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8-31 08:28:20 浏览次数: 【字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

  我省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的历史遗迹、遗物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破坏,一些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资源和民族、区域文化特色濒临消失或失传,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有效抢救和保护我省的文化遗产是当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我省的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我省的文化遗产,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有利于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统一思想,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机构,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调查。已被确认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对被忽视或未被认知的文物资源要尽快调查,摸清家底。当前要特别做好民族文物、红色文物、工业遗产等的调查和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公布工作。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文物保护规划并付诸实施。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和馆藏文物鉴定、登记、建档工作,加快博物馆信息化建设步伐。开展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和文物中心库房建设,加强藏品的保护技术研究,提高对其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现对全省文物的网络化管理。

  (二)着力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和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安排专项资金督促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集中资金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实施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抢救。在实施文物保护工程中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严禁借保护文物之名行人造景点之实,对文物“复建”要依法严格限制;加强工程管理和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从事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专业资质等级认定。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必须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三星堆、金沙等大型古文化遗址充分展示了我省灿烂悠久的古代文明,为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大遗址的保护工作,把大遗址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执法力度,切实做好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保护项目的实施工作。做到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保护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制订并严格执行。所有古街区、古村落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相应的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推进博物馆建设和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三贴近”的原则稳步推进博物馆建设。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资源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鼓励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博物馆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博物馆管理办法》,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加强馆藏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切实提高陈列展示和社会服务水平;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参观减免票规定,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继续开展四川省重点博物馆的创建工作。

  (六)继续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流通市场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不得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不得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管理体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准入条件。认真做好销售、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取缔非法文物交易;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流通有序发展。加强“国家文物出入境鉴定四川站”的建设,严格出境文物的审核监管,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七)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预案,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安全技术防范水平,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推进文物风险等级达标。

  不具备相关安全条件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各地要按照市(州)、县(市、区)、乡(镇)分级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形成有四川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护和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抢救和保护。继续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研究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且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

  五、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四川省文化遗产保护协调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全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地要定期检查、通报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经常听取专家意见,加强公众和社会舆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

  (二)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五纳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领导责任制。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要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切实保护文化遗产。

  (三)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依法建立健全当地的文物执法队伍,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被损毁、盗窃或流失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重视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切实开展好“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增强全民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推进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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