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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实践彰显“一国两制”生命力和优越性

作者:莫纪宏 来源:《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27日 06版) 发布时间:2019-12-27 15:06:37 浏览次数: 【字体:

作者:莫纪宏《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27日 06版)

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二十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习近平主席强调:“澳门回归祖国20年来,以宪法和澳门基本法为基础的宪制秩序牢固确立,治理体系日益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坚决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正确行使高度自治权。顺利完成基本法第23条和国歌法等本地立法,成立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有效落实。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处理相互关系,自觉维护行政长官权威,确保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顺畅运行。特别行政区民主政制有序发展,澳门居民依法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可见,澳门回归祖国20年来,在尊重、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捍卫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这是20年来澳门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居民安居乐业,并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发挥独特作用的重要基础,也是澳门未来发展必须坚持的重要经验。

1、把握“一国两制”正确方向,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着眼实现国家完全统一,以超凡的智慧和胆略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并首先成功地运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问题。“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是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它创造性地设计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并存于一个单一制国家内的国家治理模式:一是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二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基于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其主权和治权都在中央,其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依法授予的。在“一国两制”下,“一国”是前提,具有原则性和根本性,宪法和基本法是制度保障;“两制”是治理方式,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两者之间是从属关系,而不是平行关系。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通过行使高度自治权来运行资本主义制度,但不得妨碍、干扰宪法和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所拥有的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

“一国两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得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的衷心拥护,获得了最广泛的民意和社会基础,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成为特别行政区普遍认可的宪制性法律,成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对此,习近平主席在讲话中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坚决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正确行使高度自治权。广大澳门同胞深刻认同“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旗帜鲜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正确处理涉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有关问题。

2、依据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建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通过,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澳门基本法序言非常清晰地表述了宪法与基本法、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关系。序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由此可见,宪法和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合法性来源,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

为了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充分有效地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权,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澳门回归20年来,为了更好地在特别行政区贯彻落实宪法和基本法所规定的“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步伐,建立了比较完善地实施宪法和基本法各项规定的法律制度体系,推动了依宪治澳、依法治澳,维护了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共审议通过289项法律,其中新增法律190项,修改法律99项,逐步形成了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身治理特点的法律制度体系,有效推动了依法治澳工作的开展。

3、将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落实到具体法律行动上

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上述条款赋予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立法权,这既是一种职权,又是一种职责。作为职权,依据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应当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自行制定,这是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具有高度自治内容的立法权;另一方面,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权是基于授权获得的,如果长期不进行立法必然会违背授权的宗旨,所以,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既是一种立法职权,又是一项立法职责。作为立法职责,其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是否尊重和维护基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权威。

实践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认真履行基本法所赋予的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职权和职责,2009年即出台《维护国家安全法》,积极回应了基本法的立法期待,主动履行了基本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职责。此外,为了响应2015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提出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要求,2018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还积极主动颁布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依法依规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上述立法措施充分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过去20年里,尊重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不仅仅停留在思想认识上,更重要的是及时落实到法律行动上。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的: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坚持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坚守“一国”原则底线,自觉维护中央权力和基本法权威。

总之,20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成就来之不易,有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也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的齐心努力,更有宪法和基本法所提供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以及特别行政区对尊重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所做的大量的、具体的、富有实效的工作。澳门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当家作主的澳门同胞完全能够担负起时代重任,把宪法和基本法所确认的“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把特别行政区管理好、建设好、发展好。

(作者:莫纪宏,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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