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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建党百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运动的实践演进 ‖ 何 毅 杨羽航

作者:何 毅 杨羽航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10 11:17:01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文载《巴蜀史 志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刊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运动的实践演进

何 毅 杨羽航

妇女在司法定义上是指14岁以上的女性,而妇女解放运动是指反对歧视妇女、保障妇女权利、争取平等社会地位的运动。历史上中国女性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她们在经济上不独立、在政治上被忽视,进而在社会上被边缘化。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获得自身解放,这为新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奠定了基础。

一、适应 :妇女生存的权利

适应功能是社会子系统之间或社会子系统与社会系统发生联系的前提,即活动主体维持自身的存在的功能。妇女解放运动是一个现实的人的活动,而不是在纯粹理念上的思辨活动。现实的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是有前提条件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能够生活”代表着人必须的衣食住行,或是人必须要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而妇女长期以来的受压迫地位归根结底是由于妇女在经济基础上的弱势地位所导致。任何一项运动的推进必须保证成员可以适应其环境即正常地生活下去。故而要想现实地推动妇女解放就必须首先重视妇女的经济基础问题,否则所谓的“自由、平等”只是空话。

《妇女声》

中国共产党自然是注意到这个问题,认识到保障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是妇女解放运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妇女要生存,就必须有充分的就业权利,以保证个人对社会基本的适应。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运用立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大力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利,以打破封建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妇女应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这奠定了将妇女由家庭中解放出来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国家通过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为女性提供就业机会,形成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安置性就业制度。《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凡男女职工有同等技术、做同等工作、效力相同者,应得同等之报酬。” 这保障了男女同等的工作权益,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重点关注知识分子出身的家庭妇女就业问题,指出要吸引她们参加工作,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

其次,妇女虽然拥有平等就业机会,但客观上由于妇女独特的生理特征自然不能同男性一样,所以同时也需要对妇女进行相应的就业保护。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保护生育期女性的合法权利,195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禁止使女性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对于妇女的劳动能力计算问题,在《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中指出,要现实地认识妇女劳动能力的差异。保证妇女的就业权利是党和国家自上而下地引导妇女获取基本生存能力,以强化妇女群众的适应能力。妇女群众作为社会的子系统,必须适应社会变化发展才能与其他子系统充分互动并进一步推动自身的发展。故保证妇女的生存权利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运动的第一个环节。

二、目标获取 :妇女阐述自身诉求的权利

目标获取功能是指社会系统设立目标并达成目标的功能,在妇女解放运动中体现为妇女能够畅通地向社会系统或其他社会子系统表达自身诉求的权利;具体来讲,就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需要妇女重新获得人的本质和保护妇女的参政权利。因为只是保证妇女可以在社会上生存还不够,还必须让她们成为成熟的、可以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并表达诉求的社会个体。如果说国家引导妇女就业保证其生存,妇女还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使妇女重新获得人的本质并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参政权利就是在唤醒妇女这一社会主体的积极性。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表明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中国妇女的社会功能遭到压制,社会角色也被扭曲;她们被束缚在家庭中,作为社会的“工具”存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要让妇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就要让妇女能够作为真正的人而不是男性的附庸参与社会活动。传统的封建礼教对于妇女进行了全方面的压制,妇女基本上成了生育工具而不担负任何社会功能。首当其冲的是长期以来中国妇女并没有婚姻的自由权利, 而在婚后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也没有受到保障。

195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强调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要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保证妇女结婚和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还进一步指出婚后在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反过来也有助于将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以积极融入社会。

其次,新中国成立初期也着力打击娼妓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妇女作为男性的“生产工具”,自然也可以通过购买手段来获取,可以说娼妓制度是妇女受到压迫的极端体现。1949年11月,北京第二届各界代表会议决定关闭妓院,打击娼妓制度和卖淫现象。《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也将地主家中的婢妾认作雇工,而不是算作地主家庭中的成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通过保护妇女婚姻权利和打击娼妓制度,将妇女从工具恢复成了人。单单成为人并不是这个运动的终点, 它只是妇女成为同男性平等的人的起点。平等的参政权利决定妇女能否自由地向社会阐述自身的诉求,可以说让妇女拥有参政权是妇女解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对此非常重视,首先在《共同纲领》中明确指出妇女群众在政治上拥有同男性相同的权利。平等的政治权利,集中表现为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只有保证这一权利才能保证妇女群众真正拥有发声的渠道。

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妇女享有同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3年开展的民主选举运动中,八成妇女参与投票,妇女代表占全体代表数量的17.31%。甘肃省委召开农民代表会议时要求:“在选举代表时,一定要注意有妇女代表。” 妇女参政有利于妇女在政治上拥有完全的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参政权利代表着妇女从封建礼教下的进一步解放,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保证妇女参政权利,就是保证妇女群众能够充分与社会系统的其他主体进行对等的交流与信息交互。1951年,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讲到,全党当时共有60多万女党员。这样,妇女在拥有参政权利这一基 础上提出的目标可以让整个社会接收到,同时 也有了现实的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方法。

三、整合 :运用外部手段推动妇女解放运动发展

整合功能是为了使社会系统有效运行,协调系统各组成部分并使它们良性互动和有效合作的功能。任何一次社会运动的推进都不会是顺利的,由于参与的主体太多而相互的联系又太复杂,故极易在过程中受到干扰,进而可能发生偏移原有路线甚至直接被阻断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亦是如此,封建思想、不良风气以及当时特殊的时代环境共同决定了这一运动不可能在早期号召之后就自然地发展下去。相反,中国共产党必须使用整合手段保护妇女解放运动,扫清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首先最直接的整合手段自然是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将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条例法律化,这有助于明确妇女权益并对侵害者予以相应惩罚。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就是法律手段的最直接体现。法律手段保证妇女解放运动有法可依,利用现实的国家力量对妇女进行保护,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当时一位叫李鲁氏的妇女因在丈夫家受辱,北京解放后便到法院要求离婚。而法院基于事实情况,保护该妇女的权益,同意她的离婚诉求。

其次是利用宣传和监督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并捍卫社会的良好风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同全体人民的解放以及国家发展任务紧密联系,在这个过程中,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加强对妇女工作的宣传,并积极引导她们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结合。《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提出,包括妇女联合会在内的人民群众团体“都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也是党向人民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场所”。由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具有滞后性,当时许多封建思想以及不尊重妇女的风气依然存在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之中。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除加强宣传工作强化同妇女群众的交流外,为扫清社会思想中的流毒,党和国家也采用严格的监督手段。如在管理相关书刊方面,查禁一些淫秽反动书籍。 通过这种方式查禁不良思想的传播媒介,有利于肃清社会中的思想流毒。

四、模式维持 :妇女主体性的自生发展

模式维持功能是指维持系统自然运作秩序以及后续活动连续性的功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中集中体现为运用文化系统巩固并延续妇女解放的思想和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发动的特征,但妇女群众不能永远地跟随在国家意志的背后,在这个运动中她们才是主体。所以必须要引导她们发挥自己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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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受教育权利是妇女解放运动的能动力量,是发挥妇女强大主体性的基础。受教育权利建立在生存权的基础上,又能反过来使受教育者更好地生活。

新中国成立初期,绝大部分妇女都是文盲。面对这一情况,国家开展了大规模的扫盲运动。在三轮扫盲运动中,有1600万妇女摘掉文盲的帽子。而这其中基础教育作出了巨大贡献,1951年在小学中女生占在校生比例为28%,随后逐年升高。

同时,高等教育也相当注意保护妇女的受教育权利,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通知在罗列对学生的要求后专门强调:“以上均男女兼收,均须身体健康者。”新中国也对在学校学习的女性进行相应保护。如《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指出:“凡有女生的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应设女教导员或指定适当的女教师负责指导女生的保健工作。”受到教育的妇女在就业和生产方面获得平等地位,自然能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同时,妇女在接受教育之后能进一步认识到自身价值,认可自己作为人的角色而不是作为工具的角色。教育为妇女提供自我解放的可能, 通过文化教育手段推动妇女地位的提升,并将妇女解放的思想进行自然地延续,这可以帮助妇女的主体性得到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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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在妇女争取平等的就业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妇女参政权等方面取得极大成就。作为一项社会运动,它基于现实的需要完成了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整个实践逻辑。妇女解放运动使受压迫的女性成为真正的能够自由参与社会的人,符合马克思主义追求人的解放的价值取向。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为我们今天的妇女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我们在坚持学习的同时也要善于总结思考,结合今天的时代特征继续推进这一伟大事业。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作者:何 毅( 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杨羽航(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配图:方志四川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终审: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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