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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家底、完善监管 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来了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4-11-12 10:00:06 浏览次数: 【字体: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促进全省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四川新修订《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11月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钟波介绍,作为全国湿地资源大省,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补给区,四川早在2010年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本次修订,注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重点围绕湿地保护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修复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完善,持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进行了介绍。

  亮点一: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提升湿地保护合力。

  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湿地的定义,完善条例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协调协作机制等职责;明确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职责;衔接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对湿地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作出规定。

  亮点二:摸清家底,加强湿地资源管理。

  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健全全省湿地监测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对湿地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发布等进行详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省级重要湿地的申报条件及相关保护管理措施;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充实完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的相关要求;明确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程序和要求。

  亮点三:结合实际,健全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规定。

  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将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未纳入的,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统筹保护与发展,保障湿地保护范围内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完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加强对涉及湿地的农业生产、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程序和相关要求。

  亮点四:增加专章,突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规定泥炭沼泽湿地的分布、面积和四至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泥炭沼泽湿地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列入重要湿地名录;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动态监测,开展定期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

  亮点五: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对出售、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省林草局副局长王景弘表示,下一步,将从加强宣传贯彻、完善配套政策、强化部门联动、严格依法监管等方面,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条例,推动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将组织编制《四川省湿地保护规划》,优先做好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稳步推进湿地分级管理。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规范一般湿地管理。对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自然教育等活动,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同时,将督促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以新修订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湿地保护管理,加强监测巡护、执法监管和不定期现场督查;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制止、查处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开采、出售、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泥炭的行为;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刘佳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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