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国家根本法的权威 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新知新觉)
涂云新《 人民日报 》( 2019年12月30日 09 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并对全面加强宪法实施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对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把全面实施宪法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
法治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意味着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且要求一切法律规则符合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巩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重大制度成果。“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才能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坚强保障。
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全面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为宪法全面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同时党也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我们党对全面实施宪法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以积极回应涉及宪法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使宪法规范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实际,实现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政策,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实施、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所有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这些制度确保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精神在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得到贯彻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得到准确理解和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而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效实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应有权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只有切实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宪法才能更加深入人心。我们要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宪法中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使所有公民都能够依法得到平等对待,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这就要求我们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有效激发人民群众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积极性,推动宪法实施进入新境界、宪法权威达到新高度。
(作者为上海学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