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香港实践的重要里程碑
作者:李晓兵《光明日报》( 2020年07月04日 03版)
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随即公布实施。该法律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香港特区宪制秩序重塑的重要举措
6月30日,在香港回归祖国纪念日的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和实施香港国安法,可谓是意义重大、意味深长,这是“一国两制”香港实践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重塑的重要举措。
2020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3周年。在过去23年的时间里,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未能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正是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这给外部政治势力深度介入香港特区内部事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也让香港内部激进政治力量毫无顾忌地与外部政治势力深度勾连互动,甚至引狼入室闹港、乱港、废港。在去年香港特区的“修例风波”持续蔓延发酵过程中,香港街头的暴力活动持续升级,激进政治力量与外部政治势力还联手频频制造出香港特区各种管治危机和宪制危机,让香港特区面临着国家安全风险异常严峻的局面,严重影响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和历史转型的进程。
因此,此次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从国家层面推动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通过“两步走”的程序进行推进:第一步,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结合香港特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并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香港不再是一座不设防的城市
特殊时刻,特别之举;特别之事,特别之策。从2020年5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国内外公开发布会议的重要议程,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立刻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这也意味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国家立法的快车道。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并公布施行。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国安法之后,并通过决定将香港国安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从国家层面推动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体系,让香港不再是一座不设防的城市。这既是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与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创造性实践
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香港国安法既是一部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实体法,又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重要法治原则和基本法律程序作出规范的程序性法律,同时也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两个重要机构及其组成、职权基本法律依据的组织法。
从这个意义上,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确保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走向更大成功的创造性实践。
(作者:李晓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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