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议事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四川年鉴社: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议事规则》《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制度》《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7月30日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
2018年8月23日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议事规则
(2018年7月30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全省地方志系统的贯彻实施,推进办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对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组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根据全省地方志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全省地方志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三)研究提出办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五)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免、奖惩、调动、培训、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项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大项社会服务项目采购等重要事项。
(七)审议以党组名义上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八)研究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提请党组审议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其他需提交党组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不是党组成员的厅级干部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综合处处长、机关纪委书记按要求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违纪案件立案与处理等事项,报请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派员参加。
第九条 会议时间、地点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后,由综合处提前通知相应人员参会、列席。
第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前准备。
(一)党组会议实行议题呈报制度。机关各处、直属单位需上会研究审议的重要事项,由综合处收集并送分管领导审核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二)应提请审议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征求意见。需协商的议题,相关处(直属单位)要在会前基本形成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要将不同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类,提出比较成熟的倾向性意见,向办主要领导报告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议题呈报处(直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出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根据议题讨论和表决情况,会议主持人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审议、暂缓审议的决定。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将党组的决议向其通报。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制发纪要。党组会由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草拟纪要,按规定将会议材料归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决策落实。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组织、监督有关处(直属单位)及时办理或落实,相关处(直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办领导。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提请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要求督办的,综合处要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会议作出的决策结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凡法律和省委、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要干部职工知晓的事项,均应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组工作规则予以废止。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制度
(2018年7月30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是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办党组对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中心组学习列入党组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厅级干部参加。
第六条 中心组学习扩大会由党组成员、厅级干部、处(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组成,机关工会主席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全体处级干部参加。
第七条 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中心组学习、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中学习研讨。
第八条 机关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负责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党组其他成员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条 机关党委负责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制定阶段性学习安排,负责学习资料准备、学习记录、学习档案管理、学习考勤登记、宣传报道等工作,并指定专人为学习秘书。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章党规党纪。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安排的学习内容。
(五)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方面的内容。
(六)地方志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行政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文化、历史、社会、科技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十二条 集中学习研讨。中心组学习以集中学习为主,综合运用主题发言、交流研讨、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形式。 定期集中交流,根据学习计划专题确定专人重点发言,其他成员作讨论交流。
第十三条 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结合工作需要,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研读必要书目,并积极参加学习讲坛、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
第十四条 专题调研。中心组围绕中心工作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调研课题,按照中心组成员的工作分工,下达调研题目。通过深入基层、学习考察等途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五章 学习要求
第十五条 中心组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天,全年不少于12天。集中学习时要认真做好笔记,中心组成员1年中心发言1次以上。中心组(扩大)学习成员每人每年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1篇以上。
第十六条 中心组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一次学习,一次签到。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向组长请假,并自觉补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中心组学习制度予以废止。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2018年7月30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高效、精简、务实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重大决定以及办党组的重要决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全省地方志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
(三)审议政策性、法规性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审议规章制度。
(五)审议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有关文稿和办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等。
(六)研究审议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以办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
(八)研究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
(九)研究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领导、厅级干部、处(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参加。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第七条 会议时间、地点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后,由综合处提前通知相应人员参会、列席。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议题提出。机关各处、直属单位请求研究审议的事项,由分管办领导审核提出建议,报主任决定是否上会。
第九条 议题确定及会务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安排,综合处收集整理上会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负责会议通知、材料准备等会务工作。
第十条 议定事项确定。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的总结发言为准。
第十一条 会议记录。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会前学法。会前学法内容由有关责任处按年初计划准备,经分管办领导审核并报主任审定后上会。
第五章 会议要求
第十三条 意见征集。需协商的议题,承办处(直属单位)要充分征求相关处(直属单位)意见,基本形成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要将不同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类,提出比较成熟的倾向性意见,向办主要领导报告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决策落实。会议作出的决策,办领导应按照分工,组织并监督有关处(直属单位)及时办理或落实。相关处(直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办领导。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提请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督办。会议决策事项要求督办的,综合处要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按有关要求需公开的,要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请假纪律。参加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指派合适人员代会。
第十八条 会议保密。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行政会议制度予以废止。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2018年7月30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长,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省直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川组通〔2016〕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办党组领导下,按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工作需要,对办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有计划地轮岗交流任职。轮岗交流应充分考虑干部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岗位实际,注重培养选拔和锻炼干部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挂职干部锻炼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涉及工作岗位调整的,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轮岗交流对象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办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
(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四)经历单一或需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能力的;
(五)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六)按规定需回避的;
(七)其他原因需轮岗交流的。
第五条 机关处长、副处长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
第六条 在机关处(直属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轮岗交流。
第七条 在机关从事人、财、物、审批等重要岗位工作满5年的处长,应当轮岗交流;工作满5年的副处长,应当轮岗交流或调整分工。
第八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轮岗交流,或在本单位内部调整分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进行轮岗交流:
(一)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属于应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或涉及工作秘密、工作延续性等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干部轮岗交流可在各处间进行,也可在机关与直属单位之间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轮岗交流规定和工作需要,结合干部德才表现,认真研判,综合处拟订干部轮岗交流初步方案,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办党组会研究决定。综合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轮岗交流,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确保有序进行。同一处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跨部门交流的一般应进出总体平衡,注重通过交流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做到知识能力相匹配、经历经验相互补、性格气质相符合。
第四章 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轮岗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服从轮岗交流决定,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岗位履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干部调离岗位,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随带公共物品,不得干预原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 不得借干部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或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干部轮岗交流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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