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15 08:28:20 浏览次数: 【字体: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4110


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提升我省地方志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理论素养,推动地方志理论创新和学科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全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深入思考、努力钻研、积极探索,促进地方志理论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条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处、四川省地方志学会秘书处在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法规处、学会秘书处、省志编委)领导下,负责开展课题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课题实行面向社会,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地方志理论研究的省内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五条  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课题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年度课题选题参考的方式。发布时间通常在当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选题参考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提出,经组织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省志编委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  课题申报

(一)申报时限。自选题参考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省地方志学会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二)申报程序。申请人可在省志编委官方网站下载有关资料,认真填写《××年度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申报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及初审。省直机关以外的《申报书》由所在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汇总后统一报省地方志学会。

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申报条件。申报课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必须是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每位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已承担有课题但尚未结题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立项审查

(一)资格审查。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

初审。

(二)评审由学会秘书处组织评审组,经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课题。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三)审定法规处、学会秘书处联合对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志编委、省地方志学会审定后,批准立项。

(四)公告立项批准后,以省志编委、省地方志学会名义联合向课题负责人下达《年度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并在省志编委官方网站或《巴蜀史志》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课题名称、负责人、单位、成果形式、完成时间、资助经费额度等。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九条  课题管理

(一)分级管理体制。法规处、学会秘书处负责全省课题的抽检及年度检查等工作;各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受法规处、学会秘书处的委托,负责所属县(市、区)课题的中期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课题进度管理及经费核拨等工作。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二)年度检查制度要检查课题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年度检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表》),于每年的1130日前报省地方志学会。省直机关以外的《年度检查表》由所在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汇总后统一报送。

法规处、学会秘书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三)课题重要事项的变更。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法规处、学会秘书处审批。省直机关以外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须报所在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四)课题的撤销有严重违规问题的,由法规处、学会秘书处调查核实,报请省志编委批准撤销项目。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

第十条  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并在1个月内报省地方志学会。学会收到开支计划后,将项目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拨付资助经费的40%;第二次以结题证书为凭,拨付余款。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二)经费使用。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设备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管理费等。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经费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法规处、学会秘书处对课题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指导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财务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法规处、学会秘书处检查、审查。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因故撤销的课题,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省地方志学会核销。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暨结题

(一)鉴定原则及组织。课题每年评审鉴定一次。

课题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课题成果公开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可以免于鉴定。

鉴定专家由学会秘书处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市、州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1人。

(二)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鉴定结题审批书》(附件3,以下简称《结题审批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连同5套最终成果(专著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报省地方志学会。省直机关以外的《结题审批书》须报所在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2.法规处、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结题审批书》和课题成果进行审查,课题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课题成果和《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或召开成果鉴定会议。

3.参与鉴定的专家在认真审读课题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题的意见。

4.鉴定专家将《专家鉴定表》和课题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月。

5.法规处、学会秘书处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成果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报省志编委、省地方志学会审定后,在省志编委官方网站或《巴蜀史志》公告公示。

(三)结题

凡成果鉴定等级经核定为合格以上的,省志编委、省地方

志学会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结题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最终鉴定等级。

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销课题处理,并追回该课题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处   

2014110 印发


川志发〔2014〕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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