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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志分卷与部门志编纂异同探析

作者:陶利辉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1-06 10:40: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规范化开展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以来,省(市、区)志分卷编纂中如何消除部门志痕迹一直是地方志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本文以正在编纂的《四川省志(1986—2005)》分卷为例,对省(市、区)志分卷和部门志编纂的差异性和共通性问题作粗浅探析。

省(市、区)志分卷与部门志编纂的差异性

规划差异 省(市、区)志分卷在规划设计卷目方面比部门志更加遵循“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一部完整的省(市、区)志,一般由数十个分卷构成。规划中既要考虑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又要兼顾实用性和科学性,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某个事项的类别相同或相近原则进行适度归类设置分卷,与部门志按部门设置卷目有比较大的差异。例如《四川省志(1986—2005)》将国税、地税内容统一纳入《税务志》,将中共四川省委各部门的工作内容统一纳入《中共志》,将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内容统一纳入《民主党派工商联志》,这应该比较符合省(市、区)志内在要求,那种简单从编纂工作开展便捷与否来规划分卷或随意将规划方案向部门志方向拆分的举措严格来讲都是错误的。目前有些省(市、区)志将公路(含水路)、铁路、民航分别设置《交通志》《铁路志》《民航志》,这种设计可能不如将这三块内容确定为《交通志》上、中、下进行记述更符合省(市、区)志的整体要求。

此外,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省(市、区)志分卷与部门志在名称方面也有区别。例如:“妇女工作”在省(市、区)志中名称为《妇女工作志》;而部门志则表现为《妇联志》。“残疾人工作”在省(市、区)志中名称为《残疾人工作志》;而部门志则表现为《残联志》。“审判工作”在省(市、区)志中名称为《审判志》;而部门志则表现为《法院志》。因此,在审查验收环节提出将本应为省(市、区)志分卷名称改为部门志名称是不合适的。

记述层面差异 省(市、区)志分卷重点反映某个行业、某个方面全省(市、区)工作的整体情况,其材料选用层面要高于部门志材料的取舍。《四川省志(1986-2005)》分卷材料收录中坚持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以省(部)级评选作为标准,领导人名收录坚持省管干部原则(特色志除外),涉及人物大事以省(部)级人物活动大事为主。部门志仅反映某个部门断限期内整体情况,其材料选用层面要低一些,比如:部门志材料收录中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按厅(局)级评选标准收录,领导人名收录坚持厅(局)管干部原则(特色志除外),涉及人物大事以厅(局)级以上人物活动大事为主。

此外,从概述写作层面来看,省(市、区)志分卷要求概述写作站位要高,要立足于全省(市、区)某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层面、立足于省(市、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层面来构思和组合材料,提炼经验教训;而部门志的概述一般仅限于概括部门发展大要,简述发展,记其变化,揭示规律。

记述范围差异 省(市、区)志分卷记述范围比部门志记述范围更宽,既包括省直主管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情况,也包括有关业务部门相应的内容。比如:《四川省志·审计志(1986—2005)》严格来讲应包括省政府审计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包括审计署驻川特派办的工作情况,还应当包含一些社会审计机构的内容。《四川省志·农业志(1986—2005)》既要反映省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还涉及到四川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的内容。而作为部门志的《四川省审计厅志》《四川省农业厅志》只记述本部门的内容。

另外,省(市、区)志分卷一般坚持“内事为小事,外事为大事”的原则,不记或不重点记述内事,不记部门综合文秘、后勤保障方面的内容。“内事为小事,外事为大事”最初只局限于大事记编写,由方志界一些编写大事记的专家提出,后来逐渐延伸到正文内容的篇目结构设计和材料选取中,实践证明,这个原则在省(市、区)志分卷编纂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剔除了一些繁琐而零碎的不应属于省(市、区)志分卷收录的信息,从而使省(市、区)志分卷从部门志中脱颖而出。

在部门志编纂中,内事外事都应该是收录的内容。

结构差异 省(市、区)志采取丛书形式由多卷本组成,每一个分卷要服从整体设计需要,应考虑整体要求与具体分卷的特殊性结合:一是在设置总凡例的原则下,每卷设编辑说明,说明本卷特别需要阐明的事项;二是由于省(市、区)志一般单设有《大事记》《人物》分卷,为突出各分卷主体内容,将各分卷“大事记”和必要记述的“人物”(作人物简介)置于分卷的“附录”中。而作为单行本的部门志,“大事记”与“人物”一般前置于相应位置。

对于省(市、区)志分卷总凡例后附加每卷“编辑说明”问题,各分卷“大事记”和必要记述的“人物”(作人物简介)置于分卷的“附录”中的问题,方志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其一,主张将编辑说明糅合在凡例中;其二,认为“记”“传”体裁置于“录”的体裁下,弱化了“记”“传”的表现形式。实际上,要驾驭一部上千万字的丛书编纂,是在打一场文字的战争。如何让这场战争完美收官,取得最大效果,既要谋划进程,也要考虑结果。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将数十卷的分卷编辑说明与总凡例糅合在一起,印在每个分卷的前面相应位置,且不说查阅不便,单是容量恐怕就承受不了。我们主张各分卷“大事记”和必要记述的“人物”(作人物简介)置于分卷的“附录”中,是由于省(市、区)志一般已经单设有《大事记》《人物》分卷,各分卷“大事记”和必要记述的“人物”(作人物简介)只是一种补充。将相关内容置于“附录”中,目的就是要弱化它在分卷中的份量但又要留存某些不可或缺的信息。至于各种体裁是否可以混用,我们认为,随着地方志编纂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随篇附、随章附的出现,一些问题应该在地方志的编纂创新中迎刃而解。

审查验收程序差异 省(市、区)志由省(市、区)人民政府主修,其责任主体为省(市、区)政府,省(市、区)党委、政府联合行文部署相关部门承编,所以省(市、区)志分卷在审查验收环节坚持政府修志、政府审志原则。《四川省志(1986-2005)》坚持政府主持的“三审制”,即初审由牵头承编单位组织实施,复审由省地方志办组织实施,终审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这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强化了政府行为;二是体现了工作和成果的严肃性;三是政府终审,督促各部门认真抓好修改完善,对志书质量是很大的促进。而部门志在审查验收程序中一般推行二审制,即编纂部门组织实施初审,省(市、区)地方志办开展终审。

成果出版差异 由于省(市、区)志采取丛书形式由多卷本组成,客观上要求各分卷在版式设计、材料选用、装帧格调方面达到高度统一,体现丛书形式上的一致性。因此,省(市、区)志分卷在终审后的修改完善和出版印刷过程中要求承编部门、地方志管理部门、出版管理部门、排版设计部门、印刷装订部门都要密切协作,才能实现分卷志稿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而作为单行本的部门志,出版相对单一,除设计方面体现内容严肃性要求外,不与其他志书作必要的呼应。

省(市、区)志分卷与部门志编纂的共通性

指导思想一致 指导思想是志书的灵魂,关系到志书的编纂原则和整体质量。自20世纪80年代全国首轮修志启动以来,广大修志工作者继承和发展修志指导思想,并且在修志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从修志工作全局来看,志书的指导思想与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直接相关,可以说社会发展与建设的基本理论就是志书的灵魂,也是志书编纂的指导思想。

无论是省(市、区)志分卷还是部门志,都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资料取舍和内容组合,客观记述断限期内某个部门(行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体裁体例要求一致 都要求篇目设计遵循“五要九不能”的原则;材料组合横排竖写,述而不论;合理选择“述、志、记、传、图、表、录”的体裁表现形式。

收录内容都有真实性、系统性、严肃性要求 无论是省(市、区)志分卷还是部门志,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志书均要求体现国家记忆。而体现国家记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辑载的信息具有真实性、系统性、准确性、严肃性的特点。

都有明确断限要求 无论是省(市、区)志分卷还是部门志,都要遵循地方志一定时限要求。

都有审查验收要求 审查评议制度是社会主义新方志有别于旧方志的一大特征,也是确保志书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无论是省(市、区)志分卷还是部门志,都有审查验收的明确要求,在国务院和各省(市、区)地方志工作条例中都有明文规定。

综而言之,省(市、区)志分卷与部门志既有差异性又有志书编纂的共性要求,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理论上强化研判,地方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才能达到一个新高度。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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