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深入学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川志函〔2022〕112号
各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30日正式修订出台,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推动地方志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现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指办字〔2022〕10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地方志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推进地方志工作与《条例》有机衔接
各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精神实质、条文内涵和实践要求,规范地名内容记载,提升志鉴编修质量;要加强与本级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健全完善本地区地方志工作法规和制度规范,推动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要充分利用地方志“地方百科全书”平台作用,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保护、传承工作,挖掘留存地名承载的历史记忆、地方文脉和民俗风情,大力弘扬四川悠久、优秀的地名文化。
二、统计报送本地区地名志成果
各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统计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地名志编纂出版情况,并于2022年12月16日前将《地名志成果统计表》(附件2)报送省地方志办市县志工作处。
联系人:杨帆,联系电话:19828968990,邮箱:scsdfz@qq.com。
附件:1.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指办字〔2022〕105号)
2. 地名志成果统计表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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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深入学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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