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各分卷审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志》各分卷的审查验收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志〉(1986-2005)编纂方案》(川委厅〔2006〕4号、川委办发电〔2007〕2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省人民政府规划的《四川省志》各分卷的审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志》各分卷实行三审制度,初审、复审和终审。
第四条 初审由分卷承编(牵头承编)单位组织实施,应召开有主管领导和相关行业或部门专家等参加的志稿评议会,对志稿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和保密等进行基础审查。
第五条 复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终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四川省志》审核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七条 终审验收合格的分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一组织出版。
第八条 审查验收的质量标准:
(一)观点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严格遵循宪法和保密、统计、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外事政策。
(二)体例严谨。符合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并用,以志为主;篇目设计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标题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
(三)内容全面。反映四川省行政区域某一事业(行业)断限期内的历史与现状,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体现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点。
(四)记述准确。区域、时间界限明确,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订讹正误;记述事物、事件和人物要素不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概述”中必要议论适度,不空泛。
(五)资料翔实。资料真实,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准确;主体资料齐全,重大史料无遗漏,能反映事物的连续性和系统性,人、事、物和时间、地点等要素齐备。
(六)行文规范。符合《四川省志•凡例》、《〈四川省志〉编写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出版物的规定。
(七)配图恰当。图照真实清晰、要素齐全、主题明确、制作规范,具有存史价值。
第九条 报送初审的分卷稿应符合《〈四川省志〉编写细则》的要求,达到齐(内容齐全)、清(图文清晰)、定 (业已定稿) 标准。
第十条 志稿经初审通过后,分卷承编(牵头承编)单位应填写《〈四川省志〉各分卷审查验收意见书》,连同送审报告、送审志稿一并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复审、终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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