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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推进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

作者:方茜 来源:20191205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9-12-05 15:5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方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国家治理的任务、路径和举措,是我们党系统推进“中国之治”的重要体现。

整体推进“中国之治”,《决定》对“中国之治”整体结构的认识抓住3个重点。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中国之治”的重要构成。其次,“中国之治”涵盖了所有领域。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说明时强调,之所以决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这个问题,不是推进一个或几个领域改革,而是推进所有领域改革,就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总体角度考虑的。第三,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复杂巨系统。比如组织领导体系,就包括党的领导体系、政权结构体系、国家法治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等。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针对“中国之治”这一全领域巨系统采取的治理之道,发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制度优势。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旨在增进凝聚力、提高管理效能,彰显了我们党的政治智慧。

协同推进“中国之治”,《决定》对“中国之治”各部分关系的认识抓住了3个方面:首先,国家制度是治理的根本依据,起到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其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制度落实到国家治理中的具体化、实体化,包括国家治理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力量构成体系、资源构成体系等。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不等于国家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有紧密联系,但又有所不同。两者联系表现在,好的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治理能力才能更好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两者不同表现在,各国有其治理体系,但是否体现为一定治理能力,还取决于客观情况和主观努力。进一步地说,好的治理体系是好的治理能力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中国之治”的良性运行既要求各领域更好发挥作用,又要求多领域充分协作。《决定》体现了协同推进的系统特征。首先,区分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通过厘清制度的逻辑关系,促进制度协同发展。其次,形成了体现扛大旗、夯基础、保公平、办大事为特征的四大体系(党的领导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政府治理体系)的协同发展之势。第三,形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大体系的协同发展之势。第四,形成了内部强调和平统一、外部强调独立自主的协同发展之势。

有序推进“中国之治”,《决定》凸显了“中国之治”的时间表,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明确了分步走的总体目标。从制度来看,2021年是更加成熟定型,2035年是更加完善,2049年是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体现。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看,2035年是“基本实现”,2049年是“全面实现”。其次,更好地对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决定》强调,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既能持续推动中国进步和发展,也能确保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第三,更好地对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本色,坚定党的初心和使命。只有坚持初心和使命,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拥有未来。

实现中国良治和善治,要立足发展实际,强化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制度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入,从早期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建设到经济体制改革,从政治、经济领域向社会、文化和生态领域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是把制度建设放到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发展,体现了“中国之治”坚持与完善的过程,确保了守正和创新的辩证统一。

常制不可以待变化,一途不可以应万方。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客体的公共性、治理介体的综合性,增加了“中国之治”的难度。不断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需要我们从整体定位去把握局部,从局部改善去服务大局,发挥各个领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系统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

(作者系省社科院政治学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 20191205四川日报
终审:徐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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