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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70年前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

作者:倪 雯 来源:国家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4-07-10 14:48:30 浏览次数: 【字体:

70年前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

倪 雯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向全国人民公布并征求意见,此后,于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一致通过。它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国人民100多年以来为新中国诞生而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同时用法律形式把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

立国安邦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所以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在党的领导下,经过3年艰苦奋斗,经济逐渐复苏,社会日趋稳定,新中国各项工作走上正轨。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里,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1953年的3项伟大任务,向全国公布。

按照党的惯例,在决定这样的大事之前,毛泽东或其他中央领导人,事先都要多方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他于1月11日在中南海召开有18位党外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周恩来于12日主持了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44次会议,广泛听取意见。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12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审定工作一结束,毛泽东便立刻投入宪法起草工作中。24日,他带领起草小组的成员乘专列离开北京前往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列车上,他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

从现时中国的实际出发

在杭州,毛泽东和起草小组成员开始了紧张的工作。1954年1月15日,在致刘少奇并中共中央各同志的电报里强调,“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他认为,制定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

毛泽东多次讲,我们的这部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因此,他特别注意研究和借鉴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1936年颁布的苏联宪法以及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此外,还注意参考东欧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他比较看重1946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认为它代表了比较进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对于中国从清朝末年以来的历次宪法,他认为:“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比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外国的宪法也好,中国过去的历次宪法也好,都只能作为参考。制定新中国的宪法必须从现时中国的实际出发。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

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

有了前面的基础,宪法起草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1954年2月中旬,起草小组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随后,在毛泽东主持下,小组又通读通改。至3月9日,宪法起草小组完成第一阶段的任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宪法草案,提供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稿本。

3月12日、13日和15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自此,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准备扩大范围讨论修改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17日,毛泽东一行回到北京,立即着手召集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随后,他审阅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18日、19日讨论修改稿。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图为毛泽东在修改宪法草案。

3月23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首先,他代表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在最近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修改,以便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其作为草案公布。

5月27日至31日,在刘少奇主持下,多次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对草案初稿逐章讨论,形成宪法草案(修正稿)。6月8日,他又主持召开第6次会议,进行讨论。同时,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11日,再次召开第7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修正稿)的全部条文进行最后审查。

经过80多天的讨论和反复修改,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公开讨论的条件已经成熟。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会议最后,他作了讲话,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的拥护,主要是两条。第一,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第二,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随后,在近3个月时间里,全国有1.5亿余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据一些亲历者回忆,讨论正值洪涝灾害严重,在如此艰难的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新中国宪法草案的热情丝毫不减,提出了许多中肯、具体的意见和问题。

9月9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讨论修正后,决定提交即将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14日,他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上,对宪法草案作最后的审议,并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两项修改意见作了说明。他还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在代表们热烈的掌声中,毛泽东宣布大会开幕并致辞。会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说:“我们现在提出的宪法草案乃是对于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在全国人民讨论中,证明了我们的宪法草案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的,是实事求是的。……我们的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他特别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图为会前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修改稿)(中央档案馆藏)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确立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体现了两大原则,即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其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用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下来,并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来源:国家档案局

文/图:倪 雯

来源: 国家档案局
终审:唐志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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