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家构建视野下的德意志城乡关系
王倩
《光明日报》( 2022年10月03日 07版)
在传统研究中,中世纪的农村和城市通常被视为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历史力量:一方处于等级制下的停滞状态,另一方则自由而充满活力,所谓“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换言之,只有城市和市民才被视为推动历史前进的引擎。对城乡之间进行这种截然对立的二元区分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中世纪的一位萨克森法学家就注意到城市和农村的相似性,称“将市民和农民分割开的,仅仅是一面墙或篱笆而已”。在德意志(尤其是南德),由于政治上的四分五裂,皇室和封建权威势力相对较弱,城市和农村的公社组织得到了充分发展,在地方、甚至区域层面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尝试自下而上来构建近代国家。在此过程中,农村和城市之间既有一致性和合作交流,也有竞争性和利益冲突。
中世纪德意志的城市和农村公社具有类似的结构、功能和理念。所谓公社,是由成年男性(主要是男性家长)通过宣誓结成的共同体,享有自治权,定期召开大会,选举代表来行使管理权,包括维持公社和平、制定地方法规条例、分配公共土地和资源、组织日常生产活动、管理教会财产和教会组织等。城市公社自11世纪就逐步发展起来,市民通过协商、购买或武力从领主那里获得了自由;农村公社则在13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庄园制和农奴制的瓦解而出现。尽管城乡公社在起源上并不同步,但是在制度上呈现了平行的发展脉络。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揭示了德意志农村与城市基于马尔克制度的相似性:“村制度无非是一个独立的村马尔克的马尔克制度;村一旦变作城市,也就是说,只要它用壕沟和围墙防御起来,村制度也就变成了城市制度。后来的一切城市制度,都是从这种最初的城市马尔克制度中发展起来的。”德国学者彼得·布瑞克阐释了农村和城市公社在制度上的相似性,农民和市民拥有共同的政治文化和历史,创造出了基于代表制、选举制和协商一致原则的新政治观,共享了强调兄弟之爱和公共利益的公社理念。
基于这种一致性,农村和城市公社进行了积极合作,共同参与了反封建斗争和近代国家构建。传统研究主要将农村公社视为农民反抗封建主的现成组织,对于其在近代国家构建中的积极贡献则关注不多。然而,恩格斯评价马尔克制度在整个中世纪德意志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和典范,浸透了全部的公共生活”。在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城市和农村公社不仅要对抗封建主义等级制,为民众争取更加独立的支配劳动力和生产的权利,提升民众的政治权力;还要面临近代早期国家兴起带来的冲击。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构建主要在诸侯邦国层面展开,邦国的中央集权措施特别是税收和官僚体系,日渐侵蚀了城乡公社的自治权。基于相似的制度结构和现实处境,城市和农村公社联合起来,提供了替代封建主义政治原则、又不同于诸侯邦国的近代国家构建方案。
德意志农民和市民以公社为基础、自下而上筹建近代国家的最重要尝试,体现在1525年农民战争中。布瑞克在《1525年革命》中将这场起义界定为“普通人的革命”,革命的推动力量“包括农民、矿工、邦国城市的居民,以及帝国城市里那些在政治上没有权力的成员”。在这场革命中,城市和农村横向联合起来形成了公社联盟,跨越了个别村庄和领主权的界限,颠覆了领主权威结构和纵向等级制原则,联盟成员通过宣誓盟约和兄弟之爱结成一体,在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形成决定。在城乡公社联盟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替代封建制度的近代政治模型:一是在政治分裂的小邦(上施瓦本、上莱茵和法兰克尼亚等),试图效仿邻近的瑞士联邦,建立基于城乡公社联盟的共和政权;二是在议会结构相对成熟的大邦(蒂罗尔、萨尔茨堡、符腾堡等),采用现有的等级议会框架,但需将其转变为普通人以公社为组织来参政的新机构。农村和城市公社运动之间的互动合作,通过公社、议会和共和国三个步骤,提供了在帝国和邦国之外德意志政治发展的第三种可能。
不过,农村和城市对于近代国家构建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二者也存在竞争和冲突,背后的核心问题在于早期资本主义萌芽中的城乡地位不平等。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渗入农村,虽然给传统农业社会带来新鲜活力,使农村的社会结构、产权结构逐渐适应于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但是,城乡之间并不是平等互惠的合作关系,城市资本主义经济往往以剥削农民和掠夺农村资源为代价。特别是,德意志商品经济进入农村时并没有立即瓦解封建制度,甚至出现“再版农奴制”的反常现象。恩格斯指出:“到了14世纪和15世纪,城市迅速勃兴和富裕起来。尤其是在德国南部和莱茵河畔,城市工艺美术兴旺,奢靡之风盛行。城市贵族的豪华生活,使粗食粗衣、陈设简陋的土容克不能安眠。但是,从哪儿去弄到这些好东西呢?拦路抢劫越来越危险,越来越劳而无获。要去购买,就得有钱。钱却只有农民能够供给。于是,就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来越热衷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将依附农民变成农奴,把公有的马尔克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城市资本家和农村领主联合起来,限制农民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和转让权,强行将农村公社的森林、草地、湖泊、溪流以及野兽飞禽等公共资源侵占为私有财产,限制农民的公地使用权。在1525年上施瓦本地区农民的怨情条款中,有81%要求恢复传统的伐木权、狩猎权、放牧权、捕鱼权。
在这种情况下,1525年农民和平民还萌生了超越市民共和主义的更具革命性的“乌托邦”蓝图,要求彻底消灭私有财产,消除阶级差别,建立完全平等的新型人民国家。恩格斯指出,闵采尔派的斗争已不限于反对封建制度和享有特权的市民,而是超出了当时刚刚萌生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对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形式所共有的公共机构、观点和看法提出疑问,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做出了预见。尽管这种预见由于超出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在第一次付诸实践的尝试之后,就不得不退到当时条件所容许的有限范围中去。
此外,这种带有早期社会主义色彩的新型国家方案还提出了消灭城乡对立和差别的思想。蒂罗尔革命领袖盖斯迈尔在1526年起草的《蒂罗尔宪章》中提出:“要拆除城市周围的所有围墙以及领地内的一切城堡、堡垒,这样,今后城市不复存在,只留下乡村。”1527年在莱比锡匿名出版的一本小册子也规划了一幅理想国家蓝图,其中指出:“城市将被削为平地,他们的房屋将被铲平,居民和手工业将离开他们。反之,乡村将变得财产富裕、人丁兴旺,他们的怨情都会得到解决。”这些方案对城市的敌视态度,并非要抵制城市工商业经济要素,而是针对作为特权等级存在的城市,旨在解决近代化转型中城市侵吞和掠夺农村资源的问题,主张将农村的土地和森林、水泽、牧场等资源收归公共使用,使“小村庄能够捍卫自己的土地,使之免于大城市和封建领主的吞食”。尽管这些方案仍然带有传统农业社会思维,也存在一些绝对化举措,但反映了提升农村地位、实现城乡平等的朴素追求。
综上所述,在16世纪德意志近代国家构建进程中,农村和城市进行了密切的互动与合作,近代民主制不能被仅仅视为市民阶级的创造。农村和城市在抵制封建领主权、修正诸侯等上层权贵主导的近代国家构建时,具有一致性。与此同时,早期资本主义体系下城市对农村的剥削以及由此引致的城乡矛盾,也使农民和市民之间存在着竞争和利益冲突的一面。二者共同表明,近代化转型离不开农民的贡献,也没有脱离农民需要的近代化。
(作者:王倩,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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