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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15:53:52

省法制办公布省志编委行政权力清理结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4 10:52:00 浏览次数:276 【字体:

2012年07月03日省法制办通过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清理后的行政权力结果共12项,其中其他行政权力12项,授权1项。

附件:省志编委政权力目录、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 .doc

   四川省志编委12项行政权力 .docx

省政府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727/10866/2012/7/3/10216164.shtml

四川省法制办2012年7月3日公布省志编委行政权力事项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1

450720574-Z-001000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

450720574-Z-002000

拟定四川省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3

450720574-Z-003000

组织编纂以四川省冠名的地方志书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4

450720574-Z-004000

组织编纂以四川省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年鉴社

5

450720574-Z-005000

搜集、保存四川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四川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6

450720574-Z-006000

组织开发利用四川地方志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7

450720574-Z-007000

组织审定编入四川地方志书内容与议定编纂四川地方志书中的重大问题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8

450720574-Z-008000

组织对四川省各市(州)志书的审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9

450720574-Z-009000

每20年完成一轮四川地方志书编修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0

450720574-Z-010000

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1

450720574-Z-011000

对四川省各市(州)已出版地方志书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2

450720574-Z-012000

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四川省级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

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修志完成后,移交方志馆。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行政权力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12 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2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拟定四川省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3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组织编纂以四川省冠名的地方志书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4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组织编纂以四川省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四川年鉴社(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5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搜集、保存四川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组织开发利用四川地方志资源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组织审定编入四川地方志书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8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组织对四川省各市(州)志书的审查验收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第九条:

  公开出版发行省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审查验收,市级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县级志书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9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09000

行政权力名称

每20年完成一轮四川地方志书编修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10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1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11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1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四川省各市(州)已出版地方志书进行备案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序号

12

行政权力编号

450720574-Z-012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四川省级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

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修志完成后,移交方志馆。

实施主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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