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责、立规明矩的必要之举
人民日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 2020年11月12日 第 04 版)
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又一重要立法,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的高度负责和对香港市民切身利益的最大关爱。这一重要决定,对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中从政者履行对国家和特别行政区效忠的宪制责任,在制度上划定了底线、立下了规矩,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利于香港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有利于香港治理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有利于香港社会凝聚正能量、齐心协力提振经济、保障民生,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决定,是依法履责、立规明矩的必要之举。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香港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延任资格问题涉及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其解释和香港国安法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的理解和落实,必须从宪制层面加以解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真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这一决定与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一脉相承,并对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为今后处理同类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规则,同时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本地立法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撑。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决定,是着眼长远、顺应民意的及时之举。一段时间以来,香港市民饱受黑暴肆虐之苦。经过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香港社会秩序逐渐恢复,法治和营商环境得以改善,市民安全感大幅提升。稳控疫情、提振经济、改善民生是香港社会的当务之急,是香港市民最迫切的要求。“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都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宪制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爱国爱港是每一名特区从政者必须坚守的政治伦理,也是宪法和基本法的根本要求。某些反对派议员的言行严重违反了就任时自己的誓言,违反了必须遵循的宪制秩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规范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在践行“一国两制”的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决定,推进特别行政区本地立法,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香港公职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香港社会各界应当在爱国爱港的旗帜下团结起来,和衷共济再出发,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全力防控疫情,聚焦经济民生,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让“东方之珠”重现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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