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人民代表大会篇-政务志》
《四川省志·政务志》人民代表大会篇 概述
1949年夏,中国人民解放军横渡长江,挺进江南,蒋家王朝濒临瓦解之际,由刘伯承、邓小平同志率领的第二野战军向大西南进军,其所辖的第三兵团全部、第五兵团一部,在第四野战军第四十七、五十、四十二军的配合下,从东南方向进军四川;贺龙同志率领的第十八兵团全部,在第一野战军第七军和陕南军区的配合下,从西北方向进军四川,两路夹攻,完成了对四川的包围。从1949年11月到次年3月,四川各地先后解放,从此,结束了国民党在四川的统治。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全国范围内的军事行动还在进行,土地改革还没有完成,人民群众还未充分发动和组织起来,因而还不具备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协商产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共同纲领》的实施,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奠定了坚实基础。50年代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四川划分为川东、川南、川西、川北和重庆市共五个省级行政区域,西康仍为一个省。
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这六个省级行政区从1950年到1953年先后多次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少数民族地区召开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形成了一个民主建政的高潮,出席会议的代表,有的是由各界人民按党派、群众团体协商推荐,有的是由各行政公署和西康省、重庆市政府遴选和邀请。省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任期为2年,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设协商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在全体委员中推荐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根据《共同纲领》由协商产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执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或者讨论有关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施政方针,动员人民贯彻执行。四川当时各省级行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人民支持政府圆满完成了剿匪斗争、清匪、反霸、减租、退押、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等一系列群众运动,巩固和扩大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的群众基础,为后来的普选及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创造了条件。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川东、川南、川西、川北四个行署区,合并设立四川省。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议”下达,于7月1日,重庆改西南区辖市为四川省辖市;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决议,撤销西康省,将西康省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四川省。四川经过三次合并,形成了面积为56万平方公里,当时人口为6830万的行政区域。四川建省后,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层层建立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国民经济步入恢复和发展阶段。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央选举委员会同时发布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四川省1953年4月20日成立了选举委员会。第一次普选,全省调查登记的总人口为61120962人,其中有选民36855940人,参加投票的选民占登记选民总数的91.08%。全省共选出50余万基层人民代表,693名省人民代表。全省普选工作的圆满完成和1954年8月召开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的确立。
1954年宪法进一步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从1954年8月~1965年11月的11年间,四川省共举行人民代表大会12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四川实现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的简要规划(修正稿)和发行1959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决议,对保障四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提前完成起到了重大作用。这一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还审议通过各项决议、决定37项,先后选举李井泉、李大章为省长,选举一、二、三届副省长、省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一、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1957年8月,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反右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将有的人大代表提出的一些正常的、善意的批评和建议,也被当作右派言论加以批判,使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加上1958年的“大跃进”以及随之而来的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1961年没有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1962年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人大会议才恢复正常,工作有所改善。
“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被彻底砸烂,而后由革命委员会所取代。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实行一元化领导。在四川的一些地方和部门,政权机关被“四人帮”的帮派分子控制,长时间处于动乱之中。在他们煽动支持下的第一次泸州地区武斗,就打死群众274人,还有一大批革命干部遭到非法拘禁、批斗、毒打、致残、致死。本来属于人民的政权机关,成了他们用来镇压人民群众的工具,造成经济停滞、专制横行、人民遭殃、动乱不止的局面。这一严酷的事实证明,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与共和国的命运、每一个公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
1968年5月31日,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在成都成立。革命委员会有委员204名,常委50名,中央任命张国华为主任,李大章、梁兴初、刘结挺、张西挺等人为副主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成立9年里,共召开全体委员会9次,通过决议、决定8项,选举208人为四川省出席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1978年底,中共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拨乱反正,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次会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委会是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改变了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既是执行机关,又是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缺乏经常性有效监督的不合理状况,有利于人民经过自己的代表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加强行使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四川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12月由四川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杜心源为主任,李林枝、张秀熟等11人为副主任,王子清、王文彬等66人为委员。全省市、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陆续选举产生,标志着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重建起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认真行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982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结挺、张西挺反革命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处刘结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张西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同案犯邓兴国、黄廉、周家喻也分别被判处18年、16年有期徒刑。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刘结挺、张西挺反革命案件的情况报告,委员们认为,刘、张反革命案,犯罪事实清楚,审判合法,量刑准确,通过公开审判,伸张了正义,平息了民愤,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对进一步巩固四川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1982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赋予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重大事项的职权;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赋予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城市的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赋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证,进行人事任免工作的权力。
1983年4月,四川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六届人大常委会,杜心源当选为主任,秦传厚、张秀熟等13人当选为副主任,何正清、马慎之等71人为委员。1985年5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接受部分老同志辞职,会议选举何郝炬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增补王敖、邓自力、王彦立为副主任,王学黎、宁瑶等13人为委员。
四川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内陆大省,又是我国重要的粮食基地,以占全国1/16的耕地,生产占全国1/10的粮食,养活占全国1/10的人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后,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把立法工作放在重要地位。根据四川省情,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首先制定了《四川省土地管理条例》,制止了土地的浪费和破坏,使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宝贵的自然资源得到保护。为有效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省五届、六届人大常委会成立的8年时间里,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37个,这些法规涉及四川省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民族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每年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一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促进依法办事,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起到了良好作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监督分为四个方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情况;组织代表视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把组织代表视察作为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力的重要方式。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汇报等形式,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抓住不放。如:物价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购买进口高级小汽车,德阳汽车案,四所干部管理学院修建问题,省粮食局财务审计监督等,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渠道,监督法院、检察院查处了一些重大案件,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督促解决了许多重大问题。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免的干部进行严肃认真的审议,对所有任免案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个别不适当的干部几次提请任命都未获准通过,较好地把住了政权机关组成人员关。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产物,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人民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寄以很高的希望。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中共四川省委的肯定和“一府两院”的支持,也赢得了越来越多的人民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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