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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立法建议稿专家研讨会议在京召开

作者:刘淑颖 来源: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3-27 11:04: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8年3月24—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以下简称《史志法》)立法建议稿专家研讨会议在国家方志馆召开。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指办)党组书记、主任冀祥德出席会议并讲话,中指办副主任邱新立出席会议。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主任赵鹏、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常京锁、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唐长国、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市县处处长陈华、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年鉴处处长黄玉华、山东省方志馆馆长李坤、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人事秘书处处长王道钰参加会议,会议由邱新立主持。

冀祥德发表意见

冀祥德发表意见

冀祥德对《史志法》建议稿初稿提出颠覆性修改意见:第一,要从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史志法》立法。第二,要站在为党和国家管好史志的高度看待立法,摒弃部门本位主义,把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落到立法实处。第三,要以宪法根据,用宪法修正案的最新成果指导立法。第四,要彻底清除地方志“一本书主义”影响,按照新时代史志事业发展要求,科学界定史志内涵与外延。第五,要处理好史志立法与《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关系,对《条例》不是抛弃,而是扬弃。第六,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志转型升级的经验和成果,特别是《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内容。第七,要认真研究史志立法调研中各地反映的问题,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第八,要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增加“法律责任”专章,确保史志法的有效性和实操性。

邱新立发表意见

邱新立发表意见

邱新立从立法目的、机构职能、表彰奖励等角度对文本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他指出,立法的语言要进一步修改,做到用词严谨、前后呼应。如涉及志书审查验收主体的条文前后不统一。同时,对《关于地方志人大立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提出意见。

会上,中指办年鉴处处长刘永强就《史志法》建议稿文本起草和修改作说明,规划处副处长宋丽亚就《建议》修改情况作说明。与会专家就以上两个文本展开热烈讨论,对史志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议,围绕地方志机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的行政管理职能等相关内容发表意见。

(梅家龙摄影)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处 刘淑颖)

来源: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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