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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18:53:14

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地方志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10 15:5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州)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四川省市(州)地方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2018年9月4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推进地方志工作的全面发展。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四川省市(州)地方志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地方志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基础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市(州)地方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更好发挥地方志在传承中华文明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地方志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事业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四川省市(州)地方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州)地方志工作部门。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范围,涵盖地方志工作涉及的行政和业务工作。

第三条  考核方式

(一)分值比例。行政工作占35%,业务工作占65%。

(二)自评与他评结合。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地方志工作部门按考核内容,每项以“优(按该项分值总分85%—100%计分)、良(按该项分值总分70%—84%计分)、中(按该项分值总分60%—69%计分)、差(按该项分值总分59%及以下计分)”四个等次,自评测算汇总并报省地方志办;省地方志办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年终总结和日常检查督导情况,综合考评计分。

第四条  行政工作考核

(一)政治意识强,贯彻中央国务院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州)委市(州)政府决策部署行动自觉,执行力强(10分)。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好,“头雁”效应明显(6分)。

(三)“一岗双责”落实到位(6分)。

(四)行政管理、党建工作思路清晰,制度完善(6分)。

(五)积极推进依法治志并展现年度特点和区域特色(7分)。

第五条  业务工作考核

(一)及时推进省委、省政府地方志编修规划所涉本地区地方志编纂任务落实(8分)。

(二)积极推进本地区综合年鉴规范编纂,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7分)。

(三)及时开展同级和下级志书审验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本级和下级业务指导(5分)。

(四)有序推进方志馆建设。馆藏资料收集、保存、利用规范化、制度化,软硬件设施完备(7分)。

(五)规范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工作。积极开展志鉴成果数字化;规范建设地方志(或地情)网站、数据库(或数字方志馆)、微信平台等并运行良好(7分)。

(六)积极开展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党政决策提供资政服务,为群众提供地情文化需求服务(7分)。

(七)宣传工作展现年度特色、区域特色。积极利用地方媒体宣传地方志工作和地情文化;《巴蜀史志》期刊投稿采用率、“四川地方志工作简报”“四川地方志网站”“方志四川微信”选编采用率提高;自办期刊年度质量提升(7分)。

(八)地方志成果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科学、有序,地方志学会工作运行规范(5分)。

(九)积极开展志鉴编纂业务研究和地方史研究,成果突出(4分)。

(十)有序推进地方史编修工作(3分)。

(十一)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业务事项(5分)。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到位,年度出现违规违纪情况,一票否决,该年度考核等次为“差”,不参与年度考评。

第七条  奖励加分

年度工作获中指组及其办公室批示表扬,每次加3分;获省地方志办和市(州)委、市(州)人大、市(州)政府、市(州)政协领导批示表扬,每次加2分。

志书、地方文献或论文、调研报告获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中国地方志学会评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提名奖,分别加4分、 3分、2分、1分、0.6分;获省社会科学评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 3分、2分、1分;获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四川省地方志学会评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 2.5分、1.5分、0.8分。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记分,以最高奖励为准。

指导所辖地区编纂出版乡镇志、特色志、村志每部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第八条  考核成果运用

(一)作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选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重要推荐依据;

(二)作为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年度通报表扬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地方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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