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川志发〔2018〕36号
机关各处、四川年鉴社: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机关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已经2018年8月23日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8月23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年休假时间
第二条 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又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可同探亲假合并使用。同时,酌情给予往返路途时间。
第三章 年休假管理
第四条 制定年度休假计划。每年初,各处根据工作情况,结合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制定本处《干部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见附件1),并复印抄送综合处备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五条 建立年度休假台账。各处年休假工作实行处长负责制,切实加强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如实记载干部职工休假情况。厅级干部年休假情况统计,由综合处负责汇总。
第六条 严格审批程序。干部职工年休假,按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厅级干部,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处负责人。本人填写《干部职工年休假申请表》(见附件2,下同),经分管办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
其他干部职工。本人填写《干部职工年休假申请表》,休年休假1天的,报所在处处长审批;1天以上的,经所在处处长同意,报分管办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严格审核应休未休年休假。次年第一季度,对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本人提出休假因工作未同意)未休完年休假的,由所在处统一填写《干部职工年休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经处长签字,报分管办领导审签同意后送综合处。综合处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呈主任办公会审定,对符合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的,需公示5个工作日;对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未休完的,不予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
第八条 领导带头休假。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带头按规定休年休假。统筹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做到应休尽休。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当年退休的干部职工,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
第十条 当年调入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按进入单位时间以12个月为基数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调出的干部职工和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纳入未休年休假统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干部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
2.干部职工年休假申请表
3.干部职工年休假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干部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
( 年度)
处: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职 务 | 参加工作 时间 | 应享受年休假 天数 | 计划年休假时间及天数 | 备 注 | |
第1次 | 第2次 | |||||
处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干部职工年休假申请表
处: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职 务 | ||
参加 工作时间 | 应休天数 | ||
休假天数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处负责人意见 |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附件3
干部职工年休假情况统计表
( 年度)
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职 务 | 参加工作时间 | 应享受 年休假天数 | 已休年休假 天数 | 未休年休假天数 | 备注 | |
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 | 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 | ||||||
处负责人(签字): 分管办领导(签字):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机关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2018年8月23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人、财、物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办公秩序,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根据安全工作纪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强化安全意识,共同努力,创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机关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负责人为成员。综合处为机关安全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以便落实上级精神,开展工作,并和各处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四条 各处负责人对本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方志馆、书库安全工作由省情信息工作处负责。机关贵重设备、重要部位、机密资料所在房屋安装防盗设备,保证国家财产和机密的安全,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
第二章 用电安全
第五条 办公区域内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装、改装统一由综合处负责组织施工,其他处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改装。各处如因工作需要须改变用电线路或安装用电设备,须提前告知综合处。
第六条 工作人员每日下班时要关掉工作场所的照明、空调、计算机、电热水壶、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电源。各处就近关闭公共办公区域内的照明电源。
第七条 各处使用会议室后,要负责关掉室内照明、LED显示屏、空调等电器电源,收拾好会议室卫生。
第八条 禁止私自使用热得快、大功率电暖气等用电设备。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办公区域。
第九条 各处规范使用各种用电设备,并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综合处。
第三章 防盗安全
第十条 工作人员每日下班前和工作日、值班期间有急事暂离办公场所,要关好锁闭办公室门窗。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锁闭会议室门窗。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安全存放、使用现金、票证等,定期检查账目,确保资金、票证安全;印章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存放印章,使用印章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各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定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专柜保管。
第十三条 禁止无关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域,防止发生失窃及其他意外事件。
第四章 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办机关各类会议研究事项,在未正式公开、公布前,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参会人员做好会议材料保管工作,不得向未参会人员泄露。
第十五条 重要文件材料专柜存放,不得明放于办公场所。密级文件由综合处专柜保管,不得私自留存,销毁要现场监销。借阅密级文件须履行借阅手续,当天退回。
第十六条 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不得擅自由外单位及其他闲杂人员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由他人使用的,需要在本处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严禁非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遵守信息保密审查规定,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五章 其他方面
第十九条 按上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机关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发生紧急、突发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夜间和节假日来机关,要向门卫人员说明,尽量不带外人到机关逗留。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因责任心不强,管理、操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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