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 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2015年1月29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人民政府的支持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落实省委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部署,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依法治省,为我省推进“两个跨越”、促进治蜀兴川各项事业法治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立足职能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经济建设
省检察院制定实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四川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在保障加快发展的同时,助推经济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着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发展创新积极性。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内资与外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办案追回流失的国家、集体资产5.2亿余元;畅通非公有制、小微企业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请监督渠道,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办理支持起诉363件。保障企业科技创新,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妨害科技创新及应用的犯罪,批捕109人,起诉204人。
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市场交易法治化。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逃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批捕1819人,起诉2262人。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监督,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130人;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批捕580人,起诉706人,对涉及被害群众2700余人、社会反映强烈的汇通公司人员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亿余元案,检察机关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批捕22人,针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向成都市金融办发出完善长效机制的检察建议;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等犯罪,促进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批捕206人,起诉411人。围绕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立足职能服务城乡统筹发展,查办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830人;查办扶贫资金使用、惠民补贴落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509人;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等犯罪嫌疑人64人。
强化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在生态四川建设中的法治保障职能,与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健全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整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批捕214人,起诉640人。突出打击非法采矿、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批捕35人,起诉73人;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37人,上升15.6%。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调研报告得到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责。
二、促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坚决查办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查办职务犯罪1882件2457人,分别上升4.7%和3.1%,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543件1997人,渎职侵权犯罪339件460人。查办大案1727件,上升11.4%;依法查办了雅安市委原书记徐孟加、绵阳市委原常委邱明君等一批职务犯罪要案,共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200人(含厅级29名),上升65.3%。防止打击贿赂犯罪中“重受贿轻行贿”倾向,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258人,上升31.8%。围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开展查办食品安全监管等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查办321件411人。针对社会关注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问题,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抓获外逃人员10人。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从根源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省检察院与省发改委、国资委等43个部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全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同步开展预防调查152件,形成年度预防报告29篇,发出预防检察建议83件,被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采纳79件。针对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就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强个案预防。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249个单位和个人被禁止市场准入或降低资质等级。深化职务犯罪预防“五进”专题活动,30个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很好地发挥了教育警示作用。广元等地建立预防职务犯罪“3D”网络,拓展了预防的方式和途径。
强化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牵头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核,建成全省“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着力破解执法、司法信息渠道不畅的难题;加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监督,着力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44件,公安机关已立案644件;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监督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件,检察机关建议移送213件,其中公安机关已立案132件。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或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188件,采纳165件。
三、结合执法办案促进全民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释法、普法,增强全民尊法守法意识。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树立法治权威。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8549人,起诉60108人。积极参与反分裂、反颠覆渗透、反邪教斗争,坚决惩治暴力恐怖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批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9人,起诉58人;批捕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626人,起诉762人;批捕毒品犯罪嫌疑人6651人,起诉7553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嫌疑人15566人,起诉20342人。坚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医疗秩序等社会反映强烈的犯罪,批捕202人,起诉380人。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依法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及时办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12249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检调对接平台,促成刑事和解后依法不捕574人、不诉659人,促成民事和解31件,息诉罢访94件;积极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办理司法救助819人,上升62.2%,发放救助金552万余元;加强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案件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从内心认同和维护法律权威;深入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支持农民工起诉并全程跟踪督办拖欠工资案件302件,上升12.7%,涉案金额958万余元。保障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反映诉求,完善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机制,全省三级检察院全部实现远程视频接访及12309电话举报系统互联互通;加强控申举报接待室、案管大厅、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和社区检察官服务站点建设,79个检察院被高检院授予“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或“文明接待室”,数量居全国检察系统首位。
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参与重点人群治理为抓手,依托职能实现个别化矫正与治理,凸显社会治理效果。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35人,附条件不起诉189人,对517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强化社区矫正同步监督,对脱管、漏管等问题书面纠正3237件,上升41%,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省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系统唯一发言单位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78人,法院已审理60人,采纳59人;纠正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不当8件。坚持法治宣传紧密贴近法治实践,立足办案实现以案释法、个案普法,扎实推进“法律七进”,部署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举报宣传周、禁毒、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等主题宣传活动。
四、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促进公正司法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严格防范冤假错案。坚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把握捕诉条件,纠正侦查机关不当立案337件,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捕643人、不诉444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08件,追捕841人,追诉1904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1235件(次);对捕后无羁押必要的1472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46件,上升56.6%,法院采纳率80.1%,上升13.2个百分点;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况提出纠正623件。坚决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不规范、不廉洁行为,纠正违法5971件;针对职务、金融、涉黑犯罪刑罚执行中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违法或不当776件,督促收监执行107人,查办涉嫌职务犯罪7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监督责任,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30人,不起诉13人;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41件;开通律师预约会见、阅卷网上通道,安排律师会见、阅卷10316次,着力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
加强民事诉讼监督,促进依法定分止争。制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应对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连续两年大幅上升的态势,对裁判正确的案件积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裁判错误和程序违法情形进一步加强监督,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579件,再审改变率为88%。加强对民事诉讼过程和执行的监督,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513件;对合同、侵权纠纷等民事执行案件提出监督意见351件。重点加强对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监督103件,为2013年的3.2倍。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赔偿调解案件的监督力度,受理行政申请监督案件260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0件。加强行政审判活动违法监督,对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6件。探索对法院行政裁判执行和非讼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推动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
加大惩治司法腐败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廉洁。坚决监督纠正不按规定程序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侦查取证、违法扣押冻结财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提出纠正违法3660件,防止司法权滥用。严肃查处政法、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职务犯罪108人,上升61.2%。
五、狠抓自身严格司法,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规范司法能力水平。严格依据法律细化检察各诉讼环节、各诉讼行为、各工作岗位的程序与规范,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163302件案件全部实行全程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侦查权,细化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程序,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上缴制度;对于羁押权,制定捕诉衔接工作意见,强化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对于起诉权,研发35条素能标准,作为公诉岗位履职基本依据和检验标尺;制定办案期限预警、网上巡查等案件管理制度,防止办案超期;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促进提升司法效率。围绕检察工作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对163件撤案、不起诉、撤诉等裁量权较大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部署规范执法强化年活动,督促整改12项执法不规范、不文明情形;全面启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突出整治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诉讼监督不规范、不及时等10个方面的问题。
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加强网上、网下检务公开大厅建设,全省三级检察院全部开通“案件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和提供网上查询,统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32887条,点击量207万余次,发布法律文书10228份,居全国检察系统第一。通过检务公开直通车进乡镇、检察官说法进社区等方式,增进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对64件存在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听证。邀请第三方机构对7个地区64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评价推动改进检察工作。稳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首批成都市检察院57名、龙泉驿区检察院14名主任检察官正式上岗。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在查办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起诉重点环节均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化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排查涉检信访积案100件,已化解92件。启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摸底准备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依靠外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检务公开工作情况。坚持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办理省人大常委会转办的案件,对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3件议案、提案,5项建议及52条其他意见逐一督办落实。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参与案件评议、专项调研、执法检查、观摩庭审等活动,深度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六、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狠抓思想政治和司法作风建设。突出抓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学习贯彻省委“两个意见”,着力抓好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落实,扎实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庸懒散浮拖”、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问题,推动作风持续好转。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完善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开通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网上举报平台,查处违反党纪检纪的检察人员24人。
大力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施引才、育才、扶才、优才、聚才、铸才“六项重点工程”,新补充人员710人;培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6名、全省检察业务专家20名;省检察院组织2764名基层人员参加全员轮训、岗位练兵,着力培养业务尖子、办案能手。3人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官”,7人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2人分别以第二、第三名的成绩荣获“首届全国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标兵”称号,1人被评为第五届四川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和执法保障工作。制定落实高检院《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实施意见。深入实施2011至2020年检察援藏援彝10年规划,对甘孜、阿坝、凉山41个基层检察院实行对口援助,针对性提高当地检察人员综合素能和司法能力。2个基层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6个基层院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推进科技强检,实现全省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系统联网,加快推进远程提讯系统建设,建成覆盖全省的司法鉴定实验室体系。
各位代表,全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全省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年,全省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面对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增强人权、程序和担当意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二是司法理念和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一些检察人员不严格执行修改后法律和办案规定,司法不规范、不廉洁问题仍然存在;三是民族、贫困地区基层基础工作还相对薄弱,人才难进和流失问题叠加;四是对检察改革的相关准备仍显不足。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2015年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严格实施宪法法律,充分发挥在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围绕深入实施省委《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完善“两法衔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依法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势力、黄赌毒、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大力推进以案释法,弘扬宪法精神,促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二)积极推动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减假暂、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严惩司法腐败。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三)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机制,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和结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加强监督。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依法维护信访人权益。启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法治工作水平。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抓好检察精神、职业道德培育。加快推进检察人才“六项重点工程”,完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强化司法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大对民族、边远、贫困地区检察院基层基础工作的扶持力度,推进基层检察院全面协调发展。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省检察机关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动四川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有关用语说明
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指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派员参与到侦查活动中,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从而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
职务犯罪: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六)、(八)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
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于2013年起集中开展的为期两年的专项工作,重点查办: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教育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生态环境、矿产资源、道路交通建设与监管等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食品安全监管等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徇私枉法、危害公正司法,以及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渎职犯罪案件。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职务犯罪预防“五进”专题活动: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开展全省检察机关 “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构建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体系。
预防职务犯罪“3D”网络:指借助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网页3D等多媒体技术,将实体的、有形展览馆三维虚拟化,构筑逼真的预防职务犯罪虚拟展馆场景,实现网络参观、网络体验和实时互动等功能。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简称“两法衔接”,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犯罪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宽严相济要求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刑事和解: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八条、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未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和解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
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程序活动。
司法救助: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情形,通过诉讼无法得到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或其他当事人,采取的以适度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措施的国家救助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内设定条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决定对其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材料予以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的一项司法保护制度。
法律七进:指《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及省委相关会议部署的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寺庙、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虚假诉讼:指当事人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和法律关系,伪造变造关键证据等方式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从而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目的的非法诉讼行为。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原则,组织研发的融办案、管理、监督、统计于一体的保障全国四级检察院资源共享的执法办案信息平台。该平台实现了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
素能标准: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决定研制公诉等十类业务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其中,公诉岗位素能标准研制由北京、辽宁、四川、西藏4个省级检察院承担。我省经研究论证,于2014年底研制出35项公诉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包括通用素能9项、审批管理岗素能8项、案件承办人岗素能11项、书记员内勤岗素能7项,并以合格、良好、优秀三个层级对每项核心素能项进行了定义和典型行为描述。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执行办案规范纪律规定不严格等十个方面突出问题。
网上、网下检务公开大厅:指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12309举报电话等工作整合在网下的检务公开场所及网上的门户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上,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指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四川等七省(市)部署的改革试点工作,四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为试点单位。改革试点主要内容为: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配备其他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或办公室,同时根据检察职能配置,同步优化整合内设机构。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及检委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司法鉴定实验室体系:指省检察院为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确保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标准和我省检察工作实际需求,按照‘兼顾地域、突出重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建设方针,在省检察院建成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在川东、川西、川南、川北、川中五大片区检察机关选择一至两个地区建成立足本地、辐射周边、均衡发展的司法鉴定分中心,进而形成以省检察院为主体、市级检察院为支撑、基层检察院为补充的全省检察机关‘一体五翼’司法鉴定工作格局和运行管理体系。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指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公益诉讼指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20150203lh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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