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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文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作者:丁怡婷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1年04月28日 第 13 版) 发布时间:2021-04-28 09:2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民日报 》( 2021年04月28日   第 13 版)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丁怡婷)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长收短付”的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意见》,就是要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除了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之外,《意见》还明确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与此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意见》还提出,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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