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吴国宝
本报记者 鲁元珍《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15日 05版)
【专家笔谈】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自2014年2月起,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深刻推动了农村养老模式变革,促进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记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2009年开展以来,为农村和农民生活带来了哪些变化?
吴国宝:新农保自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来直到2011年底,全国有32643.5万人参保,8922万达到年龄的人口领取了养老金。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12年的48369.5万人增加到2020年的54244万人。据有关部门估计,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中参保农村居民占9成左右,我国农村适龄人口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了90%左右。由新农保试点推动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农村数千年的养老传统和方式,重塑了国家养老保险的版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方面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记者:新农保制度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吴国宝:新农保及由此衍生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在新农保诞生之前,我国农村主要依靠家庭为基础的“养儿防老”和亲友邻居互助养老,事实上造成部分无子女与亲友等支持的老人经济没有来源、生活缺乏依靠。新农保探索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起,架构起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具有基本性、公平性、普惠性等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新农保试点后建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样是完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步骤和重要内容。
记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有了哪些新进展新变化?
吴国宝:2014年2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建立以来出现了一些新的重要变化。第一,全国参保人数增加了4494万,实际领取待遇人数增加了1909.6万。第二,扩大基础养老金统筹范围,从县级统筹逐步转向了市级、省级统筹,估计不久即将实现省级统筹。第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正在建立,基础养老金逐步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建立时确定的每月70元,调整到2020年的93元。各地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第四,各地进一步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基础养老金激励机制。第五,基本养老保险金跨地区转移接续服务更加健全和便捷。
记者: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如何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吴国宝: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发挥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第一,应根据各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城乡和地区发展差距上的作用;第二,应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第三,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跨地区转移接续服务,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保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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