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林 ‖ 《寻找东女国——女性文化在丹巴到泸沽湖的历史投影》七 扎巴——鲜水河边女儿国(下)
王怀林著《寻找东女国——女性文化在丹巴到泸沽湖的历史投影》2006年9月由四川出版集团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经作者授权,“方志四川”微信公众号及“四川省情网”自6月22日起连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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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东女国—女性文化在丹巴到泸沽湖的历史投影》,2006年9月四川出版集团四川民族出版社书影
七 扎巴——鲜水河边女儿国 (下)
20世纪70年代前,扎巴人极少有儿女脱离母系大家庭,建立核心小家庭的愿望。这是因为:其一,在走婚的扎巴人社会中无结婚自立,建立家庭的习惯;其二,母系大家庭成员对儿子、女儿希望建立家庭的要求,双方父母多予干涉。因为作为一个儿子,在扎巴人的伦理观念中,首先要孝敬母亲,其次才考虑妻儿。其三,大家庭的利益不容损伤。
扎巴人把呷依关系的多偶向单偶方向发展,定位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前后。现在,这种独占意识因政策性因素而更加强烈。调查证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当走婚双方有了孩子,就必须办理结婚证,限定最多只能生两个孩子。因为在计划生育后,规定无明确父亲的私生子要在经济上给予重罚。尽管计划生育的强制执行,致使扎巴人生子后与走婚对象领取结婚证,但调查显示,许多人结婚手续有了之后仍然沿袭走婚形式。从调查得知,大多数农村男性青年仍以走婚为理想婚姻。
扎坝人的走婚(图片来自网络)
如果一个家庭中全为男子,当这些男子成年后,家中一般留大儿子坐家(即娶媳),其他兄弟一般外出上门、走婚或另立门户。如果全是女子,则一般大女儿招婿,其他姊妹出嫁或走婚,家中不会出现两个女婿。如果有儿有女,则是兄长娶媳,其他男成员走婚或到另家上门,女儿外嫁。如果是长女招婿,则是其他兄弟上门,姊妹外嫁。
在扎巴的家庭中,舅权为大的观念根深蒂固。舅舅为一家之长与母亲是家庭的核心并不矛盾(有人形容为书记与县长的关系)。舅舅安排大事,具体事宜再交给主妇计划安排,故有“舅舅掌权,母亲当家”之说。
在扎坝地区,有两兄弟共娶一妻,两姐妹同嫁一夫的情况。这种情况每个乡都存在。一妻多夫,多为兄弟共妻。在道孚农区,旧时这种家庭占60%之多, 现在仍然存在这种家庭,约占整个家庭总数的3%,但均处于隐蔽状态。名义上是一夫一妻,实际上由家中大儿子领取结婚证,其他兄弟共妻,是事实上的一妻多夫。
扎坝人的走婚(图片来自网络)
一夫多妻,主要是两姊妹共夫。一夫多妻这种家庭在全县不多,约占各种家庭形式的1%。
扎巴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扎巴妇女是家庭生产、生活的主要承担者,家庭的核心是母亲。另一方面,受藏传佛教男尊女卑的影响,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低。在社会上,扎巴妇女的地位并不如母系社会那么崇高,仍存在男尊女卑的观念。一方面,能干的妇女受到家人及社会上的尊重。她们受家人尊敬,掌管家务。由于母亲的辛劳,特别是女儿出嫁,男方家必须送给女儿母亲一头奶牛或母牦牛,以示对母亲养育之恩的感谢,父亲则无礼物。但另一方面,妇女也受轻视。分娩时只能在牛圈内,怕产血玷污楼上的菩萨。血衣血裤丈夫不能洗,恐给丈夫带来危害,而由妹妹洗涤。在社会上,妇女地位较低。例如,妇女不能参加一些宗教节日,不能进一些喇嘛寺庙。这种歧视妇女的观念应该说主要是受藏传佛教传入后的影响,其中苯教的仪轨、认识和汉文化重男轻女的观念也有渗入。
扎坝(图片来自网络)
在西方社会学、人类学理论中,有一种流行的“雄性嫉妒”理论,即是讲动物有在发情期为争夺雌性而互相争斗的天性。从上述习俗,可知这一理论的局限。
扎巴人的婚姻家庭,作为社会进程的活化石,是扎巴人千百年来积淀和延续的文化资源,对人类婚姻文化发展史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这些异质文化特征,也构成了极富特色的旅游资源。
扎坝大峡谷扎巴人的走婚习俗,是继泸沽湖后发现的另一处母系制婚姻遗留。现在,通过媒体报道,扎坝被称为“全世界第二个母系社会走婚习俗的地区”,扎巴人的母系制再次被称为“人类社会进化的活化石”,是旅游开发的宝贵人文资源。由于扎坝地区比较闭塞,受现代文明的冲击浸濡较晚,其母系社会较之泸沽湖而更具原生态和吸引力。
扎坝(图片来自网络)
如扎巴人的传统婚俗“抢佩物”和“爬房子”;土司时代传递信息的“石印泥”的游戏(表示送信是象岩石般的硬性任务),类似古代的“鸡毛信”“子弹信”(意味着送信要像鸟飞与子弹出膛一样快)。但如何在既保护原有资源,不影响原住民现代化进程,又能使这一资源为原住民服务,确实也考验执政者的水平。媒体对泸沽湖开发已有一些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和教训概括,比如凉山州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对调和当地习俗和婚姻法的关系上已作出努力。而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外部人士无止境的好奇心是否会使他们原有的平静的生活和习俗走样变形,也同样面临考验。
扎巴人说着和周边地区完全不同的语言,专家们从中发现了西夏语、古藏语、古羌语等成分,但尚无定论。他们有着制作和吃“臭猪肉”的习俗,即将肥猪用绳索套颈勒死,将其胸开一小口把内脏取出,填上五谷缝合,将气打胀,埋在麦糠中10余天吸干水气,取出挂在灶上的房梁上烟熏即成,其悬挂年限一般可达10—30年,以之为财富象征以及待客的最高礼节。此外,还有难度较大的“经舞”和“崖葬”习俗较为独特。
扎坝人(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立场──原始人采取什么样的婚姻形态、社会组织,并没有一种单一演进的模式,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经过考察分析后,他否定了乱婚──辈份婚──族外群婚──对偶婚──专偶婚(一夫一妻制)单线演进的模式,认为多种婚姻形态曾经同时平行地出现于人类的原始时期。母系集团、父系集团以及父母俱在仍按母系继承的集团(入居形式,有从妻居,从夫居,两可居,从妻父居,从妻或从夫新居等等),都曾经是古人在不同地区分别采用过的组织形式,多数同时平行存在,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能支持它们之间有某种前后演进的必然关联。决定采取这种或那种组织形式的不仅是婚姻形态,而且还有生态、经济和原始信仰等多种变项,有相当的随机性。
扎坝妇女(图片来自网络)
归纳支撑“母权论”的理由主要有:(1)种族繁衍功能(2)血缘认定(3)女性的经济地位,母权在特定的族外群婚和农耕早期,占有优势地位,因此享有最高的“权威”。先得澄清的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在原始时代也不是绝对的。人类最古老的婚姻是族内婚,只允许同辈间结为配偶。除伏羲和女娲为两兄妹外,纳西族传说,最初除了利恩六兄弟,天下再没有男的,除了利恩六姐妹,天下再没有女的,于是他们结为六对夫妇。许多民族有这样的传说,就是有辈份规定的族内婚的记忆。
族外婚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从男子访宿,到男子正式加入妻方氏族,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摩梭人的“阿注”和扎巴人的“呷依”,体现了较早的形式。男子只在夜间与另一氏族的女子结成“阿注”或“呷依”,白天回到自己的氏族劳动。“阿注”和“呷依”的关系不是稳定的。这种关系趋向固定时,就是男子成为妻方的氏族成员,参加劳动主要在妻方,也要为自己原先的氏族劳动,死后要葬在自己原先的氏族去。亲属关系按母系决定,母亲与她的子女是同一氏族。
(未完待续)
作者:王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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