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直驻桂单位和各市、县、城区修志工作。
(三)负责审查验收三级地方志书和有关部门志、专业志;承担出版《广西通志》专志和其他地情书。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旧志及其他古籍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五)负责收集、藏存和整理、利用旧志及其他重要地情资料,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提供地情资料服务。
(六)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区地方志系统干部培训。
(八)收集、总结、宣传地方志为广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做法和经验。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职能处和机关党委的职责:
(一)秘书处:综合协调本办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本办公室室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公文处理、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机要、档案、保密、文印、公文收发、信访、接待、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户籍、医保、房改及其他行政后勤事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通志指导处:负责提出《广西通志》的具体编纂方案和实施意见;负责组织、指导《广西通志》专志编纂工作;负责《广西通志》专志编辑加工和审查验收工作;负责部分《广西通志》专志、有关地情资料书的组织编写、编辑工作。
(三)市县志指导处:负责提出市、县、城区志的具体编纂方案和实施意见;负责组织、指导市、县、城区志编纂工作;负责市、县、城区志编辑加工和审查验收工作;负责有关地情资料书的组织编写、编辑工作。
(四)古籍整理处:负责提出抢救和整理古籍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利用古籍;承担编写、编辑有关重要地情资料书。
(五)地情信息处(对外称广西地情信息中心):负责收集、保藏和利用全国三级地方志书、广西各种志稿、古旧志书及其他重要地情资料、工具书;负责本办收藏的旧志及其他重要古籍的抢救工作;负责订阅、整理、装订、保藏重要的报刊;负责组织全区地方志理论研究、方志刊物出版和全区地方志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与各省、市、自治区修志机构开展地情信息交流活动;负责广西地情网站、数据库的管理以及网上发布地情信息,为党委、政府和社会提供地情资料服务。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与秘书处合署办公):负责本办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办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干部培训、老干部、年度考核、职称、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日常具体工作;领导本办工、青、妇工作。
2006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列为广西第一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007年1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将广西年鉴社成建制从广西社会科学院划归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人员、编制随同机构一并划转,为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二层机构,仍为正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009年8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增设年鉴处(挂广西年鉴社牌子),原二层机构广西年鉴社成建制纳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内设机构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09年12月,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内设机构7个(职能处6个和机关党委):秘书处、通志指导处、市县志指导处、年鉴处(挂广西年鉴社牌子)、古籍整理处、地情信息处(对外称广西地情信息中心)和机关党委。干部职工51人(其中工勤人员8人),离退休人员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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