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四川•文学】王怀林 ‖ 《寻找康巴》 第一章西部民族在迁徙(八):千年土司——中央治下的“土皇帝”们
王怀林著《寻找康巴—来自香格里拉故乡的报告》,2000年10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第2版,2010年4月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第3版。经作者授权,“方志四川”微信公众号及“四川地方志”网自4月23日起连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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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康巴—来自香格里拉故乡的报告》,2004年8月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第2版书影
西部民族在迁徙
千年土司——中央治下的“土皇帝”们
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做法是中央王朝对内属的各民族或部落酋长封以官爵,宠以名号,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属民,中央王朝只对他们实行间接统治;同时规定各受封土司必须承认其为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按期交纳一定的贡赋及承担政治、经济和军事义务。
该制度源于封建社会初期小国寡民时代的分封制,皇帝通过其分封的诸侯实施统治。以后虽然中原由皇帝进行了大一统的专制统治,但对边远地区,一方面由于农耕文化的内向性和封闭性,有强烈文化优越感的中原统治者总视其他民族为“化外之邦”,且“边地苦寒”,故兴趣不大,据说宋太祖就曾用玉斧在地图上的大渡河以西用力一划:“我不过此边也”。另一方面,古代中国往往不以政治共同体界定国家,中央历代皇帝对周边民族的统治,放在首要地位的并非资源、边界等“物”的事物,而是“礼”:只要那些“蛮”“夷”“狄”“番”对中国文化表示尊崇,使“中央帝国”的尊严得到满足,在政治或文化上表示臣服,加之“无为而治”的传统帝王哲学,便宁愿让那些“化外之邦”自己管理自己。因此,在青藏高原中央王朝维持了近千年的“土司”政治,创造了一种世界政治史上奇特的政治生态。
唐宋时期,在今天四川松潘、茂汶、天全等地设置了众多的“羁縻州”,是为土司制度在藏区的雏形。
到了元代,由于10世纪以后,以藏传佛教“后弘期”为起点,经“上路弘传”与“下路弘传”,佛教在西藏社会中得到极大普及和发展,西藏社会以教派团体为核心的政权模式开始形成。1260年,元世祖派人在西藏清查户口和建立驿站系统,标志着元朝对西藏地区实施有效行政统治的开始。元朝虽在中央专门设立了主管全国佛教事宜、藏族等地区政治、军事、财政的机构——总制院,并设置了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管辖卫藏,青海、甘肃南部、四川西北部和四川西部、云南西北部三大地域,但主要还是通过扶持和依靠西藏教派势力来对西藏进行统治。元世祖自开元六年在卫藏地区设置宣抚司,封八思巴为“大宝法王”,授以玉印,由八思巴及其萨迦派执掌政教大权。以萨迦政权开始的以教派势力为基础形成的政教相结合的政权结构,成为土司制度的开端。
明朝对藏区的管理机构,大体和清朝相同,即设立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管辖卫藏地区,设朵甘卫行都指挥使司,管辖今康区一带;设西安行都指挥使司管辖今安多地区一带。但放弃了元朝在西藏所实行的独宠和单纯扶持某一教派势力以作为自己统治和管理西藏的代理人的做法,实行一种“多封众建”,“因其习尚,用僧俗化导”的政策,用分封法王、国师、禅师、僧官等方式进行间接统治。如噶玛噶举派喇嘛为大宝法王,八思巴后人为大国师,封萨迦派喇嘛为大乘法王等。共封王8人,授西天佛子2人,授灌顶大国师9人,灌顶国师18人,以上封号可世袭。平时土司的继承和变更事宜,由四川总督依据边地粮台呈报,审核转中央批准。
明朝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如在分封的同时建立了一套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朝贡制度。在推行朝贡制度时,对前来朝贡者回赐大量财物,优予市贡之利,以经济手段来加强对西藏各实力派首领的政治凝聚。
清朝沿袭元、明两朝的制度,仍采用分封土司和扶持藏传佛教的政策,“因其俗而柔其人”,使土司制度日趋完备。土司职分文武,品级各有高下,名目种类繁多,文职隶属吏部,武职隶属兵部。
对卫藏地区,清朝总的通过驻藏大臣控制较严,1792年,清朝批准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规定:政治方面,驻藏大臣监督办理西藏政务,地位与达赖喇嘛和班禅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务,噶伦以下的僧俗官员及活佛,统受驻藏大臣管辖;宗教方面,达赖、班禅及康青藏各地呼图克图之转世,均须由驻藏大臣将所报灵童进行金瓶掣签。各呼图克图所管寨落人户,均需造具清册,送交驻藏大臣衙门存查;边界防御方面,绿营兵646名驻前后藏定日江孜各处,驻打剑炉至前藏一带粮台兵782名。藏兵三千,驻前藏1000,定日500,后藏1000;对外交涉统归驻藏大臣处理;财贸方面,驻藏大臣可稽核西藏一切财务。但其具体施政,仍然主要通过达赖、班禅及其行政机构进行。
对安多和康区则多由中央机构直接通过土司等进行管理,不受达赖政府的统辖。清代康区逐步形成四大土司:
明正土司,下属有安抚使3,土千户1,土百户48,辖今天康定、九龙、泸定北部、丹巴南部及雅江和道孚的东部,管土民6283户;
里塘土司,下属长官4,土百户15,土都司1,土守备4,土把总1,辖今理塘、稻城、乡城、雅江西部、新龙南部,管土民5322户;
巴塘土司,下属土通判一,土百户7,辖今巴塘、得义敦、盐井、云南维西、中甸、德钦,管土民3633户;
德格土司,下属安抚使3,长官3,土千户1,土百户11,辖今德格、邓柯、石渠、白玉、江达、青海的玉树等,管土民7977户。德格土司因为辖民较广,自夸“天德格,地德格”,意思是和天地一样大。
此外,还有一部分由呼图克图管辖的地方,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土司。呼图克图,为宗教权兼政治权力的职位,俗称活佛。康区当时主要有四大呼图克图:
一是察木多(今昌都)呼图克图。清康熙58年进军西藏,颁给正呼图克图印信,以藏、汉、满三种文字收藏,驻昌都寺,其副呼图克图驻边坝西甲喇大喇嘛寺;
二是乍丫(今昌都察雅县)呼图克图,清初以其地赐予呼图克图掌管,康熙58年,清兵进藏后颁给印信。乾隆16年,驻藏大臣奏准开始二呼图克图转世。
三是类乌齐庞球呼图克图,此地原为红教喇嘛统治,雍正4年勘界,将此地划归达赖喇嘛,9年颁给协理黄教那门汗之印。宣统二年,经边军收回。
四是八宿呼图克图,与上同时册封。上述四大呼图克图完全系中央敕封赐印,管理地方,宗教、民政、财政等权利,都自主管理,不受达赖喇嘛管辖。
清政府驻藏大臣衙门旧址
当时对土司的册封和管理大体按以下程序:土司有世袭与不世袭之分,世袭是指由元代相承至今;不世袭是由头人顶补,有宣抚、宣慰、招抚、万户、千户、百户等职。清制有赏戴花翎者,有给予参将、游击等职衔者,均以脱去土字为最高尊荣。其驻牧之地,大者千里,小者百里。凡不是世袭的,须入京觐见学习礼仪文化,值班三年,并按时进贡,否则视为不臣,将兴师问罪。对呼图克图转世,由达赖会同驻藏大臣监督金瓶掣签,转世坐床,由驻藏大臣据报转奏,如同土司之承袭。
宣统元年,驻藏大臣联豫奏请将察木多、乍丫划归边务大臣管辖,赵尔丰便督兵将类乌齐、硕般多、洛隆、边坝等收编,八宿、三十九族、波密等纷纷归降,次年,赵将其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在康区曾发挥重要作用,清朝规定土司及其士兵分段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和社会次序、“保境安民”,同时还要接受征调,保家卫国,如清道光年间,朝廷征调川西土司藏羌属兵2000余人参加鸦片战争的抗英斗争,全军为国捐躯。在朝贡过程中,沟通了藏区和内地的联系,促进了藏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但是,由于土司制度不同于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在西藏,是神权至上,世俗政权要依附于神权,而在康区,则是中央王朝册封的土司手握世俗大权,而僧侣阶层往往必须依靠世俗权利的支持才能生存。而在许多时候,土司家族本身掌握着神权。“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说,土司被册封初期,中央王朝及其制度还能对其进行有效约束的话,越到后来,随着朝廷制度的渐渐废弛,许多土司行贿于粮台,往往称病免觐,踞地自豪,玩忽职守,遂越来越成为称霸一方的“土皇帝”。
由于封建割据,闭关自守,造成藏区长期与外界封闭隔绝,加之土司和属民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土司对他们往往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主仆之分,百世不移”,造成了许多的人间悲剧,对此,藏族作家阿来在小说《尘埃落定》中有生动的描写。这些,都严重阻碍了藏区经济的发展,使其社会发展长期停滞不前。对此,正如藏学家谭·戈伦夫评价的:“西藏是一个不知怎样幸存下来进入二十世纪下半叶的中世纪社会”。
清政府平定大小金川之乱
不仅如此,土司之间为争夺土地和财产不断制造纷争,对社会经济造成很大破坏。如近代瞻对土司和杂谷土司骚乱事件。川西嘉绒的大小金川土司争斗,造成清廷调动大半个中国的20余万军队征讨(阵亡近2万人),耗银7000余万两,米近三百万石,藏族兵民2万余人生灵涂炭,木城寨落万余间尽被焚毁,其状惨不忍睹。清末德格土司两兄弟为争夺继承权而进行了多年的仇杀和战斗,也危害一方。
对此清廷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康区清初设土司380余员,清末削减到180余员,但收效甚微,似乎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土皇帝”们逍遥自在的生活。
来源:《寻找康巴》(王怀林著),2000年10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第2版,2010年4月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第3版
作者:王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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