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记忆】重温1978年邓小平改变国运的讲话,开创我国经济法治建设‖俞梅荪
重温1978年邓小平改变国运的讲话
开创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俞梅荪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开启了我国经济立法进程,开创了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至今44周年。
回想1994年1月,我离开服务了十年的立法工作单位和家。1997年1月30日春节前夕,我终于回到家中。北京音乐厅钱总经理邀我全家在2月6日除夕之夜,观看《唐宋诗朗诵新年音乐会》。因我离家三年,身体极为虚弱,实无雅兴。热情的老友钱总经理执意邀请,盛情难却,我携家母和弟弟及妻儿等一家老小前往六部口音乐厅,广场上挤满了人,音乐会爆满,一票难求。
进入演出大厅,没想到,我们的座位在第十排第一号居中的6个贵宾席。我意外发现前一排即第九排居中的十多个座位是邓琳、邓朴方、邓楠、邓榕及其子女们。我长期从事经济立法工作,邓朴方曾找我谈保护残疾人的立法问题,邓楠曾找我谈科技立法且很聊得来。如今,我不愿打搅他们,低下头,以免被为人热情的邓楠大姐发现。看到他们一大家族的两代人有说有笑,想必邓公的身体尚可,令我欣慰。
不料,13天后的2月19日,邓公驾鹤西去。
一
邓小平提出,要抓紧经济立法
回想1978年,邓小平复出,在12月13日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他强调:“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就跟着改变。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各种(经济)法律,例如工厂法(企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环保法、劳动法、外国投资法等,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的关系,要用法律形式确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活动都要有法可依,我国开始了各方面的立法工作,尤其是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1978年5月,谷牧副总理率代表团出访,顾明、叶林等随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为引进外资访问欧洲,谷牧副总理一行受到各国元首热情欢迎
1978年,为改变我国钢铁工业的落后局面,我国向日本新日钢铁公司引进价值13亿美元的成套设备,兴建上海宝山钢铁公司。
二
邓小平指示顾明起草《中外合资企业法》
邓小平向顾明(时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多次提出:“搞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尤其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装备,要有法,要按法办事,不能少数人说了算数。要抓紧做好经济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要求立即开展立法工作,指定彭真副委员长负责,由顾明具体组织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世纪30年代,顾明留学日本东京法政大学,1952年起担任周恩来总理的经济秘书达13年,周总理曾要求探索依法治国,依法管理企业,但因历次政治运动而未能实现。1964年起,顾明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前身)从事经济工作,曾与三位副总理邓小平、习仲勋和谷牧共事多年。1978年,顾明在华国锋总理和邓小平副总理支持下,为宝钢项目努力奔走(详见《转折时期的邓小平》40集电视系列片涉及这个内容)。
1978年12月23日,宝钢工程开工典礼,谷牧副总理前来剪彩。左起:上海市委书记彭冲,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国家计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顾明(稍后),冶金部副部长叶志强,上海市委常委、市革委会副主任陈锦华(稍后)等
我国开始告别无法无天的时代,要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经济,急需制定各种法律,但却没有立法经验,缺乏专家学者。顾明把1949年前毕业的法律专家组织起来,开展经济立法工作。向我国驻在20个国家的使领馆发出电报,要求收集其所在国关于合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寄回来。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国情起草法律草案,顾明召集大家,夜以继日,仅用了3个月。
在起草过程中,议论较多的问题是要给外商投资者的优惠到什么程度,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定多少。几经研究,后来在制定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时,将税率规定为30%,加上地方所得税3%,共33%,略低于东南亚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有一定的减免期。争论较多的问题有:合资经营要不要有时限,如果要有,是时限长一些好,还是短一些好?如果合资时间过短,会不会引发合资外方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外商投资比例是规定上限还是规定下限?有的主张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有的则主张不得低于25%。荣毅仁提出我国要鼓励外商投资,不宜限定外商投资的最高比例,相反应当规定最低投资比例。大家认为有道理。彭真向叶剑英作了汇报。叶剑英说:为什么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1%?只规定不得少于25%就可以了。
邓小平关心该法的起草工作,1979年6月28日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谈到该法即将由全国人大通过时说:“这个法是不完备的,因为我们还没有经验。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我们政治意向的声明。”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为我国第一部经济法律。
由于历史的局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尽管有些条款还不完善,但总的来说,它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奠定了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基础,促进合资经营企业的大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
邓小平批示:“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办嘛”
“中外合资经营”,在今天说来很平常,可在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均不懂,更不敢,仍属经济领域的“禁区”。
1978年10月,为了从国外引进重型汽车技术,国家机械工业部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洽谈。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董事长汤姆斯·墨菲率团访华,提出与中方合资生产经营,即直接把其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用于双方新建立的合资经营企业。
按照当时规定,凡是比较重要的对外谈判,要向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写《简报》。没想到,这份《简报》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管副总理谷牧立即批请中央政治局各位领导同志传阅。邓小平阅后,还在《简报》中关于通用汽车公司建议搞合资经营的内容旁边,写了“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办嘛”的重要批示。
此时,顾明为上海轿车项目向邓小平请示,可不可以搞中外合资经营?邓小平强调说:“不但轿车可以,重型汽车也可以搞合资经营。”
之后,第2期《简报》提出,准备赴美与通用汽车公司洽谈合资经营的方案,同样受到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
顾明签署:“请谷牧同志审阅。”
1月26日谷牧批示:“拟同意,请秋里、锡联、耿飚、方毅、王震、世恩、慕华同志批示。”
1月27日康世恩批示:“建议同时报送华国锋主席、各位副总理审批。”
1979年1月23日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简报》第2期刊载《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谈判合资经营重型汽车的情况》
1979年2月15日,张荃签批:“请顾明同志阅后,退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此文已报经华国锋主席、邓小平、李先念、徐向前、余秋里、陈锡联、耿飚、陈永贵、方毅、王震、谷牧、康世恩、陈慕华、王任重等圈阅同意
看到国务院文件传批单关于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谈判合资经营重型汽车的情况》,经各位领导亲笔圈阅的文件,倍感亲切(因我认识这些领导同志并熟悉其笔迹),故整理其原始文字,留下珍贵的历史文献详细记录,供后人参阅。
回想20世纪80年代我在中南海工作,与各位革命前辈多有接触,高山仰止。尽管他们都已作古,其音容笑貌,恍如昨日,深切缅怀,深感历史的责任正在向我辈袭来。
四
顾明领导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1980年底,顾明主持起草《经济合同法》,我曾参加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1981年初,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成立,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兼任研究中心总干事,开始大规模开展经济立法工作(1986年改为国务院法制局,后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拟订的《经济立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1982)78号)
1985年4月初,总理办公会议两次讨论如何加快经济立法,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为此成立“国务院经济立法五人小组”,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志文和国务院副秘书长兼经济法规中心总干事顾明为召集人,国务院常务副秘书长李灏、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总干事马洪、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张彦宁为成员,两位召集人的秘书宋廷明、俞梅荪为联络员。经济立法五人小组挑选与当前改革开放密切相关且急需制定的经济法规20项,先行立法。
【宋廷明(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兼理论局局长)回忆:“顾明同志是正人君子,学者型官员。当年赵总理指定顾明、安志文等成立“经济立法五人小组”,凡上报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先由“五人小组”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讨论并修改,再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我曾多次参加顾明同志主持的讨论会,听其发言而学到很多东西。顾明同志领导我国经济法治建设之初的开创工作,很有建树。”2021年3月5日】
1985年7月1日,我在国务院小礼堂参加由总书记主持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专家座谈会,各部委专家200多人参与讨论。我受命执笔起草《“七五”立法规划(草案)》,要在“七五”期间制定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达上百件,报送邓小平、陈云、胡乔木、胡耀邦等十来位领导。邓小平嘱秘书连夜打来电话,表示热情支持,令我深为感动。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其中要求“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对经济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我曾参与讨论。
五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邓小平题写《经济法制》刊名
1984年8月下旬,在杭州全国经济法治工作会议暨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谷牧副总理在讲演中热情鼓励大家要为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加强经济法学研究。在这次会上,谷牧当选名誉会长,顾明当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北京大学经济法学教授芮沐、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有林、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孙力余、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53岁,最年轻的新任副校长)当选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各省市区政府的四百多位经济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为新兴的经济法学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而意气风发。我参加会议并成为会员,后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研究部主任。
1985年,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创办《经济法制》杂志,邓小平题写刊名
左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题词:祝贺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右页:副总理谷牧为《经济法制》杂志撰写的发刊词。载《经济法制》杂志1985年创刊号
六
举办中美投资法律研讨会
1984年11月,美国前国务卿万斯和副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后为克林顿政府的国务卿)率经济法律代表团访华,他们是代表着5000亿美元的32家跨国公司的150位企业家、律师、法学家,到北京、上海、大连考察投资环境。
美国前国务卿万斯率经济法律代表团访华的系列报道。俞梅荪、顾雪挺撰文,原载《经济法制》杂志1985年创刊号
为打开外商来华投资的大门,只有1979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远远不够。我国政府要作一系列政策和法律的调整,要引进外资,变法图强,走向世界。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谷牧、陈慕华,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有关部长、省长、市长、经济和法律专家、企业家等300多人,与150位外宾深入座谈。为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要对我国在计划、财政、物价、税收、外汇、信贷、劳动、工资、外资、物资等方面的制度进行立、改、废的调整,进一步对外开放。
与此同时,外商深入考察大连机车制造厂和上海的大型国企重工,发现不少可帮助改建的落后的生产线等,这正是我国企业的求之不得,签订合资合作意向性协议达600亿美元。
我的同事顾雪挺(北京大学法律系77级校友,学长)、朱奇武(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胡明正(中国贸促会法律部老专家)等担任会务秘书,我担任大会秘书处处长。他们个个比我有学问,更努力。大家齐心协力,夜以继日,圆满完成对外交流的繁重任务。
万斯回国后,在美国财界和企业界举行介绍中国之行的报告会。他感言:“中国的改革开放,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改善投资环境,增加了外商投资的可预见性,美国企业家应该到中国去投资。”万斯与顾明结下深厚友谊,他每年寄来圣诞贺卡,多次请顾明推荐中国学生到万斯担任校董主席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留学。
万斯(Cyrus Roberts Vance,1917-2002),任卡特总统的国务卿期间,美国与中国台湾断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任期届满,离开政府后,担任辛普森律师事务所主任,率团访华,积极促进中美经济和法律的交流与合作。他曾任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主席,1993年他离任时介绍其继任主席兰普顿访华拜会顾明,我随顾明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兰普顿。兰普顿担任主席9年,著述颇丰,近年被北京外交学院发布的《美国知华派评估报告》对美国的“中国通”评估,兰普顿被排名第一,被视为继费正清后,美国第二代中国问题专家的领袖。如今兰普顿继续发表对中国问题的看法,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
198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部前身)政策局局长张登义、副局长邓楠和段瑞春前来汇报科技体制改革和立法问题,我随领导听取汇报。我多次前往国家科委参加科技立法研讨会,给予支持。1986年,我担任《我国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研究》课题组组长,被列入国家科委首批软科学研究项目,得到钱学森前辈的热情指导。
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在邓小平的积极倡导和顾明领导下,从无到有,蓬勃发展,我有幸投身这一历史进程。
1984至1994年,我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从事立法工作,后6年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担任顾明(时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的秘书。顾明同志知识渊博,阅历丰富,思想解放,足智多谋,充满家国情怀和个人魅力;他为官清廉,克尽职责,言传身教,我受益匪浅。
1988年12月,顾明和俞梅荪随全国人大视察团在广东调研对外开放经济立法问题,在深圳前往珠海的船上,习仲勋副委员长在此视察
1994年,我离开了原单位。如今,深切回忆与思考,当年顾明(1919—2008)对开创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的贡献,高山仰止,景行行止。
七
反思
时隔44年,反思希望与困难同在的坎坷历程,深感我国经济法治领域尤其是当年我在上层工作时,做得很不够,愧对家国天下,羞愧难言。
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1989年3月,俞梅荪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
后记:2022年7月,20世纪80年代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同事顾雪挺学长与我久别重逢,他聊起1984年接待美国前国务卿万斯一行,激情燃烧,恍如昨日,很有成就感。近日,我请他审阅本文,得到首肯。
2022年12月22日于北京
扩展阅读
重温44年前邓小平改变国运的讲话,开创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摘要)
邓小平
(1978年12月1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开了一个多月了,就要结束了。中央提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心转到实现四个现代化上来的根本指导方针,解决了过去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必将使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提高斗志,增强信心,加强团结。现在,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新的长征中,一定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今天,我主要讲一个问题,就是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一、解放思想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
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只有思想解放了,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
在我们的干部中间,解放思想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不少同志的思想还很不解放,可以说,还处在僵化或半僵化的状态。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是好同志。这种状态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思想不解放,思想僵化,很多的怪现象就产生了。条条、框框就多起来了。比如说,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一切统一口径”。随风倒的现象就多起来了。不讲党性,不讲原则,说话做事看来头、看风向,满以为这样不会犯错误。其实随风倒本身就是一个违反共产党员党性的大错误。
二、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
解放思想,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
当前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现在敢出来说话的,还是少数先进分子。我们这次会议先进分子多一点,但就全党、全国来看,许多人还不是那么敢讲话。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这种状况不改变,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
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当然有对的,也有不对的,要进行分析。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给以适当解释。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办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我们的各级领导,无论如何不要造成同群众对立的局面。这是一个必须坚持的原则。
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但应该使每个车间主任、生产队长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要使每个工人农民都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注:经济法)法律,例如工厂法(注:企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在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俞梅荪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专业名词是在次年开始形成的,“工厂法”后为“企业法”)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三、处理遗留问题为的是向前看
这次会议,解决了一些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分清了一些人的功过,纠正了一批重大的冤案、错案、假案。这是解放思想的需要,也是安定团结的需要。目的正是为了向前看,正是为了顺利实现全党工作重心的转变。
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凡是过去搞错的,统统应该改正。有的问题不能够一下子解决,要放到会后去继续解决。但是要尽快实事求是地解决,干脆利落地解决,不要拖泥带水。对过去遗留的问题,应当解决好。不解决不好,犯错误的同志不做自我批评不好,对他们不作适当的处理不好。
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要向前看,就要及时地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否则我们就不可能顺利前进。各方面的新情况都要研究,各方面的新问题都要解决,尤其要注意研究和解决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经济政策这三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学会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自己不懂就要向懂行的人学习,向外国的先进管理方法学习。不仅新引进的企业要按人家的先进方法去办,原有企业的改造也要采用先进的方法。
总之,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
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我们不熟悉的、预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广,涉及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例如,企业的改组,就会发生人员的去留问题;国家机关的改革,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要转做别的工作,有些人就会有意见,等等。这些问题很快就要出现,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教育党员和群众以大局为重,以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我们应当充满信心。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随着经济的发展,路子会越走越宽,人们会各得其所。这是毫无疑义的。
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的革命。在这场伟大的革命中,我们是在不断地解决新的矛盾中前进的。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
当前大多数干部还要着重抓紧三个方面的学习:一个是学经济学,一个是学科学技术,一个是学管理。学习好,才可能领导好高速度、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只要我们大家团结一致,同心同德,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学会原来不懂的东西,我们就一定能够加快新长征的步伐。让我们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为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把我国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勇前进!
(全文7900字,俞梅荪摘录2900字)
1992年春,邓小平南巡,左一为深圳市委书记李灏(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分管经济立法)
作者简介
俞梅荪,1953年出生于北京,198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前身)从事立法工作十年,曾任综合秘书组组长,后六年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担任顾明(国务院副秘书长、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兼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的秘书。曾执笔起草《“七五”立法规划》,参与制定中外合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企业破产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参与为中央领导起草关于经济法治建设的讲稿、文稿及文件;1988至1993年,每年回北京大学法律系讲授《我国经济立法的现状与未来》,被聘为兼职副教授;兼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研究部主任、《经济法制》杂志编辑部主任、中国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研究课题组组长,发表的各种论文多次获奖。2006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兼职研究员。
2013年起撰写回忆文章,回忆亲历邓小平、胡耀邦、彭真、万里、习仲勋、乔石、张友渔、顾明、杜润生、安志文、高尚全、吴敬琏等致力经济法治建设的往事。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文/图:俞梅荪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