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国两制”筑牢安全堤坝
本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 》( 2020年05月29日 04 版)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堵塞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必要之举,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充分体现了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关乎国家核心利益。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同时,“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当前,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特别是去年6月“修例风波”以来,“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日益猖獗,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外部势力深度干预香港事务,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
“法者,治之端也。”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和执行机制缺失,香港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迟迟没有完成,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致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世所罕见的“不设防”状态。当“黑暴”“揽炒”等激进暴力犯罪行为肆无忌惮,当内外部势力各种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明火执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再不制止,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再不完善,绝大多数香港市民的利益和福祉就会被绑架,香港和“一国两制”的前途就可能被葬送。
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的责任。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7类行为,是“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安排,不影响中央继续构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有关立法和执法体系。在香港国家安全受到现实威胁和严重损害、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自行完成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作出有关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进行立法,天经地义,势在必行。
“没有和谐稳定的环境,怎会有安居乐业的家园!”全国人大的《决定》,针对的是极少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不仅不会影响到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包括游行集会的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而且会使香港广大居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安全环境下得到更好保障。事实表明,香港国家安全漏洞大开,全社会都会付出惨痛代价。只有国家安全根基牢固,社会大局稳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解决经济民生等深层次矛盾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为香港赢得更大发展空间。
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一国”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仍然负有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法律义务,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任务。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都不得同全国人大的《决定》相抵触。
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维护国家安全有着最深厚、最广泛的民意基础。一个繁荣稳定的香港符合各方的期待。我们相信,在国家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香港必将发展得越来越好,不断谱写出经济繁荣发展、市民幸福生活的新篇章,继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独特而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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