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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唐宪宗时期监察御史元稹‖邓高

作者:邓 高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6 13:20:56 浏览次数: 【字体:

唐宪宗时期监察御史元稹

邓 高

唐宪宗元和四年(公元808),元稹“丁母忧”三年期满后,被唐宪宗李纯再次委以重任,出任中央御史台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是个什么官?根据《大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记载:“唐朝御史台的基本构成是: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虽然元稹这个正八品上的监察御史还不如一个七品芝麻官的县令职务高,但这是一个“含金量”非常高的职务,具有弹劾文武百官的权利。

达州凤凰山上的元稹塑像(图源:官察室)

一、为什么说监察御史元稹是唐宪宗朝廷的“杀毒软件”?

自秦汉以来,在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中就出现了职掌纠弹非法违制行为的监察官,中央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御史的监察权限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州府郡县,内外百官均在其弹劾范围内,对整个官僚群体的言行具有极大的约束力与震慑力。唐朝的弹劾制度,在支持行政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特别是在“净化”官僚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据《新唐书》卷四八《百官三·御史台》载:监察御史的职责是“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分察尚书省六司,由下一人为始,出使亦然。兴元元年(公元784),以第一人察吏部、礼部,兼监祭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第三人察户部、刑部。岁终议殿最。元和中,以新人不出使无以观能否,乃命颛察尚书省,号曰六察官”。上述历史记载,我们可以解读出两条非常重要的信息:

唐宪宗李纯是唐朝继唐太宗李世民、唐玄宗李隆基后,最有作为的皇帝。他在公元805年(元和元年)即位后,面对大唐盛世不在的困难局面,大显身手,积极亮剑,尤其是在官员的选用和培训上,进行了改革。

元稹在朝廷中央御史台担任的是最初级官员——监察御史,在十位监察御史中,排位第二,即分工“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所以他一上任就给工部尚书柳晟来了一个“下马威”,好在皇帝深明“大行不拘小节”的道理,“法外开恩”,柳晟才安然无恙。

达州元稹纪念馆(邓高 摄)

二、为什么说监察御史元稹是唐宪宗朝廷最牛的“杀毒软件”?

据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胡宝华所著《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第1版)一书的研究成果,笔者终于领教了监察御史元稹的风采。

元稹“横空出世”,一上任就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大显身手,大有把“丁母忧”三年而脱离朝廷的时间夺回来的意思。元稹的政治手腕又狠又准,首先就拿朝廷的重臣——工部尚书柳晟来开刀祭旗,上奏说他“违反朝廷的规定,向皇帝进奉超规格的贡品”,这不仅让柳晟难堪,而且也扫了皇帝的面子,唐宪宗只能说:“柳晟是按朕的诏令办理的”而不了了之。

根据胡宝华先生的统计,唐朝有效记载的弹劾事件共153件,其中唐太宗在位时期24件,唐玄宗在位时期30件,唐宪宗在位时期21件。唐宪宗在位15年时间,元稹一人在中央御史台和东台(驻地洛阳)工作时间不到两年,弹劾的事件共17件。由此可见元稹的办事效率之高,不仅是唐宪宗时期之最,而且是整个唐朝之最,更是整个中国监察制度上之最。

元稹弹劾东川节度使严砺等11人事件,是继唐德宗(唐宪宗的爷爷)时期御史中丞王颜弹劾吏部、兵部、礼部的12名侍郎长期不入朝事件后的唐朝第二件著名弹劾事件。

达州元稹纪念馆内元稹塑像(邓高 摄)

三、元稹弹劾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等事件的重要历史文献

(一)剑南东川道概况

公元766年,唐代宗(唐宪宗的高祖)分剑南道为剑南东川道(首府梓州,即今天绵阳市三台县城)和剑南西川道(首府成都),连同山南西道(首府兴元,即今天陕西省汉中市),合称“剑南三川”。达州的前身唐朝时期的“通州”隶属于山南西道。

元稹与通州(邓高 摄于达州元稹纪念馆)

(二)元稹的弹劾文书节选

唐宪宗元和四年(809),元稹在奉命前往剑南东川道核实泸州判官任敬仲坐赃一案过程中,发现已故节度使严砺在任期间与管内刺史等人犯有擅自没收所管辖内庄宅、奴婢以及于两税外加征钱、米、草等严重渎职行为。元稹在这份弹劾状中列举的主要事实有:“严砺擅收涂山甫等庄二十九所,宅四十一所,奴九人,婢一十七人。加征钱三千贯文,米二千石,草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束。遂州刺史柳蒙擅收没李简等庄八所,宅四所,奴一人。加征钱四千贯文,米三千石,草四万九千五百三十五束。绵州刺史陶镍擅收没文怀进等庄二十所,宅十三所。加征草八万六百八十八束。剑州刺史崔实擅收没邓琮等庄六所,加征草二万一千八百七十七束……”

元稹在弹劾状中指出:“严砺本是梓州百姓,素无才行可称,久在兵间,过蒙奖拔……而乃横征暴敛,不奉典常,擅破人家,自丰私室。”根据元稹的弹劾状可知,已故东川节度使严砺在任仅3年时间,即与僚佐总共擅自没收庄宅122所等,导致当地百姓“控告无路,渐至流亡”。

唐宪宗对此弹劾案诏令如下:“所没庄宅奴婢,一物以上,并委观察使据没数,一一分付本主。纵有已货卖破除者,亦收赎却还。”

《元稹与通州》(邓高 摄于达州元稹纪念馆)

四、结语

元稹不仅是唐宪宗时期最牛的“杀毒软件”,而且是整个唐朝监察御史中的“状元”。尤其是元稹制作的“法律文书”中,非常注重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数据准确,体现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爱岗敬业精神,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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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文/图:邓 高(达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科科长,四川省地方志学会理事,四川省方志文化宣讲队成员)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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