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旧志普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旧志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古旧地方志书(以下简称旧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决定在全省开展旧志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旧志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文献资源,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旧志普查是我省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重要工作。目前,我省见于著录的旧志有800余种,约占全国旧志总量的十分之一,但版本、收藏等情况较为复杂(有的仅余孤本、稿本、甚至残本或散见于海内外)。如不及时进行抢救和整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旧志将会逐步散失甚至湮灭,必将给历史文化传承发展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抢救保护和搜集整理旧志资源已成为非常紧迫的任务。
开展旧志普查目的是全面了解国内外收藏我省旧志的情况,准确掌握旧志保存保护现状。对普查登记的旧志情况进行分析和整理、建立四川旧志信息数据库,制定旧志抢救、整理规划,科学地开展旧志文化典籍的抢救保护和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旧志资源这个文化宝库对促进我省文化的大繁荣、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全省旧志普查范围为我省各级地方志机构、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社会和个人所藏县级以上旧志(1949年以前编纂的四川省、西康省汉文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地方志书)情况;省级各部门收藏的旧志情况;其他的地方概要、家谱、族谱、地方舆图等也可作为登记内容。
三、普查时间及普查资料的填报要求
此次普查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09年6月结束。普查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省地方志编委会负责全省旧志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具体负责省级旧志的普查工作;各市、州、区、县地方志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旧志普查工作;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负责本部门历史上旧志的普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普查表, 确保普查质量。
县(区、市)地方志机构要将旧志普查情况汇总(表1、表2)上报所在市州地方志办公室;市(州)地方志办公室要在县级地方志机构报送表(表1 、表2)的基础上填写汇总表(表3),连同本级旧志普查情况表(表1)一并报送省地方志编委会; 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将旧志普查情况表(表1)直接报送省地方志编委会。普查资料需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文本(格式见附件)。报送时间截至 2009年6月30日。
各级地方志机构要对普查资料加强管理和监督,普查数据和资料要妥善保存,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永兴巷15号21楼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情信息处,邮编:610012。
联系人:叶红、吉正芬,联系电话:028-86522557、89003456 028-86522076。
电子表格请发送到Email- zhfen-ji@163.com
附件:1、《四川省旧志资源普查表》;
2、《四川省各县(市、区)旧志普查情况汇总表》;
3、《四川省市、州、旧志普查情况汇总表》。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地方志 旧志普查△ 通知
抄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编委会主任、副主任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处 2009年2月17日 印
(共印50份)
附件一
四川省旧志资源普查表(表1)
填表单位:
本地治所历史名称
旧 志 名 卷(册) 数
纂 修 者
版 本
收藏单位
整理形式 点校
注释
白话翻译
影印
重排铅印
其他
完成情况
出版形式 公开
内部
价 格
备 注
注:1、请在相应栏目内填写具体内容或打“√ ”
2、空白处请填“无”
附件二
四川省各县(市、区)旧志普查情况汇总表(表2)
填表单位:
旧志数量 已收藏数量 未收藏数量 已整理数量 未整理数量 备 注
附件三
四川省各市、州旧志普查情况汇总表(表3)
填表单位:
旧志数量 已收藏数量 未收藏数量 已整理数量 未整理数量 备 注
填表说明:
1、书名:以第一卷卷端所题为准。第一卷未题名者,取第二卷。若各卷题名不同,则附注注明。若卷端无总书名,则参照原书目录、例言、序跋、封面等处所题著录。原书不动,续修另起卷者,作并列书名处理,通行著录。
2、卷数:以原书卷数为准。题名卷首、卷末者著录,未题名者从略。一卷之中又分卷者以一卷计算。不分卷者一般作为一卷著录;册、页多面未分卷者,视其内容或页次起讫拟定卷数,并在备注中注明。
3、纂修者:以纂修姓氏表所题为准;无纂修姓氏表者,参照序跋、卷端等著录。纂修姓氏较多者,取主修者、总纂。纂修在二人以上的,著录第一人姓名,后加“等”字。经过数任始成书者,以成书时之纂修者著录。凡遇续修,若书名不动,续修另起卷次或仅对原书作补增者,原纂修者与续纂修者均著录之;若改动原书或大体不动而有增减者,均视为重修,以重修者为纂修人著录。
4、版本:出版年以版记、封面、序跋所题为准。上述各处均未题出版年者,则依记事截止年代著录,并在备注中说明。版本悉依原书形态著录,如刻本、活字印本、影印、稿本、抄本等。孤本或残本请注明。
5、藏书单位:凡本省有藏者,不再标示省外收藏单位;若本省缺藏或所藏非全帙者,则择录一二个省外收藏单位。
6、完成情况:指当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整理的情况。
7、 备注:地名与今名不同者,著明何年改称今名;修志时间与出版时间相距较远者,注明修志时间或记事截止年代;其他需要注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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