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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为贵 ——唐代选官制与判词书写

作者:邱胜侠 来源:《光明日报》( 2020年03月16日 13版) 发布时间:2020-03-16 15:44:36 浏览次数: 【字体:

作者:邱胜侠《光明日报》( 2020年03月16日 13版)

“判”在我国古代是一种独特的文体形式。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说:“大抵唐人风俗,自朝廷下至郡县,决事皆有辞,谓之‘判’,则书判科是也。”因此,“判”在古代指的是一种应用于司法、行政事务中起决定作用的公文形式,地位十分重要。

唐代以前虽有判文,但名称各异,到唐代才统一叫判文。案判为真实案例的判决书,而拟判实为士子为了应付考试而作,也称为“科判”,是选举制度的产物。唐代是中国判词写作文风转变的时代,也是盛行的时期。《文苑英华》《全唐文》两书中查实收录的判词就有一千二百多道,十分壮观。唐代科判盛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唐代立法的成熟和法典的完善。唐律(主要指《永徽律》及其疏议)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我们认识中国法系的重要参考资料。唐律之所以对后世中国及其周边国家产生巨大影响,除了其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外,还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其纳入《唐律疏议》中,法律和道德完美结合。随着唐代法律的规范化和成熟化,唐代判词的格式和题旨也趋于固定。加之唐代法律在历史、地理多个维度影响深远,唐判也随着唐代文学、法律的流布而垂范后世。

第二,唐代诉讼制度的完善。唐代确立了一系列至今仍被称道的诉讼制度,如“讯囚察辞理”“狱结竞取服辨”“疑罪”等。在一个诉讼制度完善的社会中,势必催生出合乎规范的公文以及用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高质量判决。另外,唐代还确立了“官司出入人罪”等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对司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过错科以罪责。由于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的合一,换而言之,唐代官员除了处理繁杂的政务之外,还集司法事务于一身。对其个人而言,欲临政治民,需“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故判决势必精益求精,方可确保在司法过程中尽量少犯错误。

第三,唐代科举制度与铨选制度的影响。由于唐代官员在入仕之后将面临“决事皆有辞”,也即需要写作大量书判,因此唐代的选官制度势必重视书判科的考察。唐代选官,先要通过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考试及格,即为进士及第。进士及第就有了做官的资格,至于实际分发任用,则需再经过吏部的考试,即为铨选。大抵而言,礼部考试侧重才学,吏部考试侧重干练。

在此三者中,唐代科举制度与铨选制度的影响尤为重要。在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中有明法科,考查应试者对律令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另外还有“拔萃科”,测试内容为判词写作。据《新唐书·选举志》和杜佑《通典》说:“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不拘限而授职。”可见,凡试书判拔萃科者,必须试判三条,这在当时成为定制。而对于“词美者”,甚至可以“不拘一格降人才”了。这种对判词写作的“偏爱”,势必促成唐代判词写作水平的发展。

顺利通过礼部科举考试的士子,下一步将面临吏部主持的铨选。铨选设“身、言、书、判”四科,判即取其文理优长。宋人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说:“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四科之中,为何判词为重?杜佑在其《通典》中解释道:“今外州送判,则身、言阙矣,如何?对曰:夫身、言者,岂非《洪范》貌言乎?貌谓举措可观,言谓辞说合理。此皆才干之士方能及此。今所试之判,不求浮华,但令直书是非,以观理识……判者,断决百事,真为吏所切。故观其判,则才可知矣。比身、言及书,岂可同为铨序哉!”为官尤需关切的乃是“断绝百事”,系其临政治民的第一义,故观其判决,则见其才干。

可见,无论是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还是吏部主持的铨选制度均对判词写作有严格的要求,可以说唐代选官制度决定了唐代书判写作的整体状态。正是由于判词的书写水平事关重大,必须要狠下苦功,也催生了许多应付考试的拟判之作,白居易的《甲乙判》则是此中的翘楚。宋代洪迈在《容斋随笔》中说:“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

唐德宗贞元十六年,白居易考取进士。在“举子守选”期间,白居易用心准备“书判拔萃科”考试,勤练判词写作,创作了大量“拟判”。白居易的判文内容并未涉及真实人名,而用“甲乙”等代名词代之,“甲乙判”之名遂由此而来。白居易总计创作并流传下来101道判词,其中第89道判词“毁方瓦合判”属于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科”正式考题,扣除此道判词,正好百道,故后世又称《百道判》。正是出于白居易这位天才诗人的手笔,使得“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不胫而走。然而,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的白居易,除了为应付考试拟作判决之外,其最为关切的是借着这种文学化的表达,将其思想寓于其中。下引白判二则,看白居易如何借着判词写作“歌生民病”,而上达于天子。

《甲乙判》第十二道【判题】:“得:景为县令,教人煮木为酪。州司责其烦扰,辞云:‘以备凶年。’”【判】:“事不举中,有灾宁救?政或扰下,虽惠何为?景念在济时,动非率法。且烦人而不恤,是昧烹鲜;何歉岁以为虞,将勤煮酪?信作劳于无用,岂为教之有方。必也志切救灾,道敦行古。《周官》荒政,自可择其善者;新室弊法,焉用尤而效之?宜听责言,勿迷知过。”

此判涉及王莽“煮木为酪”的典故,出自《汉书·艺文志》:“北边及青徐地人相食,洛阳以东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将军开东方诸仓振贷穷乏,又分遣大夫谒者教民煮木为酪;酪不可食,重为烦扰。”此判题说的是景为县令,下令百姓用木头﹑树皮之类煮成食物,以备荒年之用,而用木煮成的食物不能食用。白居易认为县令扰民,不去效仿周代的备荒政策,而是用王莽新政的愚蠢做法,“烦人而不恤”,导致此备荒政策失去意义。县令不顾民间疾苦,宜听责言。

《甲乙判》第三十四道【判题】:“得:景进柑子。过期坏损。所由科之,称于浙江扬子江口,各阻风五日。”【判】:“进献失期,罪责难逃;稽留有说,理可原情。景乃行人,奉兹锡贡。荐及时之果,诚宜无失其程;阻连日之风,安得不愆于素?览所由之诘,听使者之辞。既异遑宁,难科淹恤。限沧波于于役,匪我愆期;败朱实于厥苞,非予有咎。拾之可也,谁曰不然?”

此判大意是说景向朝廷进贡柑子,途中遇到大风,耽搁了几日,导致柑子坏损,官方欲科其违期。依《唐律疏议·职制律》的规定:“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景进贡失期,理当追究责任。白居易认为,景之失期,乃是遇到“连日之风”,岂可如此苛责于无辜?白居易本着对人民的同情与爱护,实事求是,主张景应当不负失期之责,这在今天也符合情理。

到了宋代,因选官制度独重进士科,士子于殿试及第之后即可授官,无须再经过吏部“省试”,拟判的历史也就此终结。白居易作文,“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甲乙判》因此成为中国古代判词的绝唱。

    (作者:邱胜侠,系厦门市海沧区纪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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