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政策在甘孜藏区的成功实践
1935年5月至1936年7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二、四方面军在长征途中先后进入甘孜藏区,在泸定、康定、丹巴、道孚、乾宁(1978年撤县)、炉霍、甘孜、瞻化(今新龙)、雅江、理化(今理塘)、稻城、定乡(今乡城)、得荣、巴安(今巴塘)、白玉、色达等16个县经过和停驻,休整近15个月。红军长征在甘孜藏区的活动时间之长、区域之广,在整个红军长征中都是少有的。红一方面军飞夺泸定桥,惊天地、泣鬼神,中外闻名;著名的红二、四方面军甘孜会师,是红军长征史上最光辉的历史篇章之一。
红军长征在甘孜藏区,帮助甘孜藏族人民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波巴(藏族)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为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行了一次成功实践。波巴政府为支援红军北上抗日做出过重大贡献,其历史功绩将永垂青史。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50年指出,甘孜藏区人民“对保存红军尽了最大的责任”。
红军长征经过甘孜藏区,在党中央关于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和路线指引下,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大力开展民族、宗教、统战工作,探索制定了一系列适合甘孜藏区实际的具体方针和政策,广泛团结、争取了藏族各界各阶层人士,在藏族地区建立了革命根据地,有效地保存了红军力量,使红军顺利踏上北上抗日的征途。红军在甘孜藏区所实行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是成功的,为后来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
党在红军长征前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的政党,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提出了解决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系列主张。
中国少数民族的解放是中国人民解放的组成部分。只有经过民主革命,驱逐帝国主义,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使少数民族获得完全的解放,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和自治。
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即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中国各民族不分大小,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坚决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倾向。
党和苏维埃政府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注意培养和选拔使用本民族干部以管理本民族事务;注意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帮助其发展经济和文化;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允许在一切政府机关中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发展民族语文教育,设立民族语言编辑馆和印刷局。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绝对实行政教分立的原则。
红军在甘孜藏区与寺庙、土司签订的条约、协定
为了在甘孜藏区建立巩固的反蒋统一战线,筹备波巴中央政府,推动川康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1936年4月12日,红军与甘孜寺、白利寺签订了《互助条约》。阐述了红军与波巴联合的政治基础,指出“兴番灭蒋是中国红军与卜(波)巴民族共同的责任”,要“大大宣传兴番灭蒋的政策及红军帮助卜(波)巴”;红军帮助建立“卜(波)巴人民共和国”“参照卜巴原来习惯建立甘孜卜巴政府”“为了加强政府力量须参加一批勇敢坚决为卜巴奋斗的人民及青年到政府中”;并商定“准备最近召集康藏番民代表大会成立中央政府完全脱离蒋介石汉官的统治”“喇嘛寺负责供给红军粮食和一部分物资资财”“喇嘛寺负责最近召回所有逃到外边的未回来的人民群众及牛羊牲口财物回来安居乐业,红军一定保护”;“红军与卜巴及喇嘛联合到底,如发生争执和不合(和)问题时双方协商解决。”这一条约不仅是红军与寺庙之间的协议,实质上更是甘孜县政教势力与红军达成的政治协议,标志着康北(即甘孜州北部)以“兴番灭蒋”为政治基础的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
《互助条约》签订后,在甘孜成立了以孔萨土司德钦翁(旺)姆为委员长的12人组成的波巴人民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开始了波巴中央政府的筹备工作。
1936年4月22日,红三十军政委李先念和德格土司军事涅巴夏克刀登代表双方签订了《互不侵犯协定》:德格土司停止对红军的军事行动,土司武装退回辖区内,红军亦不西进土司辖区;德格土司支援红军一部分粮食和物资;双方赞同“兴番灭蒋”,在红军帮助下建立波巴人民共和国等。该《协定》不仅解除了康北西部最强大的土司武装对红军的军事威胁,金沙江以西之西藏地方政府的藏军也难以越过土司辖区进攻红军;康区各大小寺庙、土司头人风闻实力雄厚的德格甲布(德格王)已与红军合作,也不再采取对抗行动。从此,康区土司、寺庙在国民党欺骗煽动下对红军的军事对抗基本结束,损失惨重、疲惫不堪的红军部队获得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赢得了补充休整的宝贵时间。
成立波巴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红军与甘孜寺、白利寺签订的《互助条约》,与德格土司签订的《互不侵犯协定》,为波巴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36年3—4月,红军先后帮助藏族人民建立泰宁(原甘孜州乾宁县,1978年撤县)、道孚、炉霍、甘孜、雅江、瞻化(今新龙)6个县级波巴政府。同时,以孔萨土司德钦翁姆为委员长、白利土司贡布泽登为副委员长、甘孜寺香根活佛为秘书长的波巴人民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联名12人组成卜巴人民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告示、传单,四处宣传,积极筹建波巴中央政府。通过波巴人民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努力,党和红军抗日反蒋的主张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保护寺庙等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到甘孜藏区的各个村寨、牧场、寺院,为波巴中央政府的成立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1936年5月1日,来自德格、甘孜、炉霍、道孚、泰宁、瞻化、白玉、邓柯(原甘孜州邓柯县,1978年撤县)、石渠、同普(今属西藏昌都市江达县)、雅江、大小金川(今阿坝州金川县、小金县)的700余名代表齐聚甘孜县城,参加波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月5日大会通过了《波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言》,宣告波巴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选举出以多德为主席,德钦翁姆·达吉为副主席的波巴中央政府,并宣布了波巴政府的10条政纲。
《宣言》指出:“蒋介石更是变本加厉引进英日侵略者,不但出卖满州,还要出卖康藏”,提出“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兴番灭蒋”,号召波巴人民“一致奋斗,为解除过去的痛苦”,“不分教别,不分区域族别,不分僧俗贵贱,大家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一条心地去干这番为我们全体波巴人民永远过好日子的大事”。大会决定与抗日红军“订立永远的盟好”。
波巴中央政府驻甘孜县城孔萨土司官寨。下设民政、农业、畜牧、军事、外交、司法、民族、财政、宗教等9个部,每部设有正副部长各1人,另设中央政治检查处。为了帮助和领导波巴中央政府的工作,党和红军派遣中共川康省委书记邵式平担任党代表,刘绍文任顾问。
波巴中央政府成立后宣布加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联邦政府,成为其成员国,实践了党帮助少数民族独立解放,以联邦制形式贯彻民族自治的主张,这是我党在少数民族问题上早期的主张。
波巴中央政府从组成人员上看,是以藏族僧俗上层人士为主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藏族自治政府,但其组建较完整地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路线,实现了红军与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及各阶层在抗日反帝反蒋基础上的联合,实现了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民族自治,使康北成为新型的革命根据地,并呈现出稳定、团结、生机蓬勃的局面。
波巴政府的历史地位
波巴政府的建立是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路线的胜利。波巴政府广泛接纳了赞成与红军联合“兴番灭蒋”政治纲领的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实现了中华民族内部各阶级和各民族之间在抗日基础上的联合。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救国主张及其所领导的抗日救国运动还处于启动阶段,远离全国政治斗争中心的甘孜藏区由于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实行民族压迫制度,社会动荡,民族矛盾较为突出。红军提出“兴番灭蒋”政策,实现了红军与藏族各阶层人民的联合,建立了政治上军事上的联盟,实现了康北社会的相对稳定,有效地保存了红军实力,使红军在转战康区期间积蓄了力量,顺利踏上北上抗日的征途。
波巴政府的建立是党的民族自治主张较早和较为成功的实践。各级波巴政府领导职务绝大部分由藏族担任,其中有不少民族、宗教界人士,他们有一定文化知识、履职能力,也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在波巴政府中有职有权,从而较好地体现了民族自治权利,使藏族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
各级波巴政府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了藏、汉、回各民族的衷心拥护。在波巴中央政府政纲中明确宣布境内藏、汉、回各其他非番族群众在赞同“兴番灭蒋”,遵守波巴政府各项法令的前提下一律享有平等权利,可以派代表参加波巴政府及组织自治区,并在汉族居民较多的一些县城成立汉人自治委员会;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不准称藏胞为“蛮子”;提倡学习使用藏文藏语,波巴政府文告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等。在道孚县波巴政府颁布的《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中则较为详尽地列出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有关规定,这在中国民主革命历史上是最早的较为完备的宗教政策文献,表明红军充分认识到了宗教在藏区社会中的特殊影响及处理好宗教问题对团结藏族各阶层人民的重要意义。
波巴政府对红军的巨大支援。红军和波巴政府建立了政治、军事上的联盟之后,各级波巴政府都竭尽全力支援红军,使遭受重创后的红四方面军获得补充和休整。如筹集大量粮食、牛羊、食盐、羊毛、皮张支援红军;组建自卫军、游击队站岗放哨,乃至配合红军作战,多次击溃国民党军队和反动土司武装的袭击;派出大批通司(翻译)、向导为红军翻译和带路,一大批藏族青年参加红军,壮大红军力量;红军北上后,各级波巴政府成员在白色恐怖下冒着生命危险掩护和转移大批红军伤病员。据统计,留在康北的红军伤病员总计3800余人,其中大多数被群众转移或安置掩护,仅波巴中央政府成员直接安排救护的就达200余人。许多波巴政府成员和支援过红军的藏族群众在白色恐怖下遭受残酷迫害,不少人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波巴政府的历史局限性
中国共产党在早期提出的解决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纲领,基本是符合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基本原则的,如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自治、民族团结等。同时,中国共产党当时是在共产国际领导下,民族纲领政策受前苏联模式影响,对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又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问题有一个认识过程,倾向于以“联邦制”形式实现民族自决。而“联邦制”是从反对当时军阀割据提出来的,过分强调承认民族自决权要“彻底”和“无条件”。“西北苏维埃联邦政府”及其隶属的波巴人民共和国、格勒得沙共和国的建立就是对这种不成熟纲领的机械实践。“联邦制”建立独立国家的主张都违反了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波巴人民共和国政纲没有强调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波巴人民居住的地域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却过分宣扬“波巴独立”,为波巴“独立自由”奋斗,建立“波巴独立军”等,这些都有重大局限性。“联邦制”是国家体制问题,民族、宗教政策是国内具体政策,这是不能混淆的。
随着革命实践的发展,中国共产党终于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道路,摒弃了“联邦制”主张。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基本方针中明确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于1947年5月1日首先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新中国历次颁布的宪法都庄严地以根本大法形式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团结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实现统一和自治即集中制与分权制的恰当结合,有利于国家大政方针与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的结合,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与民族地区具体利益的结合,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截至目前,中国已培养近300万名少数民族干部,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盟)、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政府,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征程中,我们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对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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