系,与民国警察的贪腐成风形成天壤之别。
(三)《条例》是川陕苏区政权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条例》“为要保卫赤区安宁秩序”的指引下,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军事“围剿”和反革命势力的破坏,赤色民警作为党的“刀把子”,始终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苏维埃政权,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川陕苏区的政权稳定。同时,《条例》是川陕苏区赤色民警规范化执法的关键依据。他们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法办案,使辖区内偷盗、斗殴等案件发生率大幅下降,反革命破坏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民众安全感显著提升,不偏袒、不徇私,确保了苏维埃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条例》蕴含的“为人民服务”理念,让民警成为生产生活保障者。他们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赢得了苏区民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据史料记载,川陕苏区南江县曾开展早期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背篓民警警务活动,民警背着户籍调解文书,深入山区,上门办理户口,调解纠纷,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条例》不仅强化了民众对苏维埃政权的认同,更夯实了政权稳定的群众基础。
三、《赤色民警条例草案》的现实启示
《条例》沉淀的红色基因,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精神富矿。从土地革命时期守护红色政权,到新时代护航平安中国建设,这份条例承载的政治品格、价值追求、职业操守与组织原则,与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工作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高度契合。
(一)《条例》与新时代人民警察法核心精神一脉相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蕴含的核心精神,与《条例》一脉相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条明确“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与《条例》“保卫赤区安宁秩序,取缔一切破坏苏维埃法律的行为”的宗旨一脉相承,均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作为根本使命。执法原则上,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这与《条例》要求赤色民警依法履职、廉洁自律的规定高度契合。队伍建设上,人民警察法强调“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条例》通过“轮流担任制度”让民警“轮期一到马上恢复生产”,正是为了密切民警与民众的联系,体现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从苏区赤色民警“制止反革命活动、保护苏维埃政府建设”,到新时代人民警察“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职责使命虽因时代变迁而有所拓展,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核心精神始终未变。
(二)对党忠诚是红色警务坚定不移的政治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首要的政治品质。我们党一路走来,经历了无数艰险和磨难,但任何困难都没有压垮我们,任何敌人都没能打倒我们,靠的就是千千万万党员的忠诚。”对党忠诚是人民警察队伍代代相传的红色基因,这是《条例》蕴含的核心政治品格。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政治立场,《条例》对民警成分的严格筛选,实质是确保队伍的政治纯洁性,保证党对警务工作的绝对领导。这种党对警务工作的绝对领导原则,贯穿于中国人民警察制度发展的全过程,广大公安民警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重大考验面前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的庄严承诺。川陕苏区赤色民警的忠诚警魂,如今已转化为新时代公安队伍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成为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政治动力。
(三)服务人民是红色警务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警察来自人民,心系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服务人民是《条例》的核心价值取向,也是中国人民警察延续至今的根本宗旨。
《条例》对赤色民警的具体工作任务,如“指挥交通”“调查户口”“帮助指导一般卫生事业”等要求,展示出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其确立的“轮流担任制度”,更是服务人民宗旨的创新实践。“每个赤色民警队员在执行职务时候若必要脱离生产,轮期至多半年”,轮期一到即恢复生产,这种制度设计使民警始终不脱离群众、不脱离生产,能够及时了解群众需求,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同时,通过新队员的定期补充和训练,保证了警务队伍的活力和服务能力,形成了警民鱼水情深的良好局面。新时代公安工作继承和发扬了川陕苏区赤色民警的为民服务精神,广大公安民警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满意度持续提升。《条例》所蕴含的服务人民理念,历经近百年风雨依然闪耀着真理光芒,为新时代公安工作照亮了“初心路”。
(四)执法公正是红色警务始终坚持的职业操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条例》所展现的执法公正原则,也是新时代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条例》对赤色民警的执法权限作出严格限定:“逮捕的案犯不能直接处理,反革命案犯押交政治保卫总局,普通案犯送交革命法庭处理,拘留案犯不得过两天”,这种“侦查与审判分离”的制度设计,从程序上保证了执法公正;同时,明确“没有拷打人的权利”“没有随时搜查住宅之权”,防止了执法过程中权力的滥用,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条例》中“不得收受任何款项,不得假名招摇向民众敲诈”的规定,彰显了执法廉洁的价值追求。川陕苏区赤色民警在艰苦环境中坚守执法公正的职业操守,为新时代公安队伍树立了榜样,其蕴含的公正执法精神,至今仍是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纪律严明是红色警务毫不动摇的前提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条例》构建警务队伍的重要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赤色民警队员,如不能尽忠于自己的职务,甚至违反苏维埃纪律,或与反革命勾通,依照苏维埃颁布的治罪法严厉惩办”,这种严格的纪律要求,确保了警务队伍的战斗力和纯洁性。纪律严明不仅体现在对违纪行为的惩处上,更体现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条例》要求对新队员“加以一般的警戒勤务的训练”,注重提升队员的纪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条例》所体现的纪律严明原则,是新时代公安队伍纪律建设的源头活水。新时代公安队伍继承和发扬苏区赤色民警的纪律作风,坚持从严治警,制定了一系列铁规禁令,构建了严密的纪律体系,以铁的纪律锻造铁的队伍。
赤色警魂昭日月,初心如磐向未来。《条例》开创了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法治化先河,承载的精神内核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的宝贵精神财富,是穿越时空、历久弥坚的忠诚警魂,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而且对新时代公安工作有重要现实启示。革命先辈用鲜血和实践为后世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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