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概述
警察、军队、监狱等,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中的暴力组织,具有特殊的强制力。任何统治阶级,都必然要依靠这些国家的暴力组织,并且运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法律,进行强制性的活动,以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国家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
中国古代没有专职警察机构,长期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军警一体的制度。近代警察制度是清朝末年变法维新过程中出现的,1898年主张变法维新的黄遵宪(时任湖南按察使),在湖南巡抚陈宝箴的支持下,参照日本警视厅和上海等地租界巡捕制度,首先创设了湖南保卫局。随着“百日维新”的失败,湖南保卫局只存在3个月,便被清廷降旨裁撤。尽管时间短促,但它却成了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萌芽。清政府正式建立警察制度,是在1901年,仿照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期间设立的“安民公所”,建立了“善后协巡警”,不久改为“工巡总局”,作为维持京师治安,行使警察职能的机构。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奏请在天津设立“巡警局”,清廷准奏试办,并作为实施所谓“新政”和预备立宪的措施之一,通令各省仿照筹办。同年,四川总督岑春煊遵照清政府关于在全国筹建地方警察机构的通令,于省城成都创立了通省警务学堂,为开办警察培训骨干。1903年,裁撤原来的保甲总局,成立了省会警察总局,并逐步推及全省。1910年,全省144个厅州县中已有142个设置了巡警局(署),同时在川江干流上设置了水道巡警机构。辛亥革命后,四川军政府基本上仍沿袭旧制,在省城和重要商埠重庆设立军事警察厅,将各厅州县原警察机构更名为“警察所”,增置了警察队。按照北洋政府命令,设置了四川全省警务处,主管全省警务。
警察机构创设初期,其主要职能尚在于维护与管理一般的社会治安事宜。晚清及北洋政府镇压人民革命,仍主要是依靠其内卫治安部队。1927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背叛国民革命,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掉转枪口清剿共产党人。他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一面大力扩充军事机器,一面大力强化警察机构的专政职能,特别是在全国遍设秘密警察组织,以这种秘密的特务组织操纵公开的警察机构,妄图剿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
在四川,军阀割据的“防区制”后期,大军阀头目已开始秉承蒋介石的剿共指令,运用警察机构血腥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1935年,国民政府统一川政,特别是1937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在全川大力扩充警察机构,遍布特务组织,军警宪特结为一体,渗透到社会各方面。警察机关在军统特务的控制操纵下,始终把矛头指向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事业,破坏中共地下组织,逮捕、杀害共产党员、进步人士和革命群众,镇压工人、农民、学生运动,实行法西斯专政。
1950年,四川全境陆续解放,包括警察、特务机构在内的旧国家机器被废除,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地方政权和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部队。然而新生的人民政权,当时所面临的客观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国民党反动派在逃离四川(包括西康)时,遗留下大量的残余反革命势力,计有党政军人员200余万;潜伏的特务近10万人;各种土匪76万;反动会道门道首13万。还有上百万地主恶霸控制着城、乡基层政权。这些反动势力中的顽固分子,互相勾结,听命于退据台湾的国民党和蒋介石的指挥,对人民进行猖狂的反扑。发动武装叛乱,侵占县城,杀害解放军指战员和革命干部,妄图颠覆新建的人民政权。特别是美国发动侵朝战争以后,他们错误估计形势,更加疯狂地进行捣乱破坏。
面对凶恶的反革命势力,四川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广大公安干警,遵照毛泽东主席所教导的“既要学会和敌人做公开斗争,又要学会同敌人作隐蔽斗争,如果我们⋯⋯不去学会和这些敌人作这些斗争,并在斗争中取得胜利,我们就不能维持政权⋯⋯”,并且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的指示,组织队伍,加强队伍,担负起同反革命势力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任务。在城市,经过调查研究,集中搜捕罪大恶极、长期欺压群众的特务、反革命分子;进行反动党团登记,摧毁反动组织;建立户口、治安、交通、消防管理,树立革命权威,维护工作和生产秩序。在广大农村地区,配合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发动群众,平息叛乱,肃清股匪,建立基层政权组织,保卫了农牧业生产。1950年10月到1953年上半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运动中,认真执行了中央规定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次镇反运动,镇压了一大批罪恶重、民愤大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了残余反革命势力沉重打击,大大鼓舞了人民群众的斗志,有力地震慑和分化了敌人。同时结合镇反运动,加强了同刑事犯罪的斗争,开展了禁烟肃毒、取缔妓院赌场等工作,打击了一大批刑事惯犯、烟毒犯、赌头、妓院老鸨;收容安置了一批娼妓、游民和乞丐,基本上根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丑恶现象,有效地安定了社会秩序,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巩固了人民政权。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为切实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安全,全省抽调了大批公安干警转到经济保卫战线,加强隐蔽战线的侦察工作,加强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这个时期,整个公安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都有很大加强。
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中,敌人的破坏活动又有明显抬头,尤其在工作落后的地区和边沿结合部,少数残余反革命活动甚为猖獗。各地遵照中共中央“必须有计划地、有分析地、实事求是地再给残余反革命势力几个打击”的指示,开展了第二次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斗争锋芒主要对准暗藏的残余反革命分子。经过半年的斗争,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大大提高,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残余反革命势力出现了明显分化趋势。针对这种情况,1956年下半年,全省通过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残余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的决定》,开展了政治攻势,号召残余反革命分子弃暗投明,悔过自新,又有11000多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将全省农村中140余万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经过群众评审,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便逐步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在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斗争中,为了更好地依靠和发动群众,公安机关在广大农村、城镇街道及厂矿企业内部,普遍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保小组,协助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56年全省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0684件,仅占当时全省总人口数的1.5‰,是四川解放以来发案率最低的一年,开创了社会治安稳定,道德风尚良好的局面。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全省公安战线虽然也预防和侦破了一批反革命和刑事案件,破案率有较大提高,并且加强了治安管理措施,推进了安全防范和预防犯罪工作。但是,在浮夸风的影响下,却不切实际地在全省开展了安全竞赛,提出争取年内全省80%~90%县以上国家机关、70%~80%的中等学校、50%~60%的厂矿、企业、交通部门达到“五无”,即无破坏活动,无盗窃,无火灾,无反动标语、传单,无反革命煽动闹事和凶杀、强奸、暗害案件;80%~90%的农业社、70%~80%的居民段、30%~40%的乡镇成为“六无”,即无15元以上的盗案,无火灾,无破坏生产案件,无赌博,无骚乱,无较大的闹神水、求神药事件。工作措施上,提出“社办劳教”“大搞集训”“大搞改造”“大搞侦察破案”“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等。在高指标的错误引导下,工作简单粗糙以至弄虚作假,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在“社办劳教”“集训审查”中,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伤害了一些好人。
1959~1962年,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城乡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一方面,阶级敌人乘机进行造谣、煽动、行凶、纵火等破坏活动;另一方面,发生群众性的乱拿、乱摸和强收强取粮食、请愿闹事、人口外流等现象;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造成错综复杂的形势。面对这种不正常的社会治安状况,各级公安机关在中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紧密围绕和结合生产救荒,加强了各项社会治安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了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问题的原则和方法,凡属群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由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教育疏导处理;属于敌对性质的破坏活动,惯盗惯窃分子的盗窃行为,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样,既有效地解决了发生在群众中的大量的治安问题,又坚决、准确地打击了敌人的破坏活动,为发展生产和克服困难创造了有利条件。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也使四川公安机关和公安战线的工作遭受了严重破坏。公安机关被“砸”,公安干警及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干部、治安积极分子被关押、集训和揪斗,遭到打击迫害,许多公安业务和管理措施,被当成“修正主义黑货”,遭到批判和停止执行。致使治安失控,社会秩序发生严重混乱,打砸抢成风,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乘机进行作案,反革命集团和反动标语、传单、信件及流氓、强奸、盗窃、凶杀等案件大幅度上升。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公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推行所谓的“群众专政”“群众办案”等等。在这一时期,四川公安机关尽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工作,破获了一些反革命和其它刑事案件,但是仍然出现了乱捕乱押、刑讯逼供的现象,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使许多干部、群众受到迫害。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安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首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联系四川实际,澄清了一些重大问题的是非界限,全面进行了拨乱反正。同时,组织3千多名公安干警对5万多起历史案件进行了复查,平反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子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省72万余名尚在被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完成了对地、富、反、坏分子教育改造的历史任务。通过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和“摘帽”工作,使一大批人卸下了政治包袱,调动了积极因素。
由于“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的不良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比较混乱,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早已绝迹的旧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安全。全省公安机关面对新的斗争形势,发动和依靠群众,全力以赴,英勇斗争。1977年,在全省范围内逮捕、拘留、劳教了一些现行反革命分子、打、砸、抢分子和进行了城市治安整顿,加强了各项治安管理,使正气开始上升,邪气有所下降。
1978年,针对省内一些铁路区段治安混乱,犯罪活动猖狂的情况,集中力量打击了危害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的犯罪活动。1979年起,连续在大中城市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使一些城市治安状况有所改善。
80年代,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加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人民生活得到改善。但是阶级斗争仍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的政治因素复杂交错,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境外反动势力不断对我国进行颠覆破坏和民族分裂活动。他们派遣间谍、特务、搜集我政治、经济、军事情报;积极支持内地反社会主义势力,组织地下秘密集团,妄图不断制造动乱。国内少数反革命分子与境外反华势力遥相呼应,经常变换手法,改变旗号,寻找一切机会进行破坏捣乱。同时,由于外来资产阶级价值观念、腐朽文化的侵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社会矛盾和腐败现象。从而,引发了刑事犯罪的恶性膨胀。盗窃、诈骗案件大幅度上升;抢劫、凶杀、绑架人质、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不断发生。在贪图享乐和高消费风气的诱发下,卖淫、嫖娼、赌博以及贩毒吸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犯罪情况,呈现蔓延态势。由于法制建设和治安管理落后于形势发展,市场上的伪劣、假冒产品;流通领域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欺诈拐骗;服务行业和娱乐场所内的留宿卖淫、窝藏罪犯、流氓滋事和色情服务;图书音像市场中的反动、黄色、迷信制品泛滥等等,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只顾追求高额利润不顾安全生产造成的重大火灾、交通事故和建筑物倒塌等灾害事故,屡有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令人触目惊心。
在新的复杂情况下,四川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继续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按照中共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保卫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中心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了首长值班制度,省厅和成都、重庆等市公安局,还建立了作战指挥中心,加强了敌情、社情的掌握、分析,一旦发现重大案件、事故和动乱苗头,力争作出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妥善处置,制止或减少危害。80年代,全省对特务、间谍和各类反革命案件的侦破率,一直保持在90%左右,及时打击和处理了出卖国家机密情报、颠覆人民政权、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建立非法组织和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动乱中,成都、重庆等城市发生了打、砸、抢等严重事件,公安机关全力维护治安秩序,认真查处了一批组织策划动乱的反革命分子,逮捕制造打、砸、抢等暴行的刑事犯罪分子,迅速恢复了政治安定和社会秩序。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全省公安机关从1982年8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打斗争”。依法打击处理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分子。摧毁犯罪团伙11000多个,扭转了社会治安一度出现的不正常状态。1986年以来,公安机关继续贯彻“严打”方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各个时期突出的犯罪活动,开展了专项斗争,遏制了刑事犯罪嚣张气焰。坚持了治安管理从严和综合治理,加强了消防、交通监督检查,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了流动人口、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和治安巡查制度,加强了社会面的控制,提高了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的能力,维护了城乡人民的生活生产秩序,保卫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斗争需要,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各级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治警原则,教育干警努力学习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安工作纪律,全心全意为国家安定和人民利益服务,并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公安院校建设,开展干警文化、专业和战斗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随着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公安工作的交通、通讯、技术装备及工作条件有了明显改造。公安法制和条例、条令更加完备,保证了公安干警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能的活动。广大公安干警、武警官兵、保卫干部忠于祖国,热爱人民,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夜以继日地战斗在斗争第一线,默默奉献。据统计,1980年至1990年,全省公安干警因公牺牲124人,因公负伤8800多人,荣获一级英模称号3人,二级英模称号3人,光荣立功2994人,立功集体659个。武警部队因公牺牲70人,有510个集体和5219人立功受奖。他们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和治安环境,作出了重大贡献。
四十多年来,四川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在公安工作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过严重挫折,出现过一些失误。但是,在中共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继承和发扬公安保卫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优良传统,依法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公安工作,为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比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赋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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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一章 警察机构沿革.pdf(763K)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二章 镇压革命与惩治反革命.pdf(1.43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三章 刑事侦查.pdf(752K)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四章 预审看守.pdf(1010K)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五章 治安行政管理.pdf(2.67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六章 户政.pdf(1.71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七章 内部安全保卫.pdf(1.1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八章 城市交通管理.pdf(2.3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九章 消防.pdf(1.58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十章 出入境管理.pdf(1.60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十一章 公安警察教育.pdf(1.60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部队.pdf(1.66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公安篇 附录 编后记.pdf(1.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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