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您好!

网站不支持您所使用的浏览器版本(可能会出现网页变形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展示页面效果,请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点击图标会跳转到相关浏览器的官方网站下载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文化纵横>红色文化>详细内容

【红色记忆】阆中红军公田牌‖王萌

作者:王 萌(阆中市政协原副主席)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7 21:46:37 浏览次数:429 【字体:

阆中红军公田牌

王 萌

1985年秋,阆中市二龙乡高阳村王姓村民在改建农房时,从自家院坝中出土了一通已断成两截的青沙石碑碣,碑高57厘米、宽47.5厘米、厚7厘米,上半部中间有一个直径3公分多的圆孔,碑额横排有“红军公田牌”几个大字,碑体先书“红四方面军”(横排),后又竖排“阆南县第十区第一乡一村红军公田地名挞连田一坵接连弯角田一坵共谷子四十二贝一九三三年古十月十四立”字样(从右至左)。

这件非常珍贵的革命历史文物看似很普通,但同样内容的实物在全国目前仅见有3块(另两通红军公田碑在安徽省金寨县和霍山县),它深刻反映了战争年代投身革命的战士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和劳动群众代耕经管模式的推行。

早在1930年2月,红军颁布的《土地法》就明确规定“现役红军官兵夫”必须“照例分田”“并由苏维埃派人帮助其家属耕种”;1931年5月,中共中央湘鄂西分局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及反富农斗争的决议》进一步规定:“为非本地包括白区百姓和白军人员而来参加红军战士划定一部分土地并分配给他们,由乡苏维埃管理耕种”,这部分土地就是通常所说的红军公田。具体来讲,红军公田一旦确定后,即由所在地的苏维埃政府组织人代耕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收获后代耕者可得十分之三,红军得十分之七并自行支配,乡苏维埃政府也可代为保存。

红四方面军的前身主要来源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于1932年12月实行战略转移后进入到四川境内并创建了川陕革命根据地。在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四方面军充分借鉴和推广了原来苏区行之有效的红军公田制,“以乡为单位,按照乡内土地多少,留一石至五石,不要山地,顶好路边好田,做一个石牌或木牌,上面写‘红军公田’几个字”,而且一定要在分配土地前,“首先”提出来。(见《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P545—546,552)继后,川陕苏维埃还进一步明确:“凡白区工农及白色官兵来参加红军者,同样在赤区分得红军公田,由苏维埃雇人代耕,其家属亦可移到赤区来,亦同样分得土地”(见《川陕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改革布告》,1933年4月),“红军公田不能留多,小村只许留十背,大村留二十背”(按:当时的一背,通常指产100斤谷子的面积,这种规定后来也作过适当调整),“红军公田不得超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三。”(见《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P117、P520)。

综上不难看出,阆中红军公田牌具有特殊而又不可多得的文物价值和历史意义,它深刻反映了川陕苏区继承并发展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策,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又作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创新,便于在操作层面更好具体落实。其次,在早期革命斗争中,红军公田作为特殊形式的私有产权留置,极大地凝聚了革命的“势力”,有恒产者方有恒心,为争取革命最终胜利蓄集了巨大潜能。再其次,该牌所载明的公田具体位置和实际情况吻合,充分说明土地革命时期中央和各根据地的红军公田制政策在阆中得到了有效落实(这也可以从阆中市丰占乡、石滩镇、水观镇等地尚存的红军石刻标语“实行苏维埃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实行红军公田制”“替红军家属代耕”“土地没分配好的要重新分配”“实行土地革命,为土地而战”等得到有力佐证),进而所发挥出的持续影响和积极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以致当时川军中不少官兵曾私下发牢骚说:“数月领偿不过两块钱,还不如跑那边去种块田。”

历史多次证明,好的政策导向所产生的效应既是潜移默化的,更是直观而又巨大的。“川陕苏区通过土地革命的斗争,使工农群众认识到,只有把自身的利益和革命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跟共产党领导的红军融为一体,才能保住已得的革命成果。所以,‘保田保家,参军参战,努力支援前线’,在川陕苏区已成为群众性口号。红军能从1万余人到1933年10月下旬发展到8万之众(按:阆中就占了四分之一),这不能说与土地革命实行‘红军公田’制无关。”(见“川陕苏区‘红军公田’制探析”作者罗其芳载《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月》)

阆中红军公田牌实物史料全部内容为楷书阴刻,计有57字,字迹清晰、信息完整、表述准确,落款时间“一九三三年古十月十四日”应为阴历,即阳历的一九三三年十二月一日。换言之,一九三三年九月六日红四方面军第九军二十七师政治部,配合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在阆中水观场召开阆南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正式选举成立阆南县苏维埃政府之后,红军公田制土地政策才在所辖地区得到了推行落实。过去研读立牌时间为“一九三三年古六月十四日”(一九三三年八月五日),并由此断定阆南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九三三年九月六日)公田制就在白区进行了执行的推论是有误的(“将赤区的政策在白区予以贯彻”,详见“从‘红军公田牌’看川陕苏区的公军公田制”张启明文《四川文物》一九九二年第三期P56—57)。细察其原因,该公田牌石碑是利用一通旧时的庙碑经铲磨后重新刻制的,在翻拍的照片日期辨识上又出现了误读所致。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阆中红军公田牌的革命文物价值和学术价值都可堪称之最。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文/图:王 萌(阆中市政协原副主席)

供稿:阆中市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终审:唐志昂
分享到:
关闭本页 【打印正文】
x

微信扫一扫:分享

Scan me!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

用户登录

加载中...
刷新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