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书稿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书稿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志发〔2013〕20号
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
现将《四川省地方志书稿资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3年5月31日
四川省地方志书稿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志书稿资料管理,实现地方志书稿资料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收集和充分利用地方志书稿资料,发挥地方志书稿资料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编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志书稿资料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志书编纂出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光盘等资料,是国家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地方志书稿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地方志书稿资料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同级地方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地方志书稿资料工作,应纳入本单位资料管理工作范畴,统一领导,集中保管。
第五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地方志书稿资料应在志书出版后移交同级地方志工作部门或方志馆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第三章 地方志书稿资料的收集范围
第六条 地方志书稿资料,应反映和记录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的全过程。地方志书稿资料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有关组织机构资料
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立的请示、报告、批复资料;地方志编纂
规划、志书编纂经费的报告、批复、通知等资料;组建编委会、审查机构,任命(变更)总编(主编)的报告、批复、通知等。
(二)有关编纂业务方面的资料
制发的编纂方案、有关凡例、业务规范;收集资料大纲、编纂的资料长编、大事记以及专题资料。
由承编单位、地方志部门以及审查机构组织的志稿初审、复审、终审会意见。包括责任编辑、责任总编审稿意见,编委会评审、审查机构评审的意见及责任编辑加工、整理记录;召开志稿评议会专家意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修改记录;志书初稿、送审稿、定稿。
志书封面设计初稿、送审稿、定稿;内文版式设计、文前彩页版式设计稿等。
(三)有关出版业务方面的资料
志书出版招投标资料、书稿出版合同、协议书。
书稿出版过程中的请示、报告,上级的指示、批复,重要的电话、会议记录。
出版社三审三校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重要人物的封面题词手迹等原始资料。
(五)志书出版通知单、清样、样书。
(六)发稿后的变动(如书名、作者署名、发行方式的改变,停发、停印、停售及报废等)情况及变动的记录、报告、通知等资料。
第四章 地方志书稿资料的整理
第七条 地方志书稿资料由有关单位责任编辑负责收集;地
方志书稿资料按出版年度(含跨年度的),在编纂工作完成后三
个月内,参照《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
第八条 地方志书稿资料整理应遵循书稿编纂出版规律,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相对集中整理。
第九条 地方志书稿资料按照书稿形成的时间顺序及工作阶段,按照每部书稿,以件为单位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其中电子文档按照国家电子文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书稿资料中的照(底)片、音像制品、电子光盘等,按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
护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地方志书稿资料的保管利用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工作部门、方志馆应根据保存地方志书稿资料的需求,配备、设置满足资料保管实际需要的库房或柜架。库房需配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设施。
第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工作部门、方志馆应建立地方志书稿资料接收登记、借阅登记、保管利用等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地方志书稿资料的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处 2013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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