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上报2012年度报表及工作总结的通知
川志发〔2012〕21号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上报2012年度报表及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
现将2012年度报表及工作总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须对所属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以市(州)为单位填写上报。统计报表沿用去年表格,也可在省志编委党政网和互联网站(www.scdfz.org.cn)下载。
二、报表内容时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相互矛盾。
三、统计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标注要求填写,无内容项目处填“无”。由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四、请各市(州)于12月20日前将纸质(2份)及电子文档年度统计表、年度总结报省志编委市县志工作处。省志编委将对年报情况向全省通报。
联系人:张华;电话:028-86522550;邮箱:SXZGZC123456@163.com。
2012年11月22日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处 2012年11月22 日 印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